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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确保检察权有效行使
时间:2016-06-28  作者:冀运福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字号: | |

  近期,雷洋的名字引发了舆论的轩然大波,这个人大硕士的死再次引发社会的讨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关注事件本身进展的同时,也引发了我对当前检察工作的思考。联系近年来司法领域发生的一些热点问题和事件,不难发现,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避免滑向“塔西佗陷阱”是摆在广大司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面前一个极为紧迫的课题。     

  检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其与公信力建设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方面检察权正确、规范、适当地行使,则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就会得到彰显和体现,反之若过度行使以致滥用,则必将导致公信力的下降或缺失。另一方面,公信力高,则检察权行使时,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和协助,反之公信力下降或缺失,检察权的行使必然会打折扣。因此,必须不断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的公信力建设,才能确保检察权的有效行使。     

  司法公信力,从本质上讲就是对司法工作信任和不信任、信任多少的问题。这种信任既包括党委和政府对司法的信任,也包括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既包括诉讼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也包括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信任。具体到检察公信力,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党委和政府、公安局、法院、司法局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对检察制度、检察机关、检察官和检察司法信任不信任和信任多少的问题。     

  检察公信力建设首先要提升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对党的忠诚度,党委和政府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为进一步提升党委和政府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严格司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严肃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更加重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作用,真正做到既严格执行和遵守实体法,又严格执行和遵守程序法,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积极转变办案方式,从单纯办案、就案办案向更加注重化解矛盾纠纷转变,依法处理好每一个案件,慎重化解每一起矛盾纠纷,让各级党委和政府看到司法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增强运用法治手段的信心和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检察公信力建设要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让人民更加信赖司法。人民的公认、人民的信赖,就是司法公信力。打造检察公信力,重点要从制度和人员两方面建设。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检察制度,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制度的制度信任。与时俱进地对已经成熟的检务公开、人民监督员等制度进行完善,抓紧探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等新的制度,尽快发挥其成效。同时要加强对检察自身的监督,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互动,通过执法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制度的制度自信。另一方面,要提高和强化检察官职业荣誉感,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官的人际信任。要在人员分类管理和分类使用过程中,加强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突出检察官作用,使检察官能够真正把主要精力放在审查分析证据、研究法律适用等业务性工作上来;还要强化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改善检察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提高检察官对自身的职业荣誉感,让整个社会感觉到检察官职业的神圣和尊荣。     

  检察公信力建设要加强司法各机关对检察工作的信任。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公信力建设必须要赢得司法各机关的信任。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侦查权的相对强势,造成公检法三机关关系失衡,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变为配合为实,制约为虚,司法各环节中时有矛盾与脱节现象发生,司法公信力受到削弱。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加强法律监督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构建新型诉侦、诉审关系,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真正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公信力建设要加强其他法律从业者对检察工作的信任。律师作为法律从业者的主要群体,其对检察工作的信任程度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当前检察机关与律师之间存在着相互尊重不够、沟通协调不畅、交流互动不够等问题,使检察人员和律师之间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交往和互动现象。实际工作中,在防范律师与检察人员不正当交往的前提下,要主动搭建交流、学习和对话、监督平台,推进两者公开透明的交流。同为依法治国的主力军,同为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公平正义的守护人,检察官和律师通过构建新型检律关系,进一步减少死磕式对抗和利益输送式腐败,互相成为“值得尊敬的对手”,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总之,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个全面系统工程。检察机关要更好地坚持理性平和文明司法,以理性思维认识和判断各种辩证关系,以平和心态审慎行使检察权,以文明行为传递司法温暖,让人民群众通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感受并认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作者为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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