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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公诉部门公信力的四个途径
时间:2016-10-21  作者:刘敬文 宋海博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字号: | |

  党的十八大开启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新篇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提出“要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公诉工作作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上有着重要作用。

  加强公诉队伍专业化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快员额制改革步伐,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日前,我省检察官已经初步完成了“入额”,一批业务素质高、政治水平过硬的检察人员进入到了检察官队伍。下一步,要继续加大改革力度,真正实现“人财物”的独立,增强检察机关抵御地方干涉的能力。二是从检察官队伍的业务能力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执法能力水平建设入手,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结合实践,要坚持以优秀公诉人比赛等岗位练兵活动提升业务能力,要坚持以检察官职业准则和党的理论知识提升道德能力,要坚持以自查、互查和督查的方式提升执法水平。

  实行阳光公诉机制 。一是大力推行并落实检务公开。在公诉环节,要落实生效判决起诉书、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信息,以及法律文书适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特别是对于已经出现网络舆情的案件,更要积极公开信息,澄清事实,畅通人民群众了解真相渠道和途径,让歪曲的言论不攻自破。 二是实行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机制。相对不起诉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并不正规,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诉工作的评价。因此,要落实相对不诉公开听证机制,确保每一起相对不诉案件都能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让人民群众认可满意。 三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公诉部门要定期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自身工作进行监督,比如组织观摩庭、文书公开日等活动,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之下。

  确保公诉案件质量。一是要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司法权公正行使。首先,要保证主办检察官有决定权,决定每一个起诉或者不起诉案件;其次,要落实每一个案件的终身追责制度,督促检察官不可恣意妄为;最终做到权责分明,以责任倒逼公正,确保案件质量。二是强化法治思维,以法治方式办理公诉案件。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本任务;要理性适用规则和程序,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三是落实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案件整体质量。首先,要规范侦查行为,严格取证规则,着力构建新型诉侦关系。逐步引导侦查机关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思维模式,逐步摒弃“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思维模式,提升侦查人员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从源头转变思路。要适时运用提前介入、补充侦查、纠正违法等方法引导侦查方向和规范侦查取证程序,将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提升案件质量。其次,要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律师权益保障,着力构建新型诉辩关系。新型诉辩关系以保障律师权利为基础,以共同发现案件事实为任务,以共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为责任。要努力形成和谐的诉辩关系,坚持交锋而不交恶,分歧而不对立,共同维护法律尊严。 此外,要提高公诉质量,强化审判监督,着力构建新型诉审关系。全面贯彻落实“以庭审为中心”的要求,尊重和支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依法全面履行法庭审理监督职能,对于法庭在审理中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要敢于依照程序提出;要严格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充分运用一审刑事抗诉、审判监督抗诉等职能,督促审判机关改正错误,最终达到法律公正。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一是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严厉打击涉及民生刑事犯罪。对于常发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两抢一盗”、“非法集资”、“村官贪腐”等案件,要加大公诉力度,在尊重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坚持从严刑事政策,适当从严、从快惩处,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和谐、稳定、公平、公正的生存环境。 二是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实践中,要努力做到对不诉案件、不支持抗诉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案件定性存疑的案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坚持以理服人、依法育人,使每一个接触司法文书的人都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信仰。

  (作者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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