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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社会舆论 提升司法公信力
时间:2016-09-23  作者:王海峰 王蕾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字号: |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章中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方向。当前新闻媒体对热点案件的零时差报道,在让广大群众更加及时、广泛地参与案件评论的同时,也给司法公开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此,笔者从应对社会舆论的角度谈谈如何通过司法公开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

  敢于直面舆论压力,提升司法公开的权威性。司法公开所追求的是用公开透明实现答疑解惑、说理服人,绝不是简单的顺应民意或是被民意绑架。毫无原则的顺应民意,只会弱化司法的权威,影响司法在社会公众中的威信。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面对社会公众舆论压力时,要坚持理性,坚持公正。在河南大学生闫某掏鸟窝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后,社会大众一片唏嘘,甚至有的媒体用“鸟比人贵”的标题博人眼球,纷纷指责司法机关小题大做。值得庆幸的是,司法机关顶住了舆论的压力,对闫某的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作出了公正的审判。这不禁让人想到浙江叔侄强奸案。诚然,在该案的侦查、审理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重口供轻物证等问题,但遗憾的是,在原一审、二审的过程中,法官已经认识到张氏叔侄很有可能没有犯罪,但迫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仍然作出有罪判决,虽然平息了民众的怒火,却导致了冤案的发生。

  正面回应群众质疑,确保司法公开的透明性。要维护司法公开的权威,就必须保证司法公开的透明性。对于贫富纠纷型、官民纠纷型、社会公益型、判决不公型、错案型的案件,社会公众往往犹如“感同身受”,将强烈的社会情绪带入到了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和评论当中,从而使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产生质疑。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面对质疑时,必须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做到不瞒、不盖,把问题消化在萌芽状态。对公众的质疑点要正面准确地回应,绝不顾左右而言他,从而防止社会舆论的任意发展。要将司法公开常态化,用社会大众的监督保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均依法执法,用司法公开的透明保障社会大众的知情权。

  准确把握公开尺度,维护司法公开的合法性。司法公开并不意味着什么案件都要公开,也不是说所有环节都要公开。司法公开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社会群体性期盼,而并非涉案当事人的个体追求。首先,司法公开可能给被告人贴上罪犯的标签,引来社会大众的歧视心理。其次,司法公开可能引发犯罪传习,从而滋生新的犯罪问题。再次,司法公开还可能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泄,侵犯个人隐私。因此,必须把握好司法公开的尺度。这就需要司法机关能够平衡各种复杂关系和不同价值,在效率性与合法性,公共利益与当事人隐私权之间做出正确的判断。

  随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的提出,社会大众法制意识的普遍增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提高应对舆论的能力,真正使司法程序成为人们定争止纷的最后救济防线,从而树立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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