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至同年6月,苏某某、孔某某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对环境造成污染。2019年11月8日,文安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苏某某、孔某某移送文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文安县检察院检察长潘建忠对本案高度重视,认真审查了本案案卷材料,发现本案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经上报廊坊市检察院审核同意、省检察院批准后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6月5日上午,潘建忠作为公诉人参加庭审,围绕起诉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侵权事实讯问了被告人,进行了举证,并对公益诉讼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对土地造成污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开展警示教育。苏某某、孔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支付土地修复费用。
廊坊市检察院及部分区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干警观摩旁听了庭审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