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传统观念里,
夫妻一直被视作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
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但在夫妻离婚时
有时会出现一方莫名“被负债”的情况。
今年五月底审议通过的民法典
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统一规则,
保障了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
有效防范了无辜“被负债”现象,
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