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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 基层检察院要冲锋在前
时间:2018-11-12  作者:王金瓯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字号: | |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新路径。基层检察院作为检察链条上的终端环节,在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敢于担当,大胆作为,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办案的先锋职责。

  要积极蓄势,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备足条件。首先,要有组织保障。坚持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检察长要全程参与、靠前指挥,对重要的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把关,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为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排阻清障。其次,要有人才基础。切实转变“重刑检、轻民行”的监督理念,针对基层普遍存在的院小人少的现实困境,积极整合内部资源,在侦监、公诉以及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充实民行检察队伍;开展专业性、针对性更强的公益诉讼培训,组织专题研讨、案件实训、庭审观摩等,提高检察人员线索发现、调查核实、案件汇报、文书写作、出庭公诉等多种能力,为公益诉讼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第三,要有线索储备。注重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加强民行检察部门与控申、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专项排查工作,在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和专门领域案件中筛查线索;建立检法监督双向联动机制,通过定期抽查法院民事行政卷宗,广泛摸排公益诉讼线索;充分运用“两法衔接”平台、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社情民意材料,从中发现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开通公益诉讼微信公众号,设置“随手拍”功能,接受群众举报;聚焦社会热点,始终保持对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报道的高度关注,从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中发掘案件线索。

  要主动借力,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首先,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基层是产生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源头。公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方面面,需要各类国家治理主体和社会主体共同参与,而不是检察机关一家包打天下。要坚持党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把着眼点放在影响区域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问题上,聚合各方面力量,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院主办、社会参与”的公益诉讼工作格局。其次,要通过有效沟通消除被监督者的顾虑。坚持把推进问题解决作为履职尽责的首要目标,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介绍情况、通报案例,听取意见、消除分歧,在办案中增进理解,在监督中寻求配合,努力为公益诉讼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三,要与审判机关达成共识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在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出庭规则等方面取得一致意见,通过会签相关文件,规范办案程序,共同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开展。

  要敢于出击,以优质案件扩大公益诉讼工作的影响力。首先,要加强线索研判,提高线索成案率。对每一件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都要进行认真研判,看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属于公益诉讼的办理范围、是否具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兼备的情形、是否有适格的主体、是否需要履行诉前程序,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精心筛选出最有可能成案的线索,集中力量,精准办理。其次,要细化证据收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坚持调查先行,严格按照诉前程序要求收集证据,综合运用调阅材料、询问相关人员、勘验现场等多种调查取证方式,使案件事实更加立体清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第三,要规范文书制作,提升检察建议质效。严格把控检察建议的制作质量,深入研究行政工作规范、执法依据,坚持事讲清、法释明、理说透,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严格把握监督标准,确保提出的监督意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说理充分、权责明确,有效提升检察建议认可度。

  (作者:东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