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鹏帆,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摘 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案件办理中采用“刑事+公益”融合办案模式有助于实现犯罪惩治与公益保护的双重目标。当前生态环境案件办理中融合办案模式面临着法律规定不完善、内部协作松散、证明标准存在差异、刚性约束不足等困境,导致程序衔接与协同不畅、证据采信分歧、生态修复乏力。有必要优化“刑事+公益”融合办案模式,通过完善法律及制度规范,加强内部协同联动以及明确证据采信转化标准,在“审前-诉讼-执行”全流程推进生态修复目标等方式形成多元共治格局,推动刑事诉讼与公益保护深度融合,最终实现从“单一惩罚”向“系统修复”的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
关键词:刑事检察 公益诉讼检察 融合办案模式 生态修复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司法职能的协同整合成为破解复杂社会治理难题的重要路径之一。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案件过程中运用“刑事+公益”融合办案模式(以下简称“融合办案模式”),即司法职能协同整合的具体体现。融合办案模式主要体现在两种情形中:第一种情形是对同一犯罪行为,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公益侵权责任,即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第二种情形是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公益受到损害,且不符合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或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相对应的,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本文从融合办案模式的重要作用入手,以检察实践为支点分析融合办案模式的困境,针对性提出破解之策,以期为高质量办好生态环境案件提供参考。
一、融合办案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领域公共利益损害呈现出复合型、跨领域、链条化的特征,传统司法模式下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相对分离的职能设置,逐渐难以适应新时代公共利益保护的现实需求。刑事检察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与社会秩序的恢复,往往忽视对受损公共利益的实质性修复;公益诉讼检察聚焦公共利益维护与救济,缺乏刑事追诉的强制力作为保障,二者职能割裂易引发“惩处与修复脱节”“治标与治本失衡”的治理碎片化问题。生态环境案件办理中,加强职能融合具有现实紧迫性。刑事检察以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秩序为核心,公益诉讼检察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二者在法益保护上又具有高度一致性。当涉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两种职能的协同联动能够形成“犯罪惩治—生态修复—制度完善”的治理闭环。如,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中,检察机关同步启动刑事追诉与公益诉讼程序,既能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又能通过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堵塞监管漏洞,推动刑事惩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向协同,体现不同法律手段在社会治理中的系统整合,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办理,再到系统治理。检察机关有着检察一体化优势,即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存在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的关系。这种检察一体化,既包括上下一体,也包括左右联动,就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本级检察院部门之间融合办案模式运行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二、融合办案模式的现实困境
融合办案模式在实践运行中有诸多困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行法律体系对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的衔接程序及具体责任承担等缺乏系统性规定。一是审理程序衔接规则缺位,审理模式无统一标准。“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未明确具体的审理规则。实践中,在基层法院审理的部分案件中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部分分开开庭、分别审理是常态,既违背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也无法保障公益诉讼的审理质效。二是损害赔偿范围界定模糊,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否包含间接损失等关键问题缺乏统一规范,导致对同类案件处理差异较大。此外,还存在刑事追责和生态修复两层皮的现象。
(二)协同不畅,协作效率不高
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线索移送不及时,协作效率不高。如,实践中刑事检察部门发现的公益损害线索常因移送不及时错过最佳调查时机,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办案节奏不一致问题突出,刑事侦查注重快速控制犯罪嫌疑人,而公益诉讼损害评估周期较长(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平均耗时60日),存在“刑事快办、公益慢查”的脱节现象,影响了案件整体办理进度。
(三)证明标准存在差异,办案成本较高
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在证据标准适用上差异较大。刑事检察坚持严格证明标准,重点审查证据合法性与直接因果关系;公益诉讼检察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允许专家意见、行业标准作为补充证据(如环保部门的风险评估报告可作为公益诉讼的初步证据),同一证据在两个诉讼程序中的效力认定常存在分歧。实践中针对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和技术证据等不同类型的证据转化规则没有作出详尽规定,存在交叉取证的情况,浪费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成本。
(四)刚性约束不足,生态修复乏力
在办理生态环境案件时,保障生态修复到位是融合办案模式的重要目标之一,而公益诉讼又是确保生态修复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实践运行中存在着两方面制约影响因素。一方面,有的检察机关在制发审前检察建议时,对生态环境相关专业知识了解不足,建议内容宽泛且趋同,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影响被建议对象落实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法院依法判决后的修复执行环节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导致修复执行计划落实不到位,进而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三、融合办案模式困境的解决路径
针对融合办案模式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诸多困境,需要对症下药予以破解。
(一)完善制度规范
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健全完善是融合办案模式良性运行的重要基础。一是建议法检联合制定完善融合办案程序有关规定,重点解决好合并审理与赔偿范围界定问题。首先,规范合并审理程序。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方面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对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部分合并开庭、合并审理;仅当公益诉讼部分案情复杂、鉴定周期长,可能导致刑事诉讼部分超期审理的,方可对刑事诉讼部分先行判决,同时明确分别审理的适用条件、审批流程,禁止随意分案审理。另一方面规范庭审流程。明确合并审理的庭审按照“刑事诉讼部分先行、公益诉讼部分在后”的顺序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在质证中对两个程序中有重合的证据,无需再举证,仅需作出说明。其次,统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含直接损失(如污染物处置费)与间接损失(如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将惩罚性赔偿金纳入公益修复专项基金并禁止直接上缴国库。推动相关部门制定公益损害量化评估指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等案件的赔偿计算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标尺。最后,创新“刑事追责+生态修复”责任耦合模式。在办理生态环境案件时,建议对自然人犯罪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增加“生态修复承诺”条款,将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修复履行情况作为量刑参考,以实现惩处犯罪与生态修复的双重目的。
(二)加强内部协同联动
有效的内部协同联动是融合办案模式良性运行的有力支撑。一是建议在市、县两级检察院设立“刑事公益融合办案中心”。打破部门壁垒,组建由刑事检察官、公益诉讼检察官、技术人员组成的跨部门办案组,实行“同步介入、联合调查”模式,对环境污染等案件同步开展刑事侦查与公益损害评估,实现“一次勘查、双向取证”,提高证据使用效率。二是制定线索双向移送管理办法。明确几类重点线索的移送范围,建立“红橙黄”三色预警机制(重大线索24小时内移送、较大线索3个工作日内移送、一般线索7个工作日内移送),并依托检察大数据平台搭建“融合办案证据云平台”,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电子数据跨部门共享与存证,解决证据移送不及时与效力争议问题。
(三)明确证据采信转化标准
证据采信转化是融合办案模式良性运行的重要环节。一是融合办案模式证据审查可采取“刑事证据优先采信+公益证据补强审查”规则,刑事诉讼中已被法院庭审作为定案依据的物证、书证可直接用于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中形成的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经合法性审查后可作为刑事量刑参考,避免重复取证与鉴定。二是推动制定融合办案证据指引,分门别类规范跨程序证据转化规则。针对不同类型的证据,明确差异化的转化标准:实物证据经保管链审查完整、来源合法的,可直接跨程序使用;言词证据需同步记录犯罪嫌疑人对公益损害的主观认知,使其同时成为刑事过错认定与公益追责的双重依据;技术证据(如环境损害鉴定报告)建立互认清单,明确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重复鉴定,以降低司法成本,统一证据适用标准。
(四)在公益诉讼全流程协同推进生态修复目标
确保生态修复工作取得实效是实现融合办案模式宗旨的“最后一公里”。一是在审前阶段推行“一案一策”,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加强生态环境知识培训,聘任生态环境相关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提升办案专业性。针对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结合生态修复技术指南等制发差异化的检察建议,并与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加强修复方案的把关。如,在废弃矿山修复案件中,要求责任主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土地复垦条例》,制定包含地形重塑、土壤改良、植被重建等内容的详细方案。在历史遗留矿山修复项目中,检察机关制发审前检察建议,督促责任企业投入相应费用进行生态修复,同时,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对修复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二是在诉讼阶段探索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邀请生态环境领域专家作为辅助人参与庭审,增强诉讼主张的说服力。如,在企业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民事公益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林地生态功能损害、恢复方案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说明与质证,为法院判决提供专业依据。三是在修复执行阶段建立修复进度双周报制度。检察机关可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实地检查,对于进度滞后、质量不达标的项目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探索设立“生态修复效果评估专项资金”,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修复完成项目进行中长期跟踪评估。如,在某湿地生态修复项目中,第三方机构评估发现植被存活率未达到预期标准,检察机关应立即启动二次修复程序,要求责任主体重新制定修复方案并实施,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