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杜运彩,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
摘 要:信访工作法治化持续深入推进,但基层检察信访工作在矛盾化解效能等方面尚存不足。当前基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呈现总量持续攀升、来访仍为主流、重复访和越级访突出、信访诉求多元化的特点。内外协同治理碎片化、程序终结机制不完善、信访人法治观念存在偏差、检察人员信访工作能力供给不足等加剧了检察信访工作的复杂性。检察机关要在更新理念的基础上,在事前阶段注重矛盾的预防及风险的排查预警,事中阶段深化信访办理机制实施、提升办访质效,事后阶段以源头治理、完善配套机制等推动信访矛盾的实质性化解。
关键词:信访制度 法治化 检察信访工作
党的二十大指出“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为持续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指明了方向。检察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连接社情民意的关键纽带,也是落实法律监督职能的实践载体。随着信访工作法治化改革的持续推进,检察信访工作实践中内外衔接不畅、矛盾化解不力、信访秩序失范等问题也愈发凸显。本文基于对C市两级检察机关信访案件特点的深入梳理,解构当前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中面临困境的深层原因,从理念和路径两个方面提出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具体优化方案。
一、涉检信访的地方实践情况
(一)当前涉检信访情况
2021年至2025年,C市两级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占接收信访总量的33.7%。从总量变化趋势来看,信访数量逐年上升,5年间增量依次为340件、86件、69件、212件;从信访渠道分布来看,来访占比最高,为42.3%,来信次之,为38.8%,网络信访占比18.9%;从信访事项类型来看,首次信访占比 80.3%,重复信访占比19.7%;从重复信访占比趋势来看,2021年4.4%,2022年12.5%,2023年14.1%,2024年32.0%,2025年33.2%,整体呈现递增趋势;从信访上行情况看,近5年接收的信访件中,源自上级院转来的信访件占信访总量的34.5%。
(二)涉检信访案件特点
1.案件总量持续攀升,信访压力逐年增大。C市检察机关信访接收量从2021年至2025年增幅达到70.2%,增长势头明显,反映出群众通过检察信访渠道表达诉求的意愿增强,也对检察机关的信访接待与矛盾化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信访渠道多样化,来访仍为主流。在接收渠道上,呈现出传统方式与新兴方式并存的格局。来访占比居于首位,表明当事人仍倾向于通过面对面沟通方式直接表达诉求。来访与来信两者合计占比超过八成,构成了C市检察机关接收信访的主要形式。相比之下,网络信访虽已成为重要补充,但尚未成为主流。
3.重复信访占比快速递增,矛盾化解效能面临挑战。重复信访的演变趋势不容乐观,其占比从2021年的4.4%升至2025年的33.2%,增长近7倍。这一数据的急剧变化,反映出部分初访事项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当事人为寻求问题解决反复信访的情况。
4.信访上行现象突出,基层化解能力有待加强。近五年源自上级检察院转办的信访件占比高达34.5%,超过三分之一的信访案件并未在最初受理的层级得到解决,而是流向了上级机关。既反映了信访群众存在“信上不信下”的心理,也暴露出基层检察机关在初次接待、矛盾调处、释法说理和问题实质解决方面的能力尚存短板,首办责任落实不到位。
5.信访诉求多元化,非检察管辖事项占据主体。涉法涉诉信访仅占总量约三分之一,将近三分之二的信访事项均不属于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范畴,涉及行政纠纷、普通民事争议、政策咨询等更为广泛的社会治理领域,检察信访窗口接收的诉求呈现显著的多元化特征。检察机关实际承载了远超其法定职责范围的矛盾接收功能,也间接反映出常规的行政投诉渠道不畅、基层调解组织功能弱化或群众对各类救济途径的职能分工认识较为模期等问题。
二、基层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涉检信访案件办理中面临的问题
经梳理C市实践情况发现,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信访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当前检察信访工作还面临一些问题:一是内外协同共治机制不健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其他部门间职责衔接不畅,外部与调解、诉讼等解纷渠道未能有效互补,矛盾化解难以形成合力。二是信访终结退出制度执行不力,应结未结现象普遍存在,终结约束力不足,诉访交织案件多发,终结难度大。三是部分信访人法治意识薄弱,存在“信访不信法”倾向,证据能力不足且诉求表达情绪化,易采取非理性维权方式,扰乱正常秩序。四是检察信访队伍能力素质与新时代要求尚有差距,部分检察人员在应对新型疑难复杂矛盾、开展群众工作、运用调解技巧、进行心理疏导等方面的能力仍较为欠缺,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能力不足。
(二)原因分析
1.协同治理碎片化。内部层面,控告申诉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部门信息共享不足、责任不清,具体办案部门办案压力相对较大,往往将信访工作视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独角戏”,缺乏“谁办案、谁负责、谁化解”的主体意识,信访事项无法在源头办案环节实质化解,只能层层流转、反复回流,导致程序空转、实质无解。外部层面,信访本是社会治理系统工程,但现实却是法定解纷渠道与基层治理、社会帮扶、法律援助及心理疏导等机制衔接不够畅通,各信访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联动响应机制不够健全,导致许多矛盾纠纷在系统内空转消耗,难以凝聚起攻坚克难的合力。
2.程序终结机制不完善。其一,当前涉检信访终结程序存在范围窄、门槛高、审批备案繁琐等不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囿于程序运行成本高、后续稳控压力大等诸多因素,启动终结程序主动性不强,更倾向于采取救助、说理等多种方式将矛盾化解。其二,终结后仍有反弹风险。终结决定效力有限,已被终结的涉检事项仍可能被上级机关重复登记、交办,部分地方迫于维稳压力,仍对已依法终结的诉求进行物质性妥协,涉检信访“终而不结”问题频发。其三,信访人常围绕同一事由,通过不同形式向多个机关反映,但各级司法部门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缺乏畅通有序的交流渠道,终结信息共享不足,导致已被其他机关依法终结的事项仍可能流入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剧诉访交织、程序空转的困境。
3.信访人法治观念存在偏差。首先,信访制度本身的特点强化了群众对信访的路径依赖。信访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天然承载着群众对更高层级机关的政治信任,加之信访相比周期长、成本高的司法程序门槛更低、回应更快,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攀高”心理与信访偏好。其次,部分信访人法治思维欠缺,往往因执法司法处理结果不符合预期,就以自身认知否定专业的法律逻辑,甚至臆测司法不公;证据意识与程序观念淡薄,诉求表达情绪化,部分人存在“法不责众”以及“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观念,以群体上访、反复信访、缠访闹访等不当方式向司法机关施压,以寻求问题的解决。
4.检察人员信访工作能力供给不足。理念上,部分检察人员尚未深刻把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内涵要求,习惯于就案办案、机械套用法律条文,缺乏对信访背后实质性诉求的敏感度与回应能力,群众工作理念有待提升。方法上,不善于将法律监督职能与群众工作方法有机结合,在释法说理、情绪疏导、帮扶救助等方面的综合运用能力欠缺,化解方式单一僵化。责任落实上,“首办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源头办案部门对信访风险的预判与防控意识不强,对初信初访的重视程度和解决力度不足,导致大量矛盾未能发现在早、化解在小,最终演变为沉疴积案。
三、基层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理念更新
检察机关需明确自身在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中的重要地位,在涉检信访矛盾实质性法治化化解中发挥作用。在坚守法治底线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破除“就案办案”的思维藩篱。一是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的有机统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忠诚履职践行“两个维护”,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凝心聚魂,增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确保检察信访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检察履职与回应社会期盼的有机统一。立足监督本职,加强全面、实质审查,探究信访案件的根源。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案件办理更好契合人民群众生活经验常识和对法治的基本认知判断,不断提升释法说理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三是坚持重点突破与多元化解相统一。坚持“各有侧重+综合化解”,注重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多部门力量,强化涉检信访联合研判与分工协作,对外加强与属地政府、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的常态化联动,利用信访数据平台识别矛盾热点,通过公开听证、律师参与化解等多元方式,形成化解合力,提升信访处理效能。
(二)路径选择
1.事前阶段注重矛盾的预防及风险的排查预警。第一,把好案件质量关口。要真正做到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引领监督办案,提升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办案质效,最大限度防止检察环节出现瑕疵案件,在确保程序正义的同时强化科学取证、多元对话、释法说理、利益协调,针对不同诉求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切实做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第二,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着力打造“枫桥”检察服务窗口,一体推动便民服务、法律咨询和案件受理的综合窗口建设;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推动信访事项标准化办理,在法定时限内充分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移送去向、承办部门、救济渠道等关键信息,探索案件轨迹的可视化查询,打造群众来信动态管理系统,全流程监测信访申诉案件办理情况,供信访人实时查询材料流转节点,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群众信访回复答复质量。第三,强化涉法涉诉信访风险预警。健全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实现办案全过程风险监控,对拟决定事项及其他司法行为中的潜在不稳定因素及时评估,做好预案,掌握工作主动权。同时强化外部联动,加强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信访风险隐患信息的多维度共享,便于信访案件的协同处置。
2.事中阶段深化信访办理机制实施,提升办访质效。第一,强化初信初访办理。严格落实控告申诉案件首办责任制,牢固树立“首次办理即化解”的工作目标,规范运用调查核实权依法办理刑事申诉和赔偿案件,确保办案程序合规、时限严格,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决定坚决监督纠正,对符合赔偿条件的案件及时足额赔付,实现纠错与救济的双重法治目标。第二,突出矛盾化解的多元主体参与。首先,在领导层面,压实领导包案办理和接访下访,做到应包尽包、真包实包,推行“阅卷+面谈+核查”三位一体的亲历性办案模式。对申诉案件开展实质审查,既要调阅原始卷宗、当面听取意见,又要注重对关键证据的调查复核,确保监督纠正到位。其次,在参与矛盾化解的其他主体层面,借助检察听证扩大多元主体参与,充分发挥检察听证在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潜能与作用。拓展听证适用范围,构建繁简分流的听证模式,实现“应听证、尽听证”。同时,在传统的以检察机关和信访人的二元主体为基础展开的涉检信访模式上,引入社会力量,探索建立控告申诉案件多元化专家咨询机制,从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律师、人民监督员、离退休检察官、心理咨询师等专业群体以及第三方机构、当地社会贤达人士等中选聘专家咨询委员,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展即时矛盾调处,参与重大疑难案件公开听证,实施带案下访实地化解纠纷,为涉法涉诉信访提供专业论证,通过跨领域智力支持提升信访矛盾化解的专业化水平。
3.事后阶段以源头治理、完善配套机制等推动信访矛盾的综合治理。第一,全面开展反向审视工作。常态化开展个案审视,通过“一案一评查、一案一分析、一案一预警”,审视原办案环节在实体、程序方面存在的瑕疵,实现即时纠错。精准开展类案审视,充分发掘控告申诉检察“富矿”,聚焦高发类案开展系统剖析,揭示不规范司法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形成系统化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和业务管理使用。定期开展综合反向审视,每年对辖区内信访情况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全面审视,从信访态势中提炼社会治理薄弱环节,提出源头治理建议。第二,强化信访办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动信访工作数字化转型,构建全国统一的信访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党委、人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跨部门数据互通。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基础服务流程,包括智能信息采集、类案精准推送、法律条款自动检索等功能,建设数字化信访体系。依托前沿数字科技,同步部署智能接访系统,集成同步录音录像、语音实时转写笔录、来访者情绪智能识别等模块,全而提升接访效率与矛盾化解精准度。第三,完善涉检信访违法行为规制体系,依法分类处置扰乱公共秩序、侵害合法权益等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处理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慎把握信访过激行为的法律边界。探索建立信访信用约束机制,以公示失信记录,撤销荣誉资质、限制福利补贴等措施惩戒信访人的严重失信行为,形成法律制裁与信用约束的双重治理格局。
本文为2025年度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课题“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研究—以解构信访制度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刊载于《中国检察官》202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