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在行动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时间:2019-09-29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何秉群介绍了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并就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说明。

  9月28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联合省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等三部法规进行专题新闻发布。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祝晓光主持,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副主任徐元锋、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何秉群及其他相关单位领导参加。会上,何秉群介绍了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并就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说明。徐元锋就《决定》内容进行深度解读。

  《决定》共三十条,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和范围,调查核实权保障,检察建议送达方式,政府、行政机关、审判机关责任和协作机制建设,以及司法鉴定、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约束机制、人大监督、宣传教育等内容。在公益诉讼“等”外领域、跨区域协作、军地协作、调查核实权保障、行政机关应诉、专家意见适用、司法裁判执行、鉴定费用支付、约束性规定以及经费保障等方面,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实际,做出了创新性规定,体现了河北特色。

  一是扩展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范围。《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开展“等”外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的要求,结合河北实际,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互联网侵害公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等”外领域纳入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范围。同时明确会同军事检察机关开展涉军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还对加强跨区域公益诉讼协作,形成跨区域公益保护工作合力作出了规定。

  二是强化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保障。《决定》在明确检察机关八项调查核实权的同时,对保障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不履行协助调查核实义务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行为,区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了专家意见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证据效力。《决定》明确将行政执法机关意见、专家意见的证据效力,适用所有公益诉讼案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对涉及案件的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四是细化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协作机制建设要求。《决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在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责任义务,将其依法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决定》对有关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建立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五是实化了司法鉴定支持和经费保障措施。《决定》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推行先鉴定后付费机制,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经费保障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解决办案经费保障不足问题。对单位、个人提供举报线索实施奖励等,一并作出了规定。

  六是强调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职责。《决定》明确规定对重大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备。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作出了规定。

  河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2017年9月,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听取和审议了《河北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实施方案》。12月,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8月,省委常委会专题听取省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汇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东峰对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明确要求。9月,省委政法委召开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会,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董仚生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向纵深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次省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出台《决定》,进一步彰显了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决定》的颁布施行,必将会更好地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有力推动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不断创新发展,为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凤凰网、河北法制报等20余家新闻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