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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每案必检”的地方实践与审思
时间:2026-03-25  作者:  新闻来源:《中国检察官》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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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山,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

张奕佳,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与检察技术部干部

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是近年来中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举措,其发展历程深刻反映了检察机关对提升司法办案质量、强化内部监督的不懈追求。案件质量评价分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检查主要由办案部门组织实施,侧重于办案过程中的纠正;案件质量评查则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针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复盘。

一、案件质量评价工作的发展与实践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化,案件质量管理的系统化程度不断提升。

(一)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的发展与现状

自2011年起至今,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经过了四个阶段的发展。2024年初,最高检逐步开展“每案必评”的试点工作,要求对所有已办结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2025年初,在“每案必评”试点的经验上,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首次明确区分“案件质量检查”和“案件质量评查”,要求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实现了从“重点评查”到“全面检查”的重大转变。

“每案必检”机制包含“案件质量检查”和“案件质量评查”两部分,本质上是通过外部能量输入和系统化干预,主动对抗司法办案过程中发生的“熵增”趋势,以维持司法系统的高品质有序状态。“案件质量检查”和“案件质量评查”相辅相成,“检查”是“评查”的基础。检查由办案部门组织实施,通过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校验,为评查提供了合格的“评价对象”,将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程序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旦发现某个环节出现偏差,立即发出警报并予以纠正。“评查”是“检查”的升华。“评查”由案管部门组织实施,通过对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进行回溯性评查,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树立的标准,反馈给案件质量检查环节,使其检查重点更加明确,标准更加清晰,从而不断提升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探索前进的“邢台实践”

2024年1月,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邢台市院”)作为“每案必评”工作河北省唯一一个试点单位,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指导下,形成了以案件质量评查信息化、智能化为抓手,以案件评查结果引导办案规范化为实现路径,以“智能+人工”相结合的邢台检察“每案必评”工作模式。

邢台市检察机关积极谋划开展“每案必评”试点工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邢台市院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邢台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每案必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形成了统一领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建立健全了案件评查人才库。人才库组成人员根据评查难度及复杂程度分为三个层次,开展分级评查。按照专业细分为刑事评查组、民事评查组、行政评查组和公益评查组共256人,为每案必评试点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三是精简评查流程,完善评查过程。邢台市检察机关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研发应用了为各类案件评查提供一站式、全流程辅助的“每案必评智慧辅助系统”,切实减轻了检察官评查压力。四是建立健全专项机制。建立繁简分流评查机制,形成“简案机评、繁案机评+人评”的工作模式,确保案件评查工作规范有力。完善评查结果运用机制,形成“评查-反馈-整改”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案件办理的统一性、规范性。

(三)地方实践驱动创新发展

2025年初,邢台市检察机关在梳理“每案必评”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体系中创新加入督查流程,形成“检查-评查-督查”三位一体的立体工作体系。

一是“三查”发挥的机制效能。督查在检查、评查的基础上,注重对检察机关、检察干警履职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反馈至检查环节。“三查”所形成的立体工作体系的出发角度不同,目的不同,但相互衔接,互相作用,共同促进案件管理高效开展。二是加强对“三查”的制度保障。邢台市院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以制度为抓手,将“三查”进一步可执行化、可监督化、可反馈化。同时探索以“正负面清单”为主体,制定了《案件管理正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为办案质效监管提供了依据与规范。三是加强“三查”的智慧辅助。为进一步落实“三查”工作,邢台市院牵头升级了“每案必检智慧辅助系统”,该系统将检查、评查、督查均纳入流程中,内置1500余条评查规则,通过将案件办理、质量评价、司法责任制落实进行首尾互联,实现对检察履职办案的闭环管控。

二、在实践中暴露的主要挑战与现实思考

(一)“全覆盖”要求与资源瓶颈的差距

“每案必检”作为提升案件质效的重要机制,其全面覆盖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严峻挑战。在案件基数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基层检察院,由于专职评查人员配备普遍不足,承办检察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需承担大量案件评查任务,这种资源紧张的状态可能导致工作重心偏移,被迫简化评查流程,使得评查工作存在流于形式的风险。如何在保证覆盖面的前提下确保评查的实效性,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与尺度的统一难度大

最高检发布的各类文件为评查提供了基本框架,将宏观原则转化为各地检察院在案件中的统一、可操作的标尺。尽管规定了对案件评定的等次,但评定过程中往往缺乏精确的量化刻度。例如,一份文书存在个别错别字可能被定性为瑕疵,若关键法律条款引用错误,是否必然构成不合格。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查人的个人经验、专业判断等主观因素,导致“同案不同评”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不同地域、不同层级检察院承办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用统一的标准很难精准衡量其真实的办案质量。

(三)智能系统赋能与人工裁量的冲突困境

智能评查系统在评查压力、评查程序等方面切实提供了帮助,但其目前仍较多集中于程序性、形式化问题的筛查。对于需要深度法律推理和价值判断的实体性问题系统的判断力有限,甚至可能因算法缺陷或数据偏见产生误判。这使得人机协同的理想模式在落地时,可能面临“机器管不好,人力跟不上”的尴尬。

(四)结果运用与激励、追责之间的平衡难

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检察官的绩效考核等机制挂钩,初衷是通过建立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倒逼检察官提升办案质量和责任意识。如果评查标准过于严苛,可能会使检察官产生“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避责心态,倾向于选择风险更小、更保守的案件处理方式。如果评查发现的问题仅是“一评了之”,难以引起办案人员的真正重视、增强整改动力,从而使整个评查机制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因而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至关重要。

(五)案件质量评查与检查贯通效果不足

案件质量检查主要由办案部门组织实施,侧重于办案过程中的纠正;而案件质量评查则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针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复盘。若两者间的信息流转和反馈整改机制不畅,就容易导致案件管理的链条断裂。出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仅止步于个案整改,未能系统性地反馈至评查环节以引发对类案的关注;反之,评查中发现的深层次问题,也未能及时有效地反馈到检查环节。这种脱节使得司法办案难以形成从“事前预警”到“事中防控”再到“事后剖析”并最终实现“持续改进”的完整闭环,导致“检查归检查、评查归评查”。

三、以系统化破局构建案件管理新范式

(一)拓展评查思路,开展多元化、立体化评查

一是建立案件质量风险初筛机制。对案件进行初筛,根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等因素,将案件划分为“常规案件”与“重点案件”。对“常规案件”实行以流程性、规范性检查为主的快速审查;对“重点案件”则进行实体性与程序性并重的深度评查。二是要广泛开展跨区域交叉互查,避免“熟人评查”“人情评查”等问题,提升评查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三是要健全外部监督评查机制,邀请人民监督员、资深律师、人大代表等作为“第三方评查员”参与评查,借助外部视角检验司法产品的社会效果,弥补内部视角的盲区,增强评查工作的开放性和公信力。

(二)整合评查资源,打造“专兼结合”的人才体系

一是要在检察院内部建立相对稳定的专业化评查人才库,选拔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熟悉法律业务的检察人员担任专职评查员,并可探索引入退休检察官、法学专家等力量担任兼职评查员,以补充评查力量,确保评查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二是要定期组织评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学习专业知识培训,针对性地对相关知识培训。同时学习评查标准、评查方法、法律政策和智能化评查技术等内容,提升评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强化技术赋能,推行“智能筛查、人工精审”的人机协同

一是要全面推行“智能+人工”评查模式,充分发挥智能系统在数据处理、文书筛查、风险预警等方面的优势,同时保留人工评查在复杂问题研判、价值判断等方面的核心作用,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二是构建大数据态势感知系统,通过对海量案件数据的分析,智能识别同类案件处理中的风险点,为开展专项评查和宏观业务指导提供数据支撑,实现从管好个案到优化整体的提升。三是高度重视智能辅助系统可能存在的算法偏见问题,确保技术应用符合司法伦理,保证最终决定权始终掌握在检察官手中。

(四)优化结果运用,发挥“闭环管理”的导向作用

一是建立健全结果运用机制,实现“评查-发现问题-整改-提升”的闭环管理,不仅要将结果与绩效考核等挂钩,更要将其作为发现短板、优化办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其建设性作用。二是细化司法责任认定标准,审慎区分技术性瑕疵、一般性过错与重大过失,建立科学的容错纠错机制,实现问责与保护的双重目标。三是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评查中发现的优秀案件、优秀法律文书和办案能手,要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五)健全评查机制,深化制度构建与标准化

一是做好检察管理制度系统化建设。明确“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明确各部门、各条线、各类别人员的职权界限和履职范围,为依法规范履职提供明确的指引。二是通过建立健全上下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与各部门、业务部门、案件管理部门与检务督察部门、检察机关与其他相关单位的汇报指导、协同配合、会商交流等机制,做好工作衔接。三是要以《规定》为依据,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评查制度体系。吸收全国试点经验,制定细化的评查标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制定差异化的评查标准及细则,增强评查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各级检察机关提供清晰一致的工作标尺。

“每案必检”机制将案件质量管理提升到一个新的战略高度,通过整合职能、再造流程、赋能数据、深化运用,将传统的单一业务监管转化为全链条监管、全方位监管、管案与管人的融合监管,切实将司法办案效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