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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公布6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时间:2016-04-15  作者:古孟冬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字号: | |

  4月8日,在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更名刑事执行检察局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公布了我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原为监所检察部门)以往受理、查办的6起典型案例。     

  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查办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一监区中队长张某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案。2012年6月,罪犯侯某某在保外就医期间2次入户盗窃,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机关抓获。丰润区检察院公诉人员发现该犯保外就医手续存有疑点,遂将该情况转至监所检察科审查。监所检察科通过审查发现,侯某某是因“不能站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而被保外就医,但该犯系翻墙入室盗窃,保外就医手续明显存在造假。经立案侦查得知,张某某收受侯某某家属财物,违法为不符合条件的侯某某报请保外就医。另外,张某某还有多次收受其他服刑人员及家属贿赂的行为,违法为服刑人员提请减刑、保外就医、立功等,涉案金额5万余元。2014年11月,张某某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阜城县检察院查办辛集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原所长郑某某等人徇私枉法为罪犯制造假立功材料案。2014年12月,衡水市检察院监所检察人员在书面审查衡水监狱提请的郝某假释材料时,发现郝某在原审判决中有过立功情节。检察人员针对立功问题,对郝某进行了提问,其供出是其父花钱买来的立功线索。针对这一重大案情,衡水市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2011年5月,郝某被枣强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其父郝某某通过辛集市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马某某和辛集市公安局前营派出所原所长王某某,找到辛集市新城派出所原所长郑某某。郑某某将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网上逃犯信息透露给郝某某,后郝某某通过律师郭某某传递给当时在看守所羁押的郝某。2015年9月,阜城县法院对郑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郭某某、郝某某等人均作出有罪判决。     

  磁县检察院监督县法院执行罪犯骈某财产刑案。2015年11月,磁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骈某于2014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2015年10月,磁县法院刑庭通知执行局对骈某罚金刑进行强制执行,并将该通知书送交立案庭立案。立案庭收到通知书后直接转送执行局审查,但并未立案,且执行局审查无果。针对这一情况,磁县检察院立即向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及时追缴骈某的罚金一万元,同时建立健全并规范刑事判决中财产刑未执结部分的强制执行工作机制。磁县法院采纳了上述建议。     

  邱县检察院查办古城营乡司法所所长申某某玩忽职守致使社区矫正罪犯陈某某脱管后再犯罪案。2015年3月,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实施诈骗行为,于当年7月被上海警方抓获。邱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其监管单位古城营乡司法所所长申某某玩忽职守,未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且为该犯伪造了部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针对以上情况,邱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申某某立案侦查。同年12月,邱县法院对申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此外,省检察院还公布了兴隆县检察院对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冯某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大厂回族自治县检察院监督县公安局将涉案精神病人郝某某强制医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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