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图:河北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孙光瑞手书的刘青山、张子善案件公诉书。)
1951年末至1952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全国发动了“三反”运动(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和“五反”运动(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职责,积累了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经验。
在反贪污斗争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河北省人民检察署依法查处了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专员张子善重大贪污案。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三反”运动中查处的一起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贪污盗窃国家资财案件。
刘青山、张子善在治河等工程中,利用职权,勾结奸商,贪污、盗窃和非法骗取、挪用公款171亿余元(旧币)。1952年2月10日,在当时的河北省省会保定市召开了公审大会,由河北省人民检察署提起公诉,河北省人民法院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刘青山、张子善被押赴至保定市东关大校场执行枪决。两个月后,新中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