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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食药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前制度
时间:2026-02-03  作者: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2025年第18期 【字号: | |

作者

董均杭,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五级检察官助理

张旭阳,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五级检察官助理

食药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前制度是维护食药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环节。实践中,该制度在审前和解、赔偿金收取、诉前保全等环节存在一些难点问题,亟待通过制度完善加以解决。

一、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夯实制度运行根基

第一,细化审前和解规则。明确和解程序的启动条件、协商流程、最低赔偿基准及协议公示要求,为审前和解程序启动与运转提供明确制度依据。建立“动态赔偿计算模型”,将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危害扩散范围、主观恶性等参数纳入算法体系,确保赔偿金额与违法成本、公共利益损害程度形成正相关。构建“双重审查机制”,要求重大和解协议需经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由食药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重构赔偿金管理制度。制定出台食药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管理办法,划分直接经济损失(如产品召回费用)、间接社会成本(如行业信誉修复费用)、风险预防支出(如未来三年监测费用)赔偿范围,明确各类别的计算标准与权重比例,为赔偿金收取提供明确标准。同时,制定赔偿金用途负面清单,明确禁止用于行政经费补贴、市政工程建设等无关领域,相关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食药安全风险防控等事项。此外,明确赔偿金的使用需接受监督,确保其使用公开透明、合法规范。

第三,革新诉前保全制度。可适当放宽适用条件,在案件被刑事立案侦查后,只要存在违法事实且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即视为符合“情况紧急”要件,检察机关即可申请诉前保全。同时,补充完善保全措施适用种类。除传统财产保全外,新增数据保全(如直播销售记录封存)、行为保全(如责令暂停生产线)、技术保全(如植入设备监测程序)等措施,以适应新形势下办案需要。

二、强化指导和培训,提升人员办案能力

一是构建案例指导体系。上级检察机关可针对赔偿金计算、诉前保全程序启动等问题,结合办案实践经验,发布典型案例,为下级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指引。二是强化办案人员复合型能力的培养。在加大培训力度的同时,上级检察机关可推行“技术调查官+公益诉讼检察官”协同办案模式,组建跨学科专家智库,为重大案件办理提供咨询支持。基层检察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积极借助外脑,充分发挥特聘检察官助理作用。三是探索搭建审前阶段经验交流平台,定期总结检察机关提升审前磋商成功率、创新应用保全措施等实务技巧,形成可复制的实践指南。

三、推动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

一是推动信息共享与联动响应机制升级,促进检察机关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缓解案件线索来源单一的现状。搭建食药安全公益诉讼大数据平台,实现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数据的实时对接,完善线索移送、证据调取、保全执行等环节的线上协作,进而提升办案效率。二是建立重大案件联合督办机制,对跨区域、链条化案件成立“检察+行政+公安”专案组,同步推进刑事追责、行政处罚与公益修复。三是探索建立司法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案件进展,协调解决跨部门难题。

四、激活社会共治潜能,凝聚监督合力

一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在检务平台开设专栏实时公开案件进展、资金流向、协议文本等信息,设定公众评议期及时吸纳社会公众意见,并拓展其参与方式。二是建立线索举报奖励制度,社会公众提交有效线索且经查证属实的,可给予相应奖励,以提升其参与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积极性。三是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检察机关可通过短视频、新媒体动画等形式解读审前程序价值,重点宣传消费者参与路径,提升社会公众对食药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同时,在社区、学校、企业开展“公益诉讼开放日”活动,组织开展模拟听证、案例研讨等参与式普法活动,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增强其监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