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无障碍客户端
 
检务公开
网上接待
检察长信箱 >>
检察人员监督信箱 >>
辩护与代理业务办理 >>
控告申诉举报平台 >>
当前位置:首页>>网上接待>>检务指南
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的标准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作出了审查逮捕的标准等规定。

  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APP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