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打击“霸痞”犯罪 应审查运用劣迹类证据
时间:2018-11-13  作者:李睿杰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字号: | |

  “霸痞”犯罪是指在一定区域、行业和领域内,长期以暴力、威胁、滋扰或其他手段,扰乱社会管理和生活秩序,部分具备“黑”“恶”性质犯罪特征,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霸痞”犯罪持续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痞性特征,决定了犯罪分子在构成“霸痞”犯罪罪名前,必然留下诸多行政违法的劣迹类证据,而这些劣迹类证据对于认定“霸痞”犯罪性质,区别“霸痞”犯罪情节轻重,发现“霸痞”犯罪背后“保护伞”,寻找“霸痞”犯罪背后法律监督突破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

  通过对“劣迹”类证据审查运用,准确界定“霸痞”犯罪的性质。劣迹类证据反映了“霸痞”犯罪分子从被行政处罚逐渐发展到被刑事追究的完整轨迹,因此,要准确认定“霸痞”犯罪,除审查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证据外,还应重视有关劣迹类证据的审查。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找出过往的违法记录与“霸痞”犯罪之间的发展脉络,通过审查劣迹类证据,发现“霸痞”犯罪分子区别于一般犯罪的“逞强性”,区别于一般偶发性犯罪的“重复性”。通过运用劣迹类证据反映出的“逞强性”“重复性”等特征,进而区分“霸痞”犯罪与相同罪名下,非“霸痞”类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上差异,实现对“霸痞”性质犯罪的准确界定。

  通过对劣迹类证据审查运用,精准把握“霸痞”犯罪的适用罪名。“霸痞”犯罪中的劣迹,包括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各种违法记录。刑法中“霸痞”犯罪的相关罪名,往往以相同性质连续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劣迹,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为此,既要审查劣迹类证据的种类,又要审查同质化劣迹证据的数量,把握好“多次”劣迹与“霸痞”犯罪构成上的依存关系。通过运用作为犯罪构成条件的劣迹类证据,确定“霸痞”犯罪在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关联关系,不局限于犯罪行为一次的危害结果,进而从犯罪的本质上准确认定“霸痞”犯罪罪名。

  通过对劣迹类证据的审查运用,全面考察关涉“霸痞”犯罪定罪量刑的各种情节。“霸痞”犯罪主观上的逞强性,决定该类犯罪分子实施某一种“霸痞”违法行为的重复性,和实施不止于某一种“霸痞”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对“霸痞”犯罪中劣迹类证据的审查,不能只局限于与构成犯罪相关的“劣迹”,还应当把握好具有同质性其他劣迹类证据的审查,通过运用入罪和非入罪劣迹类证据,保证在打击“霸痞”犯罪定罪与量刑评价上的一致性。

  通过对劣迹类证据的审查运用,找准打击“霸痞”犯罪法律监督的切入点。在对“霸痞”犯罪劣迹证据审查过程中,要重视从其他证据中寻找发现被故意隐瞒的劣迹类证据线索,通过这些线索摸排“霸痞”犯罪背后的“保护伞”。同时,还要注重从劣迹证据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在制度管理上存在的漏洞,通过对劣迹类证据审查中发现的线索、“保护伞”和管理上存在漏洞结果的运用,找准刑事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的切入点,发挥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利剑”作用。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