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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建设对执检工作的挑战与对策
时间:2016-08-24  作者:王志刚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字号: | |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这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不断经受着来自各方因素的冲击和考验,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每一名刑事执行检察人都应正确面对新时期对执检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新期待,积极思考和践行提高执检工作公信力的举措,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力争使执检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司法公信建设对执检工作提出新的更大挑战 

  对执检公平公正提出了新的挑战。“凡法事者,操持者不可以不正”。加强新时期执检工作司法公信力建设必须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公正的新要求。一是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的范围逐渐扩大,从监禁刑到社区矫正,从刑罚执行到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再到日常监管执法,都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执检工作实现公平公正。二是对执检工作公平公正的标准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实体公正,更加追求程序正义,要求执检工作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司法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司法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三是对“有钱人”、“有权人”“花钱买功”、“花钱买刑”等司法腐败问题关注之高前所未有,对执检部门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构建相关制度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执检工作提出更大挑战。 

  对刑事执行安全防范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挑战。近年来在网络的助推下,监狱、看守所的突发事件、负面消息迅速成为“焦点”“热点”事件,从而给社会大众造成检察机关监督不力的误解。黑龙江延寿看守所杀警越狱案、讷河监狱罪犯狱内微信“猎艳”等事件曝光后,派驻检察室履职是否规范到位,成为舆论质疑和上级关注的重点。此外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社区矫正人员得不得有效监管而脱管漏管,都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增加了公众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的质疑。 

  对执检人权司法保障工作提出新的挑战。执检工作公信力可以体现为执行部门、被监管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执检工作的信任和服从。在被监管人群体提升执检工作司法公信力,必须通过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赢得他们的尊重和信服。但客观现实是,少数检察人员司法理念转变的不够彻底,工作中贯彻执行人权保障理念不到位。与此同时,被监管人权利意识要求却不断提升,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出更多需求,更加迫切地希望执检工作切实发挥保障人权的功能。 

  对执检部门机构和队伍履职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司法公信力的培树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整体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和品行。但是当前我省执检部门基层基础薄弱,个别人对法律规定执行不规范,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履职不到位,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精细的模糊执行,甚至滥用法律规定的裁量权。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的新形势下,部分执检人员能力不适应问题更加突出,特别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新增职责方面存在不会用、不敢用、不想用的问题。 

  对规范执检司法行为提出了新的挑战。“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只有严格规范司法,才能彰显法律的公信。但当前司法活动中不严格、不规范地方,是严重削弱执检工作司法公信力的不定时炸弹。比如对最重要的同步监督机制就缺乏能够准确表述概念内涵、界定监督内容、阐述监督方式的规范性文件,造成了各地执法监督的不统一。现行规范的不适应、系统性规定的缺失不利于执检工作规范司法的实现,造成日常工作的随意性,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加强执检工作司法公信建设的对策 

  以强化公正履职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公平公正司法,而案件是执行机关和被监管人体会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最直白、最直观的途径。因此,执检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控制,增强可信度。要健全完善执检效果评估检查机制,对办案质量效果进行经常性评查,自觉查摆发现、及时改正工作中的不规范、不合理行为。要完善执检部门办案质量终身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建立有效的案件登记制度。 

  以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安全和社会稳定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切实发挥派驻检察室作用,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利用好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等手段,做到发现及时、监督有力、整改有效,坚决避免因监督不到位而导致的各种事故,有力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要与监管部门强化配合,共同维护监管安全,避免同化的同时加强同步工作,同步分析监管工作形势和监内安全形势,同步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途径,同步安排重点时期的维稳安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进行。当然,更要时刻关注网络舆情,积极合理引导舆论导向,提升检察影响力和公信力。 

  以强化被监管人人权司法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为赢得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的真心信服,要强化被监管人知情权、健康权的保障,健全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努力在该群体内提升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和公信力。要严格执行最高检关于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发现、报告、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要加强受理控告申诉的制度保障建设,建立完善被监管人投诉处理机制,建立检察官接待被监管人及其亲属制度,依法处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有效纠正防范体罚虐待等侵犯被监管人人身权益违法行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以规范的司法行为把责任落到实处,把风险降到最低,把司法公信力提到最高。 

  以加强队伍履职能力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切实提升加强司法公信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突出加强执检队伍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和履职能力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研讨交流活动,促进执检人员增强素质能力、依法正确履职。要强化上下级间的沟通交流、联动协作机制,下级部门要切实总结实践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建议;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帮助,并严格规范执行有关制度,发挥好率先垂范的作用。 

  以规范执检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增强忧患意识,强化底线思维,牢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打好主动仗、下好先手棋,以规范的司法行为把责任落到实处。要准确把握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加强自我约束,杜绝选择性司法。要着重加强制度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执检部门司法条件、程序、责任和质量标准,特别是要实现办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和程序化,加强靠制度管人,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确保执检部门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深化执检机制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强调将查处刑事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作为执检“台柱子”的同时,要深化执检工作机制改革,增强日常监督刚性,强化监督效果。比如进一步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后的督促和跟踪监督机制,明确刑事执行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回复、不纠正、不执行监督意见时相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建立定期通报、更换办案人、违法信息台账等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格局,确保执法司法标准统一、刑事法律施行统一。 

  作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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