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讼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知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新的职责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深改组第十二次会议时就明确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提高认识,切实发挥公益诉讼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要依法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人民法院要依法公正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益诉讼工作。职能部门要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沟通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