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
京津冀检察机关护航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时间:2026-08-26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前 言

知识产权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向新而行、乘“数”而上的基础支撑和重要保障。京津冀三地检察机关深化“必审、必报、必查”跨区域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机制,升级构建“京津冀知识产权检察体系化协同履职机制”,组建跨区域检察协作团队,将“三必”机制从刑事领域拓展至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领域,深化联合办案、案例发布、同堂培训、理论研究、普法宣传“五维联合”,实现知识产权检察跨区域“一体作战”。“三必”机制自2021年建立以来,累计促成三地协同办案570件,成功起诉755人,挽回经济损失5.4亿余元,反向移送行政处罚32人,该机制入选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三批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覆盖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数字教育、高端装备、图书出版、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等领域,集中展现了三地检察机关以法治力量护航区域创新发展的实践成效。

目 录

1 人工智能产业:王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 智能制造产业:翟某某、冯某某等12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 数字教育产业:曾某某等3人侵犯著作权系列案

4 高端装备产业:胡某、金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5 图书出版产业:赵某某、夏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6 网络游戏产业:陈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

7 数字音乐产业:江某某、陈某甲等5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1:人工智能产业——王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王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算法工程师。同年9月,王某某为私自使用公司算力资源帮助他人训练数据模型,违规登入公司服务器集群,试图下载某模型文件。由于集群存储空间不足,为腾出空间,王某某输入以管理员权限强制删除文件夹下所有数据的指令,导致公司自主研发的部分模型及其训练数据约89TB被删除。经鉴定,该删除操作对模型训练数据结构具有破坏性,直接影响模型训练功能正常运行。公司为恢复数据支出的人力成本、算力成本共计20余万元。

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余万元。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二)典型意义

人工智能模型及其训练数据是数字时代的新型生产要素,算力则是驱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核心资源。本案明确了人工智能模型及训练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人工智能模型的本质是通过算法和海量数据“学会”规律的程序,其训练系统亦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损失认定方面,将数据恢复所消耗的算力成本纳入经济损失,按照恢复任务使用的GPU显卡折算每小时的费用乘以占用时间与数量进行计算,符合行业对算力价值的基本认定方式,为人工智能领域犯罪数额认定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针对被告人“误删”辩解,检察机关综合其从业经历、代码危险性常识、手机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等证据,有力证明了主观故意。同时,针对本案凸显出的相关企业在技术研发需求与数据安全管理之间的矛盾,检察机关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加强对行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建立与辖区科创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以高水平检察工作助力人工智能企业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2:智能制造产业——翟某某、冯某某等12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某电气设备厂系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首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该企业形成了“研发制造在北京、销售覆盖天津、河北”的京津冀全产业链布局。“卫某”牌注册商标是该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2022年5月至2025年11月,翟某某在未取得该企业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某村厂房内从多地采购原料,联系冯某某等人为其仿制配电箱箱体,并在箱体柜门表面喷涂涉案商标标识,联系章某某等人为其定制带有涉案商标的断路器等配件,以及蓝色铭牌和防伪签。翟某某将上述零部件组装成成品后,销售给王某某等7人,非法经营数额1000余万元。王某某等人在明知系假冒商品的情况下,再次在北京及周边地区批发市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8万余元至300余万元不等。

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翟某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某等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二)典型意义

智能制造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对核心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知名品牌是企业创新成果和区域产业竞争优势的集中体现。本案检察机关依托怀柔科学城检察服务站及时发现侵权线索、全面履行检察职能。针对案件侵权链条横跨多地,严重侵蚀企业通过京津冀协同布局积累的市场优势的情况,检察机关运用京津冀检察机关“三必”跨区域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机制,深挖制假源头与销售网络,实现对制假售假团伙一体追责、全域整治。同时,促成犯罪嫌疑人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形成“刑事打击+民事赔偿”的协同保护格局,有效破解“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困境,帮助企业树立“敢于长期投入硬核研发”的信心,以法治保障科技创新与业态创新,助力培育技术领先、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

案例3:数字教育产业——曾某某等3人侵犯著作权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学某网系某线上教育公司研发的包含小学、初中、高中试卷、教案等内容的网站,某公司对学某网的教学资料享有著作权,且在出售账号时明确约定,购买账号者在该公司设定范围内使用账号内资源,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翻录、传播或从事商业活动。2022年至2025年间,曾某某、罗某某、梁某某明知自己不享有学某网教学资料的著作权,仍故意违反与该网站的上述约定,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销售该网站账号的使用权限,使用户可任意下载网站内教案、试卷等资源。经查明,曾某某、罗某某、梁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人民币30万余元、5万余元、35万余元。

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曾某某、罗某某、梁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二)典型意义

数字教育产业蓬勃发展,在线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型侵权方式的挑战,明晰相关行为的法律边界对产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本案为类似“账号拆分销售”等行为的法律定性提供了参照。被告人以合法签订协议、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取平台账号使用权,但超出授权范围将子账号转售给不特定公众,使得大量用户得以下载平台存储的海量数字作品。这一行为的本质,不是单纯的违约或账号转售,而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入罪标准上,检察机关采用非法经营数额与侵权作品数量双重维度进行评价,有效回应了数字环境下“单次侵权金额小、但总量大、传播广”的侵权特点。

案例4:高端装备产业——胡某、金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和金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入职某设备集团,胡某任副总工程师,负责电机设计,金某是负责水泵设计的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该集团成功研制一款潜水电泵,经国家水利部新产品鉴定为“国际领先水平”。金某、胡某分别于2010年、2012年从该集团离职,随后入职某泵业公司,均任副总工程师。二人离职时携带大量原单位设计图纸,入职后二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原单位技术信息用于帮助某泵业公司仿制潜水电泵。经侦查,在长沙市某泵站发现疑似侵权的潜水电泵共计3台。

经鉴定,某设备集团主张的10个秘点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疑似侵权潜水电泵与某设备集团主张的秘点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经审计,因商业秘密被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47万余元。

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胡某、金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胡某、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二)典型意义

核心技术是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创新驱动力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关键。由于侵犯技术秘密案件涉及复杂专业技术领域,技术事实的准确认定往往成为定罪量刑的难点。本案依托京津冀检察机关技术调查官资源共享机制,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对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进行专业审查,从而精准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实质相同”“技术贡献率”等关键问题,确保技术事实审查的科学性、专业性。庭审中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审计人员全部出庭,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使用公开、合法来源、技术贡献率等抗辩多角度论证,完善指控体系,依法严惩了侵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犯罪,有力维护了数字经济领域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为京津冀三地检察机关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跨区域协作办案提供了实践样本。

案例5:图书出版产业——赵某某、夏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赵某某、夏某某均从事侵权盗版图书经营。2018年4月,二人结识后互相从对方处购进侵权盗版图书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2019年9月,天津市武清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执法并扣押赵某某在津存放的侵权盗版图书60756册。另查明,2018年10月,夏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侵权盗版图书共计35000册。

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夏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夏某某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罪名适用错误等理由提出抗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抗诉正确,决定支持抗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被告人夏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夏某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二)典型意义

数字经济时代,盗版犯罪呈现跨区域、链条化特点,准确界定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界限,对全链条打击盗版活动、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案通过抗诉纠正了错误裁判,明确了对自行复制并销售侵权图书的行为,应当整体评价为侵犯著作权罪,而非仅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论处,为类案办理提供清晰的法律适用指引。案件办理过程中,天津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上下游犯罪线索,借助京津冀检察机关“三必”跨区域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机制,将相关线索移送河北省检察机关,津冀两地一体化履职实现全链条打击,有力遏制了通过网络销售侵权盗版图书的行为,为数字经济时代出版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6:网络游戏产业——陈某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厦门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某网络游戏著作权人,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该游戏运营代理公司。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陈某某等4人未经该网络游戏著作权人、运营代理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该游戏源代码,架设游戏私服,以直播等方式吸引游戏玩家向陈某某的网络平台账户充值,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余元。经鉴定,陈某某等4人架设的游戏服务器端与官方游戏服务器端存在实质性相似。案发后,陈某某等4人赔偿权利公司损失并获得谅解。

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某某等4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二)典型意义

架设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犯罪通过非法获取源代码、架设私服服务器、线上充值等方式侵犯了游戏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数字文化产业的创新动力和市场秩序。此类案件中,侵权“实质性相似”的证明是定罪的关键,而电子检材的规范提取、源代码的精准比对、运行逻辑的全面验证,均对办案专业化水平提出较高要求。检察机关把握网络知识产权案件规律,围绕庭审实质化要求,将技术鉴定意见、源代码对比、系统操作日志及言词证据进行系统性交叉验证,形成指向一致、逻辑严密的证据闭环,确保侵权事实在庭审中得以清晰呈现。同时,深挖资金链条,穿透式梳理充值记录与分成情况,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追加起诉漏犯,织密刑事追责法网。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赔权利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在依法从严打击犯罪的同时,有效弥合被侵害的法益,体现了惩治与修复并重的司法导向。

案例7:数字音乐产业——江某某等5人侵犯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陈某甲与陈某乙合谋通过网络销售车载音乐U盘牟利,由陈某甲投资,陈某乙寻找货源。陈某乙购得存有2210首未经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授权歌曲的U盘,委托被告人江某某进行整盘复制。江某某复制并包装侵权U盘及SD卡共计332640个,非法经营数额263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并按陈某乙要求寄送至陈某丙、欧某某处。陈某甲注册网络平台店铺“某优质商行”,对外销售上述侵权产品,销售金额1143万余元,违法所得94.6万余元;陈某乙领取工资报酬,违法所得3.2万元。陈某丙、欧某某按照陈某乙的要求向消费者邮寄商品并负责售后相关工作。

经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江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情节轻微的陈某丙、欧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二)典型意义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案件具有侵权主体分散、电子证据易灭失、授权状态难查清、犯罪数额难认定等特点,且网络销售常伴随海量交易数据,被告人常以刷单为由进行辩解。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核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情况,对海量涉案物品抽样鉴定,调取电商平台销售记录并剔除退货、刷单数据后进行甄别核算,精准认定侵权事实及非法经营、违法所得数额,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违法所得及认罪态度,对主犯提起公诉并建议从严惩处,对起次要、辅助作用且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有力打击了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侵权数字产品的犯罪行为,为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下一步,京津冀三地检察机关将持续推进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统一、无缝衔接、同频共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为区域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