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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侦查监督行为
时间:2015-07-14  作者:王笑青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下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功能特点可概括为“一个统一、三个有利于”,即实现规范化和灵活性的统一,有利于方便司法办案,有利于加强对司法办案的监督,有利于辅助领导决策。笔者认为,侦查监督部门应充分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提升办案质效。  

  然而,侦查监督部门在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审查逮捕工作中,一些办案人员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用得不够熟练。比如,案件已经办结,办案人员将案卷及相关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程序合法,但在操作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过程中,由于未点击送案节点而出现办案超期被警示等问题。对此,需要加强对该系统操作方面的运用和培训。二是统一业务系统本身有待完善。比如,最高检出台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由于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没有相应的文书可供操作,导致上述规定难以执行。对此,可以通过添加附件进行弥补。  

  为有效规范司法行为,侦查监督部门在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办案流程节点的工作及需要制作的相关文书。  

  一是审查批捕节点需制作的文书。其一,审查逮捕意见书(含审批表)。案件承办人在这一节点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包括提请逮捕、报请逮捕、移送逮捕、重新报请逮捕四类文书)。基层检察院最常用的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制作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其二,提讯证、提解证。审查逮捕的办案期限只有7天时间,比较短。由于以往工作中几乎每案必讯,检察人员通常直接使用公安机关的提讯证。而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后,会自动生成有犯罪嫌疑人姓名的提讯证、提解证,纠正了以往的办案瑕疵。提讯犯罪嫌疑人后,提讯证、提解证需扫描后入电子卷。其三,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回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会生成一式三页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第二页、第三页是犯罪嫌疑人留存的,第一页是犯罪嫌疑人签字后的回执,需要扫描后入电子卷。  

  二是审查批捕终结节点需制作的文书。审查终结包含全案不逮捕、逮捕(含部分不捕)、全案撤回三种情形。其一,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在审查逮捕流程中,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是关联免批文书,即审查逮捕意见书已审批过,与之相关的结论性文书无须再报送审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可以直接生成文号。在填写过程中需注意,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需办案人员填写具体不捕情形才能制作出相关文书。其二,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含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9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依照此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要是不批准逮捕案件,就必须书写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办案人员需将所有填写事项列出,按照要求客观填写。其三,送达回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8条、第319条的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填写好送达回证,侦查人员签字后,送达回证扫描后入电子卷。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运用,使检察机关信息化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促使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案效率。除了侦查监督工作,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同样具有规范司法办案、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其他检察业务部门应予以重视并充分运用。  

  (作者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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