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李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软件著作权 间接性证据链 接触+实质性相似 证据采信标准 立案监督
【要旨】
侵犯软件著作权,因犯罪手段隐蔽性强、易篡改等特点,可以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法,综合运用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保障权利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软件著作权保护体系,凝聚支持企业创新创造的社会合力,促进软件研发和应用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A公司于2023年6月首次发表适合中药饮片企业使用的管理系统,并于2023年12月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告人李某曾系A公司销售人员,被告人杨某、王某均系A公司部门经理。李某离职后在保定市注册成立B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23年,B公司与C公司、D公司分别签订软件使用合同,分别收取费用3万元、5万元。由杨某负责提供软件安装包,王某负责安装调试。李某收到D公司使用款后,给杨某、王某各转账14100元。后A公司发现C公司使用软件与本公司研发的软件高度相似,遂进行调查,李某授意杨某对C公司软件进行远程更改,删除了软件安装包。
保定高新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李某、杨某、王某提起公诉。2025年10月27日,高新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杨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罚,均并处罚金。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保定高新区检察院于2024年8月14日收到A公司提交的立案监督材料,经审查,引导A公司就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进行实质性相似鉴定。经鉴定,李某等人在D公司安装的软件与权利软件相似度达到70%-94%,遂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组建检察官办案团队,经研判,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案系保定市首例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保定市两级检察机关联动办案,保定市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指派专人指导,组织调度会协调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取证;高新区检察院多次到权利企业走访调查,全面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深入论证被侵权软件与侵权软件的相似程度,多次针对同一性鉴定向专业人员沟通请教,分析研判侵权犯罪事实。
最初,公安机关只移送了李某三人为D公司安装侵权软件的事实,高新区检察院办案人经梳理发现李某、杨某通过计算机远程手段删除、修改了在C公司安装的软件,经调查,李某、杨某等人在C公司安装侵权软件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一并提起公诉,法院对该起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灵活运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方法,杨某、王某均系权利公司负责软件研发、安装的人员,具备接触软件的条件,经鉴定,二人在D公司安装的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均没有合理的抗辩理由,依法认定在D公司安装软件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在C公司安装的侵权软件因被故意修改、删除,无法进行实质性相似鉴定。但通过销售合同、付款记录、证人证言、侵权软件的功能展示等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该软件系侵权软件。高新区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在依法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联合行政监管机关、行业协会等构建一体化新型著作权保护体系,保障企业公平竞争,激励更多企业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积极打造公平公正的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 刘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犯罪数额 类案办理 全链条打击 特色产业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假冒注册商标案,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精准认定犯罪数额,区分主从犯量刑并推动认罪认罚和类案办理,实现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打击和综合治理,有力护航辖区宠粮特色支柱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有序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4年8月,刘某甲购入大量白包宠粮原粮,在未获得“力狼”注册商标权利人华兴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伙同其侄子刘某乙,在邢台市南和区一平房内将购入原粮分装至假冒“力狼”品牌的自封袋中,通过淘宝、拼多多等线上平台对外销售。经查,2022年3月8日至2023年5月31日间,销售假冒“力狼”品牌产品达29万余元,刘某甲从中获利4万元。
南和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刘某甲二人提起公诉,2025年5月22日,南和区法院采纳南和区检察院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刘某甲、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均并处罚金,对刘某乙适用缓刑。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聚焦宠粮制假售假全流程,邢台南和区检察院强化引导取证,主动提前介入,精准引导公安机关核查采购合同、转账记录、销售数据与物流凭证等证据,形成“来源可溯、去向可追、数额可核”的闭环证据体系。在严谨核算犯罪数额的基础上,综合考量角色分工、前科情况等多重因素,严格区分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各自主观恶性与犯罪地位,精准界定罪责,确保罚当其罪。
南和区检察院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督办,全链条延伸打击,深挖上下游关联犯罪,成功追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2件4人。同时,系统梳理辖区内公安机关在办的23件侵犯宠粮知识产权案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类案办理标准化指引,推动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流程、处罚幅度上保持一致,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宠粮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环节,南和区检察院聚焦产业健康发展,向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制发有针对性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响应,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侵权行为;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开展规范化经营培训,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多方协同发力,着力构建“打击-治理-预防”长效机制,推动宠粮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从个案打击向系统性治理转变。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职深度嵌入特色产业生态构建核心环节,立足宠粮产业作为区域支柱产业的定位,通过全链条打击清除侵权“毒瘤”,推动堵塞产业监管漏洞,引导建立行业规范化标准,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法理、情理与产业发展需求相统一,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打击和综合治理,推动形成“守法经营、品牌兴企”良性竞争生态,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融合。通过“检察护权-市场净化-品牌培育-产业升级”的正向循环,为服务保障地方特色产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提供检察力量。
案例三 陈某某、张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电子数据 检察技术支持 追诉漏犯 庭审实质化
【要旨】
检察机关立足著作权依法保护理念,在办案中积极引入检察技术支持,就侵权核心证据取证提供支持,引导侦查机关规范取证,准确把握证明标准;全面细致审查在案证据,注重对电子数据审查,发现漏犯线索,监督侦查机关继续取证并精准追诉;聚焦庭审实质化,构建多元证明体系,使得庭审清晰呈现著作权被侵权的事实,切实提升庭审效果。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问道》网络游戏(以下简称《问道》)著作权人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代理公司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宇公司)许可授权,通过非法渠道获取《问道》游戏源代码,架设《问道》游戏私服,通过直播等方式吸引游戏玩家向陈某某的微信、支付宝充值,非法获利13万余元。经鉴定,陈某某等4人架设的游戏服务器端与官方游戏服务器端存在实质性相似。案发后,陈某等四人赔偿光宇公司损失并获得谅解。
赤城县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陈某某等四人提起公诉,2025年3月24日,赤城县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张家口赤城县检察院针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技术门槛高、电子证据易灭失的特点,邀请检察技术人员就电子数据固定、侵权技术比对等核心问题给予指导支持,引导公安机关规范开展网络远程勘验,同时就涉案私服与正版《问道》游戏进行全面技术比对,出具专项鉴定意见,依法查明涉案私服通过破解技术措施实现对正版游戏实质性复制的侵权事实。
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全面细致审查了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及第三方支付结算数据,发现陈某某与微信名为“于宴”的人在作案期间有频繁转账交易,且存在架设《问道》游戏私服、提供技术支持的“核心技术骨干”同案犯范某某未到案情形,检察官遂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范某某与微信名“于宴”为同一人,赤城县检察院追诉了范某某。
针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实质性相似”认定难的问题,赤城县检察院积极构建“鉴定意见+多维度证据”的综合证明体系,庭审中除向法庭出示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外,还通过出示正版游戏研发人员证言,证明涉案私服对核心代码、游戏机制的复制情况;出示调取的涉案私服运营日志、玩家充值记录,印证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危害程度;出示手机玩家评论、客服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私服与正版游戏的高度相似性,达到证明实质侵权确实充分的标准。
【典型意义】
本案中,赤城县检察院通过深挖资金流、追诉关联人员的办案思路,有效破解了以网络方式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同案犯隐蔽性强、易被遗漏的难题;推动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最终追加起诉漏犯,织密了知识产权刑事追责的法网,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闭环。紧紧围绕庭审实质化要求,针对侵权“实质性相似”争议焦点,将技术鉴定意见、源代码对比、系统操作日志及言辞证据进行系统性交叉验证,形成指向一致、逻辑严密的证据闭环,着力构建以法庭为中心指控体系,使得侵权事实在庭审中得以清晰、稳固地呈现。强化检察技术赋能,邀请检察技术人员参与案件办理,对电子数据固定、侵权技术比对等核心环节提出取证意见,为案件突破提供了关键支撑,凸显了检察技术在办理新型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也为检察机关提升专业办案能力、应对数字时代司法挑战积累了宝贵经验。
案例四 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网络销售 全链条打击 普法宣传
【要旨】
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规范开展侦查取证行为,确保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强化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告人主动提供同类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依法认定为立功。认真审查相关证据,发现下游印刷厂相关人员构成犯罪,依法予以追诉,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下半年至2024年6月份,王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行将动画片《小猪佩奇》《猜猜我有多爱你》的画面及台词整理成读本《<小猪佩奇>同步台词绘本·第一季(Part1-Part4)》《<小猪佩奇>中英文对照台词本·第一季》、《猜猜我有多爱你》,并委托印刷厂批量印制,通过微信、拼多多、小红书等APP进行出售。经审计,王某某销售金额96万余元,违法所得30万余元。
沧州新华区检察院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11月14日,新华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立案后,沧州新华区检察院按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检察机关均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工作要求,依法提前介入,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方向为非法经营犯罪,而本案涉案的中英文对照读本,为王某某自行制作,应当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引导公安机关将侦查方向调整为侵犯著作权犯罪,固定王某某与下游印刷人员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网络销售记录等电子证据,为后续审查起诉准确量刑奠定基础。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王某某对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没有异议,但对自己属于第二档量刑不接受。承办人依据其销售记录,资金流水、与印刷厂的交易记录等在案证据,充分论证其销售数额为96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为30万余元。同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最终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供同类犯罪线索,广西玉林公安机关依据其线索立案查处了同类侵犯著作权案。
办案人员发现王某某制作的盗版读本,并非单纯贩卖电子版,而主要是将整理的侵权制品印刷后通过小红书、拼多多等APP进行售卖,其下游印刷环节存在共犯可能。为此,围绕下游印刷人员的主观明知、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再次讯问了王某某,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查证。经查,下游印刷厂相关人员明知王某某提供的是“自制书,没有书号”,没有任何手续,且王某某印刷数量大,不具有自用可能,相关印刷人员与王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目前下游4名印刷环节涉案人员已移送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图书领域的侵犯著作权主要集中于畅销书,且侵权图书种类有向低幼化发展的趋势。本案中,王某某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广受家长及幼儿群体喜爱的《小猪佩奇》及其他动画片整理成读本,通过网络或印刷后销售牟利,数额巨大,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某提起公诉。面对被告人王某某对量刑意见的疑虑,检察机关向其全面开示调取的证据,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最终打消其疑虑,促使其认罪认罚,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同类犯罪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围绕下游印刷环节相关人员的从业时间、注意义务履行情况,结合实际印刷数量,依法认定下游印刷人员的主观明知状态,进而要求公安机关对下游实施犯罪人员依法追诉,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了图书领域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高发多发态势。
案例五 马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高质效办案 综合履职 品牌知识产权 舌尖上的安全
【要旨】
检察机关立足刑事检察职能,紧扣高质效办案要求,针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证据薄弱、跨区域协作难度大等突出问题,通过引导补充侦查、追诉漏犯、多部门联动、追赃挽损等充分履职举措,全方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马某某伙同王某、何某、吴某某在微信上销售假冒的奥利奥饼干、大白兔奶糖、阿尔卑斯棒棒糖等食品合计31万余元,违法所得2万余元。
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马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2026年2月5日,海港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马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立案后,秦皇岛海港区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和固定涉案假冒品牌食品的进货渠道、销售去向、涉案物流信息、供货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信息等关键证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发现公安机关仅对下游销售人员王某、何某立案侦查,未对上游供货人肖某移送审查起诉,遂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侦查监督意见,督促公安机关对肖某立案侦查、追捕追诉。公安机关按照监督意见及时抓获了肖某,现肖某已被批准逮捕。
在案件审查办理过程中,针对马某某等人初期不愿退赔的情况,海港区检察院强化释法说理,通过耐心讲解法律规定、阐明退赔法律后果,积极引导被告人转变态度、主动退赔。同时,海港区检察院主动与上海涉案品牌所属民营企业对接,了解其维权需求,协调安排上海品牌方委托的律师阅卷,定期跟进退赔款项支付情况,对拖延退赔的被告人及其家属,及时督促提醒,确保所有退赔款项全部足额到位,依法保障了权利企业合法权益。
海港区检察院强化综合治理,依法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内特别是校园周边的商超、便利店等销售场所开展专项检查,覆盖辖区中小学6所,检查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18家,排查出各类食品安全隐患9起,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相关经营主体依法作出责令整改、警告等行政处罚,牢牢守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少年儿童“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意义】
“大白兔”奶糖作为诞生于1959年的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是民族品牌的重要代表,“雀巢”“奥利奥”作为国际知名食品品牌,其生产的奶糖、饼干等食品深受广大少年儿童喜爱。马某某等人通过网络售卖假冒上述品牌糖果和饼干等商品的行为,既侵犯了权利企业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河北检察机关持续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海港区检察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作为“检护民生”的重要内容,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特别是以妇女儿童为主要消费对象的假劣食品行为,筑牢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防护屏障,扎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六 张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 注册商标 提前介入 全链条打击
【要旨】
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宣传期间,走访权利企业过程中得知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线索,支持和引导权利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第一时间介入,引导固定核心证据,深挖下游销售环节犯罪,实现对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全链条打击,切实守护权利企业合法权益,彰显了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力度与温度。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4年4月间,张某甲未经河北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大公司)授权,雇佣华某某在涿州市生产假冒“亚大”品牌尼龙管并对外销售,经审计,销售金额735万余元。2022年7月至2024年4月间,华某某伙同张某乙未经亚大公司授权,生产假冒“亚大”品牌尼龙管并对外销售,经审计,销售金额32万余元。2024年4月29日,涿州市公安局查获并扣押了华某某等人生产的尼龙管,价值84万余元。经亚大公司鉴定,为假冒“亚大”品牌的产品。
保定涿州市检察院对张某甲等3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5年4月3日,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张某甲等3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三个月不能刑罚,均并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保定涿州市检察院在开展“知识产权检察护航”宣传活动期间,主动走访亚大公司,在座谈交流过程中,企业反映“近期市场上出现大量假冒‘亚大’品牌胶管,严重冲击正常经营秩序”,涿州市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响应机制,派遣检察官现场指导企业梳理被侵权线索,协助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在检察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2024年4月3日,亚大公司正式向涿州市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涿州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发货地点、物流信息、资金流向等关键环节依法全面收集证据。经缜密工作,依法抓获张某甲等3人,查扣印有“亚大”标识的假冒尼龙管30余万米、生产设备3套。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涿州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始终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针对本案涉案时间长、交易隐蔽、人员责任交织等特点,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审查张某甲等3人及其关联人员的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被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物流寄递信息、银行转账凭证等,最终将犯罪起始时间依法追溯至2020年,销售金额由侦查认定的500余万元追加至700余万元。针对现场扣押的30余万米假冒“亚大”胶管,从交易主体、资金流向、生产时间等维度进行精细化审查,依法根据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及张某甲退出股份的具体时间节点,准确认定各自犯罪数额。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涿州市检察院始终注重全链条打击,结合资金、物流链,循线深挖下游销售人员,针对发现的“部分下游购买客户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进行转手销售牟利”情况,依法监督公安机关补充调取证据,成功追诉了高某某等2名漏犯,获法院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涿州市检察院紧扣省委保障和改善民生、最高检“检护民生”工作部署,牢牢锚定“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严格证据审查,坚守司法公正底线,以电子数据为核心突破口,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深度恢复被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交易流水,结合物流寄递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构建起完整闭合、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针对共同犯罪中责任主体交织、涉案数额混同等实务难题,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精准甄别交易主体、厘清资金流向、锁定生产时间节点,科学界定各被告人罪责与犯罪份额,确保不枉不纵、罚当其罪,以过硬案件质量为企业权益保护筑牢检察屏障。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核心目标,构建“源头打击、链条延伸、漏犯追诉、全域震慑”的一体化保护模式,敏锐深挖下游销售网络线索,依法追诉漏犯,实现对制、储、销侵权犯罪的全流程闭环打击,鲜明释放“侵权必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以检察之力破除发展壁垒、稳定市场预期,着力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安全可预期的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七 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地理标志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理标志
【要旨】
针对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为切入口,通过座谈、制发检察建议、向党委专题汇报等方式,构建多重保护路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进“小磨香油”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为县域特色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小磨香油”系大名县支柱产业之一,香油年产出量8万吨,占全国产量的四分之一,全产业链产值达70亿元以上。“小磨香油”创始于明朝永乐年间,2014年被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其传统制作技艺属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检察机关发现大名县部分香油生产企业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冒用地理标志认证标识等情形,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声誉,不利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和传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6月3日,河北省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推送案件线索,大名县检察院于同年6月18日立案。经查阅资料、实地调查查明,大名县香油生产企业约120家,部分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违法使用“小磨香油”地理标识、香油掺杂掺假现象,严重影响“小磨香油”的品牌建设与地理标志保护。
2025年10月,在召开座谈会、走访县芝麻香油产业协会等工作的基础上,大名县检察院向大名县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保护力度、开展专项行动,有效保护大名县“小磨香油”地理标志。
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县范围内香油企业和作坊进行拉网式排查。针对虚假宣传、违法使用“小磨香油”地理标识问题,对1家涉案香油生产企业、2家销售商户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针对香油掺杂掺假问题,对2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积极拓展宣传渠道,制作知识产权保护漫画、微视频,同时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快手、抖音等渠道,播放地理标志保护宣传片,提升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件办理过程中,大名县检察院向县委进行了专题汇报,积极推动出台《关于加强大名小磨香油地理标志产品行政执法保护工作的通知》,通过加强执法,进一步加强大名小磨香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力度,规范香油市场经营秩序,助力特色食品产业发展。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作为地方特色品牌的核心载体,既是保障商品质量信誉的重要标识,更是助推当地经济发展的亮眼名片。检察机关聚焦地方特色农产品保护不力、地理标志保护不充分等突出问题,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凝聚保护共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精准发力破解保护困境,以法治力量赋能县域特色产业升级,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八 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商标权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知识产权保护 市场秩序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轴承真假混卖扰乱市场秩序、侵犯知识产权问题,依托一体履职找准监督切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建设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石家庄某动力装备有限公司是人本轴承在河北地区的一级代理商,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采用真假掺卖的方式向东光县多个门店销售假冒的人本轴承,侵犯了人本轴承的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沧州东光县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公安机关于2024年7月在东光县五金门店、纸箱机械有限公司、商贸公司查获3500余套假冒的人本轴承,均系王某某利用其河北地区一级代理商身份以真假掺卖的方式销售,部分假冒轴承流入东光县辖区内包装机械行业,涉案金额10万余元。包装机械作为东光县支柱产业之一,假冒轴承的流入给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带来重大风险,其行为侵犯不特定购买者、使用者合法权益,降低了知识产权人所有的品牌价值和市场份额,扰乱了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25年1月2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5年3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东光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开展轴承类产品知识产权专项检查,加强知识产权知识宣讲、政策指导扶持。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高度重视,迅速推进对包装机械行业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安装假冒伪劣机械配件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明察暗访及走访询证等方式检查包装机械整机生产企业173家、销售轴承商家27家,发现、追回并依法立案处理轴承类侵犯知识产权产品412个;以座谈、入企方式面向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涉及企业1000余家,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形成人人尊重知识产权、人人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2025年5月9日,该局依法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东光县检察院。经跟进监督,东光县检察院确认相关问题已得到全面整改,于2025年5月19日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是衡量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推动科技创新、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产品代理商以真假混销方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效能,与公益诉讼部门会商研判,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机械配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促进行业系统治理、健康发展,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