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山海·公益检察”全省检察机关护航美丽河北建设专项监督
河北沧州:规范现场勘验检查 推动案件提质增效
时间:2023-06-15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字号: | |

“燕赵山海·公益检察”护航美丽河北建设专项监督开展以来,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持续加强内部协作,逐步规范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程序和方法,提升办案规范化水平,推动专项监督走深走实。近日,该院提炼总结办案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公益诉讼中的勘验检查工作,为公益诉讼办案提供了有力支撑,推动案件办理提质增效。

该办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包括总则,现场勘验检查职责划分,现场勘验检查的组织指挥,现场勘验检查的准备,现场勘验检查的实施,现场采样及检测,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的处理及复验、复查以及附则等九章四十八条内容,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活动内容、任务、检查人员、应遵守的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公益诉讼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检察机关组织实施。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由检察官担任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主持现场勘验,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完成各项任务。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开展必要的现场预检、预判,协助检察官制定现场勘验工作方案,参与前期准备,配合实施现场紧急处置等,履行相关职责。司法警察对勘验检查、采样、检测等现场进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保护检察人员人身安全等,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办法提出,在现场勘验检查前,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结合案件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并根据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等进行现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在勘验检查指挥员的主持下,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执行现场勘验检查的人员,应当持有工作证或现场勘查证。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客观、全面、规范地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并及时清理现场工作物品。对于案情重大、现场情况复杂,确有必要复验、复查等情况,应当组织现场复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