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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6起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时间:2016-06-17  作者:孙继增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字号: | |

  6月14日上午,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河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此间,新闻发言人任国强向与会媒体介绍了6件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这6件典型案例分别为:玉田县环保局原副局长赵某某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兴隆县蘑菇峪乡林业站站长王某某等18人玩忽职守案;廊坊华北石油思源钻井股份合作公司与河北省凯盛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热井承揽合同纠纷抗诉案;张某琴与王某鹏、张某香、王某成、周某历、周某儒、曹某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污染环境案;钱某某、武某某、卢某某、陈某某污染环境案。     

  案例一:2014年3月初,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发现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的现象,到3月底,活性污泥死亡的情况日益严重,导致二期生化处理站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指使二期生化处理站责任人捏造达标的虚假水质检测表,并将这些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为河北省首例大气污染犯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媒体关注度高。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同时对该案涉及的职务犯罪展开调查,对内丘县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派驻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进行排污监控管理的四名工作人员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通过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及其5名相关责任人污染环境案的办理,又查办了背后的职务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2012年11月,钱某某得知连云港宏业公司需要有HW11资质的公司处理一批工业尾废(属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通过网上发布消息联系上了武某某,武某某找到具有HW11资质的河南瑞尔威公司,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商定,由卢某某提供河南瑞尔威公司HW11资质,武某某负责处理连云港宏业公司的工业尾废,并支付给卢某某一定费用。2013年1月,河南瑞尔威公司与连云港宏业公司在钱某某、武某某的联系介绍下签订了500吨危险废物的处置合同。2013年8月武某某将55吨工业尾废运至河南瑞尔威公司,卢某某、陈某某为其出具了500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武某某将剩余440余吨工业尾废分别运至山东莒南、河北邯郸等地私自处理。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挂牌督办的一起跨区域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案,是河北省有史以来跨区域最广、危害较大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团伙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因该案涉案地广并且涉案人员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引导公安机关制作了详细的侦查方案和取证提纲,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又制作了详细的出庭预案,检察机关通过大量的工作,使得该重特大环境污染犯罪团伙案件顺利侦破,并被成功公诉和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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