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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积极试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时间:2016-03-30  作者:肖俊林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河北省磁县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按照规定,程某在判决生效15日内应缴纳足额罚金,但时隔一年半仍未进入执行环节。该县检察院在监督中发现后将该案移送执行立案,罚金很快被强制追缴到位。这是河北省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一个缩影。 

  “对财产刑执行进行检察监督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我们的一项新增业务,由于缺乏可借鉴的经验和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这项工作开展得还比较滞后。”据河北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王志刚介绍,为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2015年5月,河北省检察院决定将保定、邯郸、秦皇岛3个设区市检察院以及定州市、邯郸市峰峰矿区、唐山市丰润区3个基层检察院作为全省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试点单位。省检察院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了任务分工,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进行组织实施。 

  “深入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对于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司法公信力,维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河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童建明提出明确要求:要认真组织开展全省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试点工作,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 

  按照该省检察院的要求部署,各试点单位把财产刑监督什么、怎样监督作为主攻方向,认真开展调研,组织学习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积极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邯郸市检察院为防止财产刑“空判”“空转”,与该市中级法院签订了《财产刑执行监督办法》,一揽子解决了关于财产刑执行中的文书移送、执行程序、违法情形、监督形式等问题。该办法实施后,该市检察机关共收到市县两级法院移送财产刑文书320余份,全部建立了检察台账。峰峰矿区检察院本着“属于国家的钱一分不能少”的原则纠正了一起法院罚金刑执行不当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已于2015年7月7日生效,被告人已按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但针对被告人的1000元罚金刑,法院刑庭没有及时移送立案庭立案执行,导致1000元罚金未执行到位。据此,该院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及时将该案移送执行立案。法院接通知后,立即按照规定程序将案件移送执行立案。执行立案后,1000元罚金顺利执行到位。 

  为做好数据统计分析,保定市检察院要求对本辖区法院自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法院一审判决的所有财产刑犯罪的人数、比例、财产刑金额、判决执行情况等基础数据进行详细统计,做到不遗漏一个案件、一个罪犯、一元钱。针对发现的问题,大胆监督,坚决纠正,有力维护国家法律和刑罚执行的统一正确实施。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该市两级检察机关对涉及的财产刑执行工作不规范的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92份,检察建议书5份。 

  “通过试点工作,摸清了财产刑执行基础数据,纠正了一批违法违规情形,形成了一批科学有效的规范制度。”河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侯建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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