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董开军参加河北代表团分组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

董开军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发展,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提交本次会议审议法典草案条件俱备、正当其时。
法典仍属于法或法律范畴,是国家在某领域立法的最高形式,具有体量庞大、内容丰实、体系化强等特征。法典化标志着某领域法治建设的成熟与进步,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成果。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初步学研这部1242条、约16万字的法典草案,有四点认识和感受。
一、法典草案体现了顶层设计、战略谋划的政治引领。法典编纂坚持党的领导。在法典总则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去年3月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在编纂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四次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坚持了党的全面领导原则。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这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魂和纲,“生态兴则文明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重要论断,通过立法转化为具体法律规定。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典编纂的过程,本身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成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必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法典草案体现了继往开来、永续发展的历史主动。系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人类发展进程中,曾走过资源消耗、环境透支的弯路,先污染、后治理对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破坏。法典草案立足历史镜鉴,把预防为主作为环境法特有的基本原则之一,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比如专设“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章。适应时代需求。法典草案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从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拓展到以法治手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以变革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确立环境治理的新模式,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着眼长远发展。聚焦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法典草案作出了一些前瞻性、预见性规定,为今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实践、发展确定原则、留有空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比如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立法目的,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法典草案体现了与时俱进、特色鲜明的先进理念。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核心价值。法典草案站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高度统筹各环境要素,设置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三编,充分反映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逻辑,高度契合经济可持续、环境可持续、社会可持续的理念,这是中国生态哲学的法典化表达。坚持“风险预防与损害预防并重”的治理导向。法典草案实现从确定性损害预防,向不确定性风险防范的立法理念升级,拓展了预防的内涵,强化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明确风险管控标准,有助于避免生态环境风险演变为社会风险或生存危机。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保护”的系统观念。法典草案转变以往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突出综合保护理念。比如,将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等法律中有关生态系统保护的规定整合为“生态系统保护”一章。再如,专设“重要地理单元保护”一章,促进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整体保护。
四、法典草案体现了系统完备、良法善治的法治进步。全面吸收生态环境法治理论研究的众多新成果。从被动到主动——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从局部到整体——单一要素保护到系统治理方法论的革新;从借鉴到自主——逐步构建中国自主的环境法概念体系和法律体系;从国内到国外——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智慧,这些研究成果为法典编纂奠定了理论基础。科学选用适度法典化的立法形式。法典编纂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对我国现有环境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将10部法律全部纳入法典,将20余部法律的要旨要则纳入法典,对一些新的法治需求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兼具法典的体系性和单行法的灵活性。致力引领全球生态文明发展。与域外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彰显了中国的立法智慧。瑞典、法国等国的法典,本质上是在工业文明框架内对发展模式进行调整。我国法典对可持续发展进行中国式升级、传承了“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明确宣示公民环境权,创设了党政责任、考核评价、空间管控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这些重大进步,为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提供了可供借鉴的中国方案。
法典草案强调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其中共有8条规定涉及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分为以下四类:一是检察履职一般要求。比如,第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二是对违法行为追责。比如,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公益诉讼检察。比如,第10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四是民事检察。比如,第1082条规定“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人民检察院等,可以依法支持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典草案的这些规定,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挥的作用,赋予检察机关更重任务、提出更高要求,我们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将认真履职、不负重托。
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保护有不解之缘,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变化,公益诉讼检察应运而生。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3年3月以来,持续开展“燕赵山海·公益检察”护航美丽河北建设专项监督,以法治之力促进污染治理修复。剑指环资领域突出问题,加大犯罪惩治力度。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采取异地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增殖放流等举措,推动恢复受损生态环境。注重科技赋能,建设应用公益诉讼检察数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