“燕赵山海·公益检察”专项监督三周年“百案展示”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航运公司沉船打捞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6-03-24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唐山市检察院干警对沉船进行现场取证。

唐山市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反映曹妃甸海域有一艘沉船,多年无人打捞。办案人员通过调取货船自沉的事故调查报告、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了解沉船情况,并多次实地走访、现场勘察,查明该沉船为广东某航运公司所属钢制散货船,沉船长84米,总重2263吨,沉没时船中存有轻油约2.6吨、机油约200公斤,均属危险废物,一旦泄漏将严重污染海洋环境;且沉船位置临近海洋牧场,附近常有作业渔船经过,威胁船舶航行安全。

唐山市检察院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航运公司打捞沉船,恢复相关海域原状,消除环境损害风险。两审法院均作出裁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唐山市检察院积极与法院沟通推动执行。经过多次打捞作业,沉船已被打捞完毕。经有资质的机构确认,沉船海域已无残骸遗留,防油公司确认无油污外泄,沉船妨碍渔民航行安全、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被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