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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
时间:2026-01-05  作者: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2025年第18期 【字号: | |

作者

李彦青,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鑫欣,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四级检察官助理

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该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存在制度功能界定不清、诉讼程序不完善、赔偿金计算与分配机制不足等问题,给实践中推行该制度带来一定困难。对此,笔者结合现行法律、政策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法律体系,明确制度定位

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特别是明确提起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标准。可在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中明确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及计算标准,区分公益赔偿与私益赔偿,避免出现法律冲突或模糊地带。

二、优化诉讼程序

第一,强化检察机关主导责任。一是发挥检察机关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中的职能优势,依职权开展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工作。面对跨地区、跨部门职责不清以及不同制度机制功能缺乏联通等治理难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多元主体协同形成的激活、补漏、兜底作用,有力维护公共利益。二是探索赋予检察机关在重大食药安全案件中优先启动公益诉讼的权限,并强化其调查核实权。三是建立完善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事项定期报送机制。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立案查处后24小时内向检察机关同步通报案件信息,卫生健康委员会可提供健康损害评估报告。

第二,针对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的特殊性,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民事公益诉讼证据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但惩罚性赔偿因具有惩罚性质,需更严格的证据支撑,应对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等情况进行证明。在违法行为证明方面,需提供检验报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客观性证据;在损害后果方面,可通过抽样检测、消费者投诉记录、专家评估报告等证明存在的实际或潜在危害;在主观过错方面,需结合客观行为,如,篡改生产日期、销毁证据等证明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完善赔偿金的计算与分配机制

第一,建立科学合理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同时,避免使用固定倍数计算赔偿金,而应根据个案情况灵活处理,确保赔偿金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值得注意的是,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人或违法企业的偿付能力,不宜机械地参考其他案例赔偿标准和金额,而应以实现恢复受损公益为目标确定赔偿金额。

第二,依据“最大限度公益保护”目标确定赔偿金的分配原则。为实现最大化公益保护目标,需确立公益修复优先和专款专用原则,设立独立账户,禁止与其他财政资金混同,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同时,可探索建立层级分配机制:第一层级(50%~60%的赔偿金)直接用于修复受损公益,如,建立受害人医疗救助基金、问题产品召回补偿机制等。第二层级(20%~30%的赔偿金)可进行预防性投入,开展食药安全预防性工作,如,食品安全领域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药加工制作管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第三层级(10%~20%的赔偿金)可作为能力建设资金,如,建立食药领域公益诉讼证据采集中心,开发公益诉讼智能预警系统、公益组织培育等。第四层级(5%~10%的赔偿金)可作为创新保障资金,如,设立公益诉讼败诉保险基金,降低起诉风险。作为配套措施,可探索建设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公益修复代履行、整改激励和赔偿金监督管理等制度。由省、市级检察机关定期组织基层检察院就惩罚性赔偿金分配和适用情况进行评估,动态调整赔偿金分配方式。在被告不履行义务时,由第三方机构垫资修复,从赔偿金中优先受偿。若违法行为人在检察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通过第三方评估,可申请适当降低赔偿金数额,激励违法行为人积极开展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