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鹏帆,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管理是指通过计划、组织、激励、领导、创新、控制等手段,结合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以期高效地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检察管理是发生在检察活动的过程中,是保证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包括检察业务管理、检察队伍管理等。检察管理是一门科学,一个完整的管理流程涉及三个阶段,即前端目标设定、中端过程控制和末端结果评价。①据此,需要在检察管理业务中引入目标管理、流程管理与结果管理,形成“目标-过程-结果”的管理闭环,以实现检察管理从粗放式向精细化、从低效能向高质效的转型升级。
一、目标管理、流程管理、结果管理的理论内涵及在检察业务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目标管理
目标管理是在普通员工的积极参与下,自上而下地确定工作目标,并在工作中追求员工的自我管理,从而保证目标实现的一种管理方式。其作为检察业务的风向标,适用SMART目标设定理论和目标层次理论。
1.SMART目标设定理论。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提出的目标设定黄金法则,包含五大核心原则,即“明确性”(Specific)、可衡量性(Measurable)、可实现性(Achievable)、相关性(Relevant)、时限性(Time-bound)”。具体应用到检察工作中,明确性要求检察工作目标需清晰具体,避免模糊表达;可衡量性要求目标需量化或质化标准,便于评估进度;可实现性要求目标应在能力与资源范围内,兼具现实性;相关性要求目标需求与个人或者组织长期战略一致;时限性要求设定明确截止日期以增强紧迫感。例如,将“提升民事执行监督质效”的模糊目标,转化为“2025年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立案数同比增长20%,监督意见法院采纳率不低于70%,并于2025年12月10日完成”的具体目标,这样可以避免履职偏差,确保目标可落地、可评估。
2.目标层次理论。根据宏观、中观、微观的三分法,可以将目标分为三个层次,检察工作的目标也不例外。一是总体目标层。对接国家治理大局和司法政策(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转化为检察工作的宏观目标。二是业务目标层。 将宏观目标分解为各业务条线(刑检、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具体、可衡量的目标(如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质效、民事抗诉案件采纳率)。三是具体目标层。通过《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将组织目标具体落实到每位检察官,实现个人绩效与组织战略的对接。
(二)流程管理
流程管理以起点到终点规范的业务流程为中心,以持续提高组织的业务绩效为目的的系统化方法,它包括流程分析、流程再造、资源分配、时间安排、流程质量与效率测评、流程优化等内容,适用过程控制理论和流程标准化理论。
具体应用到检察工作中,应对检察办案全流程进行标准化、规范化设计,明确权责节点(如,检察官办案权限、审批流程),实现流程控制,以减少程序空转,防范司法腐败,保障办案效率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如,制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核心流程指引》,明确“案件受理-证据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起诉书”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如,讯问需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审查需制作质证意见清单),同时将流程标准嵌入办案系统,确保不同检察院、不同检察官的同类案件流程无显著差异。
(三)结果管理
结果管理的核心是“让结果反哺履职”,需解决“如何科学评估结果、如何用结果促改进”的问题。其作为检察业务的透视镜,适用360度反馈评估理论和戴明环(PDCA循环)理论。
1.360度反馈评估理论。360度反馈是一种通过多方匿名评价进行全方位绩效评估的管理工具。该方法要求与员工有关联的上级、同事、下属及客户等匿名提供反馈。同时结合自我评价,由专业人员整合分析后形成综合评估报告。
具体应用到检察工作中,应完善办案结果的“质性评估”。如,在案件质量评查中,不仅由检察业务管理部门评查文书质量,还邀请律师评价“检察官听取辩护意见的充分性”、当事人评价“办案透明度与态度”、同事评价“协作配合的效率”,全面反映结果的“司法公信力与社会效果”。通过结果的反馈倒逼形成科学的结果评价体系和良性的绩效考核机制。在结果评价方面,构建以“质量、效率、效果”为核心的多元评价指标体系(不仅看办案数量,更要看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在绩效考核方面,将考评结果用于检察官晋职晋级、奖优罚劣、员额进退等方面,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2.戴明环(PDCA循环)理论。该理论的核心内涵是通过“计划(Plan,对应目标设定)—执行(Do,对应流程运行)—检查(Check,对应结果评估)—处理(Act,对应改进优化)”的闭环循环,实现“持续改进”。细分为八个步骤,即找问题、找原因、找要因、定计划、实施计划、检查效果、标准化、问题总结。
具体应用到检察工作中,即串联“目标—流程—结果”的协同改进。如。第一步计划:设定“降低刑事案件退查率至10%”的目标;第二步执行:优化“审查逮捕阶段证据审查流程”(如提前与侦查机关沟通证据标准);第三步检查:季度评估退查率实际为15%,分析原因是“侦查机关证据补查指引不明确”;第四步处理:调整流程(如增加“证据补查书面指引”环节),并将下季度目标微调为“退查率低于10%”,形成闭环改进。通过对结果数据的分析,反向检验目标和流程的合理性,用于调整下一周期的目标设定和流程优化,从而形成管理闭环。
二、目标管理、流程管理、结果管理面临的实践困境与破解路径
(一)目标管理、流程管理、结果管理面临的实践困境
一是目标与结果不匹配。目标设定“泛化”,例如过度强调量化指标而忽视办案质量;层级目标脱节,例如个案目标与全院战略目标衔接不畅。二是流程与目标相冲突。目标调整未同步优化流程,流程设计“行政化”,例如非必要审批环节冗余;信息化支撑不足,例如办案系统与流程管控数据不互通。三是结果对流程无反馈。结果反馈未反哺目标设定,评估指标“单一化”,例如重办案数量轻监督效果;结果运用“形式化”,例如评估结果与检察官考核、业务改进关联度不高。
(二)一体化闭环模式的内在逻辑与协同关系
一是目标管理对流程、结果管理的引领性。一方面,目标设定决定流程设计的方向,例如“提升公益诉讼质效”目标需优化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流程;另一方面,目标要求界定清楚结果评估的核心维度。二是流程管理对目标、结果管理的支撑性。一方面,规范的流程是目标落地的载体,例如“降低案件退查率”目标需通过审查起诉流程优化实现;另一方面,流程合规性是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三是结果管理对目标、流程管理的反哺性。其一,结果评估反馈目标设定的科学性,例如目标过高导致结果不达标需调整;其二,结果问题倒推流程漏洞,例如案件超期反映流程节点管控不足;其三,定期开展“三管理”协同评估,每季度分析目标达成度、流程运行效率、结果反馈问题的关联性,形成优化方案。
(三)一体化闭环模式的构建路径
一是以目标定流程。 根据战略目标细化设计和完善办案与管理流程,实现流程的可操作性和可评估性。二是以流程保结果。通过规范、高效的流程确保产出优质的“检察产品”。检察产品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四个要素分解如下:产品质量—办案是否公正、案件质量如何;交货质量—办案程序、办案活动是否遵守法律纪律规定;成本质量—司法资源使用是否效益化(办案效率及效果);售后服务质量—错案、瑕疵案件的纠错与救济,对办案行为的监督及纠正。三是以结果验目标和流程。用绩效结果反观目标是否科学、流程是否有效,是否达到“三全”(全面性、全过程、全员性)要求,并据此进行动态调整。全面性要求既要控制案件质量,也要控制工作质量,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全过程要求对整个办案过程,特别是每一个办案环节和阶段,都要进行质量控制。全员性要求把办案质量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办案部门和全体检察人员。四是大数据技术赋能。在检察大数据战略背景下,目标管理、流程管理和结果管理正是借助大数据技术手段实现深度融合与动态调控,驱动检察管理迈向智能化新阶段。
(四)构建科学的分层分类目标管理体系
第一层次,为不同检察业务领域都应设定差异化目标,如,刑事检察侧重定罪量刑精准性以及打击犯罪成效,民事检察侧重民事审判以及执行活动监督实效,行政检察侧重对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以及行政与刑事的反向衔接效果,公益诉讼检察侧重“公益性”和“可诉性”标准的把握,未成年人检察侧重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预防与保护,知识产权检察侧重对知识产权创新的保护,控告申诉检察侧重对社会矛盾的纾解以及维护检察权威。第二层次,在同一检察业务领域进行具体区分。以刑事检察领域为例,审查逮捕的标准把握既不同于审查起诉的标准,也不同于抗诉的标准,审查逮捕把握的的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审查起诉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证据确实充分”,而抗诉的标准是“刑事裁判确有错误”。由于其标准不同,目标管理也应有所区别。
三、在目标管理、流程管理、结果管理背景下建立“每案必检”良性运行机制
针对检察业务中存在的目标虚化、流程松散、结果无用等现实问题,亟需通过强化目标管理、流程管理与结果管理间的闭环联动,实现检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办案效能的全面提升。202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每案必检”工作驶入规范化、常态化轨道。“每案必检”是一个系统的、整体的、协同的机制,其成效作用于案件司法处理上。②“每案必检”机制的良性运行需要调动多方力量、合力协作完成,具体包括以下保障措施:
第一,革新评查理念,形成良性的检查评查氛围。树立“案件质量全周期管理”意识,强化“预防性监督”理念,构建“质量共同体”意识,培育“全员质检”意识,逐步在检察系统内部形成“人人动手亲自抓案件检查,全院齐心协力搞案件评查”的浓厚氛围。
第二,建立案件检查评查与案件流程监控的深度融合机制。一方面,坚持举措升级,全方位做实评价管理;另一方面,强化结果运用,将流程监控与“每案必检”结合起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管理,确保案件质量动态监控与客观评价相融合。
第三,建立办案人员自查、办案部门核查与案件管理部门组织评查相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逐案评查的重点案件范围,包括批准或决定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案件、提起公诉后又撤回案件、法院判处无罪和免予刑事处罚案件等。加强评查与检查的衔接,办案部门在案件质量检查中对已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如果问题较轻且未导致案件处理错误,一般不作为评查问题进行评价。
第四,建立数智化赋能的类案检查评查机制。探索信息化辅助检查评查工作,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不断提升检查评查工作的整体效能。③一方面,系统自动锁定,拓展智能评查范围。可探索将办理危险驾驶、盗窃、轻伤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数量相对较大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办案程序、文书适用等方面进行梳理,精准定位案件检查、评查的焦点问题、常见问题,形成一套智能化评查规则,将规则嵌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案件送案后直接在系统内自动锁定开展智能化评查,一旦提示存在重大问题,及时转入人工评查。另一方面,探索人机结合,深度运用人工智能。发挥Deepseek等大模型在逻辑思维、深度思考等方面的优势,让人工智能更好地模拟检察人员查找、分析和决策过程,并通过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衔接,快速进行案卡及文书抓取,自动生成检查、评查报告。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通过实现“简案机评”,解决“每案必检”的广度问题;对于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通过在自动评查的基础上辅助人工评查,进行深入的审查和评定,解决“每案必检”的深度问题。
第五,建立分析研判与态势预警的决策支撑机制。 一方面,注重宏观引领,深入结合检察工作全局和业务发展整体态势分析研判;另一方面,坚持动态预警,及时督促整改提升,形成“评查—整改—提升”的良性循环。
第六,建立考核与质效导向的动态激励机制。一方面,服务管理,科学设定考核标准;另一方面,督促整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案件检查、评查工作作为规范案件办案的数据库,对共性问题进行汇总。对于问题较多的检察人员开展通报批评,对于问题严重的检察人员追究司法责任。通过灵活运用考核结果,推动“每案必检”工作由“点”连接成“面”,再串联成“体”,促进司法办案规范化。
①参见张和林等:《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实践逻辑》,载《人民检察》2025年第10期。
②参见王小玉:《做实“每案必检”推动高质效办案》,载《人民检察》2025年第11期。
③参见朱长城:《有效开展质量评查检查工作探析》,载《人民检察》2025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