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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望开来•法治学堂③】强制报告制度 守护少年的你
时间:2025-08-08  作者:贡钰楠 刘秀伟 王倩 张伟亮  新闻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强制报告就像一张隐形的“防护网”,而织就这张网的,可能是你、是我、是我们每一个人。今天,让我们跟随检察官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谁来报告?什么情况下需要报告?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2020年5月,最高检联合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

哪些主体负有报告义务?

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哪些情形必须报告?

以下这些情形必须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没有依法报告会怎么样?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责任部门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强制报告制度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的责任。如果您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或相关单位未履行报告义务,请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110报警电话。让我们一起,斩断伸向孩子的“黑手”,让侵害无处遁形,为每一个孩子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