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山海·公益检察”全省检察机关护航美丽河北建设专项监督
让盗伐林木人变成山林守护者
时间:2023-06-14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字号: | |

检察机关到张某某所在村委会跟进监督劳务代偿协议履行情况。

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环境至关重要的生态屏障。破坏森林资源损害生态环境依法应当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对无能力补植或缴纳赔偿款的当事人,检察机关探索生态损害多元化赔偿模式,采取“劳务代偿”的方式弥补生态环境损失,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资源节约的双赢,并对案件持续“回头看”跟进监督,确保公益诉讼办案质效,使公益保护落到实处。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帮助,我知道自己做错了,既然给我们机会让我们作义务护林员,那我们就一定得把巡查的工作做好,把山林保护好。”近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开展“回头看”活动,曾因盗伐林木被判刑、如今刑满释放后担任义务护林员的张某某对检察干警说道。

2021年11月,村民张某某拟扩大栗子树栽植范围,在未经村委会允许、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砍伐了栗子树周边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百余株松树。

“盗伐滥伐林木,不仅要为自己盗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相关刑事案件,不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还要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2022年5月,该案件线索被移交青龙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初步审查,张某某除该次盗伐林木,之前也发生过滥伐林木的行为。当年6月1日,青龙检察院对张某某盗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并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经审查认定张某某破坏了森林资源,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间,张某某委托妻子闫某某递交申请及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表明其愿意赔偿,但其家庭条件特别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对此,我们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张某某家庭条件确实特别困难,是村里贫困边缘户,很难完成符合规划的补栽补种或缴纳补偿款。”检察人员介绍,如一诉了之,在张某某服刑情况下,其家庭将因此返贫;可若不追究其赔偿责任,对公益保护、对公众教育亦会产生不利影响。经综合考虑张某某悔罪表现良好及其家庭弥补损失的意愿,青龙检察院探索生态损害多元化赔偿模式,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创新做法,由张某某通过公开发表道歉信+劳务代偿方式来弥补公益损失。

可问题又来了,张某某须服刑,“执行不能”这一客观难题怎么解决?为避免案件拖延,通过听取张某某及其妻子闫某某意见,商定由张某某妻子闫某某代为提供公益劳动来弥补公益损失。

为确保公益诉讼办案质效,使公益保护不落空,青龙检察院持续开展“回头看”,对案件跟进监督,抓实办案成效。张某某服刑期间,检察人员两次对闫某某公益劳动护林范围、履职情况现场跟进监督,查看护林记录内容,并且针对其家庭困难的现状,联合镇、村干部进行有效帮扶,解决张某某家房屋漏雨问题,对闫某某进行临时性救助。

今年3月,张某某刑满释放,回家面临的首件大事就是如何协助妻子做好清明节的防火巡查。清明期间,张某某与妻子昼夜在山上值守,遇到想上坟烧纸的群众,便善意提醒,讲明法情理。接连几日,在他们巡查的区域内没有发生一处因此引发的火灾隐患。不仅如此,张某某还担任起普法宣传员,现身说法,警示村民杜绝侥幸心理,提高森林保护意识。

“通过此案,他切实转变了思想,他们两口子的义务护林行为也让村民受到了教育,减少了侥幸心理。”今年5月,青龙检察院与张某某所在村的村委会、镇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督促镇政府、村委会建立常态化普法宣传机制,加强普法力度,建议通过广播喇叭、微信群转发小知识等“线上+线下”引导群众增加林木保护意识。会上,镇村干部对张某某及妻子义务护林行为给予肯定。

“通过当事人现身说法、检察官以案普法、镇村干部定期讲法,起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办案检察官介绍,下一步,该院还将继续坚持“持续跟进监督”理念, 促进公益诉讼案件质效的不断提升,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以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为“燕赵山海·公益检察”护航美丽河北建设专项监督顺利开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