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在行动
检察公益诉讼护航衡水湖生态修复
时间:2020-09-09  作者:  新闻来源:衡水市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梅花岛上,数千尾鱼苗游入湖中,为夏日的衡水湖又增添了一抹生机。这场意义非凡的增殖放流活动,还要从一起非法捕捞的案件说起。

  今年2月19日晚,家住衡水湖周边某村的齐某伙同常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蓄电池、电鱼器、推进器、抄网等工具来到衡水湖违法电鱼,二人结束电鱼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扣押非法捕捞的各种鱼类50斤左右。

  案件起诉至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后,引起该院公益诉讼检察干警的高度关注。检察官办案中发现,被告人齐某、常某在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同时,给自然保护区的渔业资源与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影响,危害衡水湖水产资源的增殖发展,破坏水域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5月25日,桃城区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7月9日,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桃城区法院,请求判决齐某、常某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并在媒体公开道歉。8月7日上午,该案开庭审理。桃城区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办案中检察官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将“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的理念贯穿全程,充分阐明“谁破坏、谁修复”原则,促使齐某、常某认罪认罚,主动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自愿出资购买鱼苗投放回衡水湖。

  8月11日,在衡水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宏伟,桃城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占生,桃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代表的共同监督下,二被告人于衡水湖放流鲤鱼鱼苗共计340余斤。

  非法捕捞,不仅触犯了刑法,还面临着生态修复责任的规制。它不只是关乎一个人的小事,更是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大事。非法捕捞是衡水湖多年存在的一个治理难题,本案的办理实现了“办案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检察机关为衡水湖永葆生机活力贡献了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