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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顶包案”频发引人警醒
时间:2018-07-17  作者:粱蒙蒙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字号: | |

  今年5月,蠡县检察院连续受理三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交通肇事“顶包案”,即犯罪嫌疑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他人冒充顶替司机,顶替者又涉嫌窝藏包庇犯罪。

  案例一:5月18日,蠡县公安局向蠡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刘某某、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窝藏包庇罪。基本案情为:3月5日18时,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刘某乙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之女刘某提供虚假证言,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顶替刘某某投案。

  案例二:5月15日,蠡县公安局向蠡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罗某、刘某、蔡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窝藏包庇罪。基本案情为:4月22日,罗某酒后驾驶轻型货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田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田某死亡。事发后,蔡某顶替罗某充当肇事驾驶员,刘某提供虚假证言窝藏、包庇肇事司机罗某。

  案例三:5月17日,蠡县公安局向蠡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宋某、夏某、崔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窝藏包庇罪。基本案情为:4月22日,宋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韩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韩某死亡,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彭某受伤,宋某驾车逃逸。事发后,崔某指使夏某冒名顶替、窝藏包庇肇事司机。

  蠡县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审查案卷材料,并传唤(提审)犯罪嫌疑人。在及时、正确办理案件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认真的析法释理,使其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从而接受法律的追究并改过自新。

  通过分析这三起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均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害怕法律的追究及不懂法律,才使得由过失犯罪变成了故意犯罪,由一人犯罪变成了多人犯罪。通过办理三起案件,检察官提醒大家要遵守法律法规,杜绝酒后驾驶,不要因小失大,不要因一时的糊涂造成终身后悔。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作者单位:蠡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