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无障碍客户端
 
检务公开
网上接待
检察长信箱 >>
检察人员监督信箱 >>
辩护与代理业务办理 >>
控告申诉举报平台 >>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新闻发布会
省检察院检务公开新闻发布会回答记者提问实录
时间:2015-06-09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法制日报》记者周霄鹏:早就听过检务公开,去年又再提公开。请问,去年以来的检务公开和以往相比有什么特别之处吗? 

  肖蘅(省检察院公开办副主任):本轮检务公开工作主要呈现出“三多”的特点。特点之一是多头推进。中央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对推进司法公开提出明确要求。省委把这项工作作为2015年十大改革重点内容,省委政法委明确了检察机关推进检务公开工作中的五项重点工作。高检院也对推进检务公开作了部署,去年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今年年初又以1号文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规定。特点之二是多点互动。本轮公开我们着力在增强公开互动性上下功夫,特别是在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开内容上借助各种载体形式增强互动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一是数字化互动。借力新媒体建立数字化互动平台,各级院均在本院门户网站开设了互动窗口,省院在门户网站平台上开设了“检察长信箱”、“检察人员监督信箱”、“举报中心”、“控告申诉网上互动平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区”等8个互动窗口。截止5月底“检察长信箱”共收取群众来信867封,已全部转办。此外,各级院还建立了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来访群众可以通过数字媒介异地反映情况,搭起了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的便民平台。二是服务窗口互动。各级检察机关将控告申诉侯访大厅、案件管理中心作为检务公开的重要窗口,设置专门人员接待来访群众、当事人、律师等人员,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接待来访2300多案次;案件管理中心共接待律师和当事人6899人次。三是活动互动。全省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各类活动,不断扩大与人民群众的对话渠道、民主渠道和监督渠道。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确立新闻发言人,尤其是今年以来,进一步使这种形式常态化、制度化。2014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召开检务公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重要案件信息等各类主题新闻发布会30余场次。大力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去年全省各级检察院以不同形式开展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186场,共邀请4180名社会代表走进检察机关进行了参观。拓宽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途径,建立了与省人大代表日常、直接联系的工作机制,仅去年9月份,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走访了驻冀的全国人大代表106人,共收集意见和建议86条。深入开展预防“五进”活动,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组建43个宣讲团,宣讲612场。特点之三是多案公开。前两轮检务公开在公开内容上,主要侧重于对检察信息、检察工作制度和执法依据等内容的公开,本轮检务公开内容突出了对案件信息的公开,去年,全省检察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络平台、提供新闻稿等多种形式对案件信息进行了公开,特别是从去年10月份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借助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检察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以及案件程序性信息进行了更大范围的公开。应当说,从内容上来讲,本轮检务公开更加丰富、更加完备、更加贴近人民群众需求。 

  中国新闻社记者李萌:从您刚才的介绍来看,案件信息公开是这一轮检务公开的重点,您能否就这一情况做进一步介绍?我们都能够看到哪些公开的案件信息?我们可以在哪里看到这些信息? 

  肖蘅(省检察院公开办副主任):案件信息是人民群众最关注的公开内容之一,也是我们本轮检务公开工作的重中之重。 

  公开的案件信息内容涉及到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和重要案件信息。程序性信息是指各类案件办理过程中,与诉讼程序有关的一些主要情况,包括涉嫌什么罪名、什么时候受理的、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信息。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提供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一审程序公诉案件、二审程序上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生效刑事赔偿决定执行案件、刑事赔偿及民事行政赔偿监督案件、行政赔偿监督案件、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14类案件的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重要案件信息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二是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三是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四是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五是包括可以公开的办案数据在内的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可以从哪里看到这些信息?这涉及到我们的公开平台,最集中的公开平台就是我们各级院的门户网站。各级院的门户网站都设置了案件信息公开的窗口,大家只要登录门户网站就可以查询到有关案件信息;还可以通过关注我们的微信进行案件信息查询,我们省院的微信平台设置了服务窗口,其中就包括案件信息公开的窗口;对于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地案件信息,我们还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形式对外发布。总之,我们会尽力拓宽我们的平台,通过更多的渠道让群众了解我们。 

  在公开方式上,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不同的案件内容采取不同的公开方式,有些采取无障碍式的、向全社会广泛公开的方式,比如相关法律文书和重要案件信息;有些采取依申请向限定对象公开方的方式,比如案件程序性信息只对与案件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公开,包括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与诉讼相关的诉讼参与人。 

  《河北经济日报》记者胡晓梅:您刚刚提到,案件程序性信息需要依申请进行公开,那么作为诉讼参与人,该如何到检察机关申请呢?是不是必须到案件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去申请? 

  肖蘅(省检察院公开办副主任):为了保护涉案当事人的隐私,程序性信息不适合采取向全社会广而告之的方式进行公开,只对与案件相关的诉讼参与人进行公开。因此,需要诉讼参与人到检察机关进行身份认证和案件绑定。如果查询人是案件当事人,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者是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查询人是近亲属的,需要提交结婚证、户口本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果查询人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需要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如果查询人是律师的,还要提交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或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检察机关验证合格之后,会通过后台程序对查询申请人与案件做绑定,同时提供给查询申请人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可以凭借网上查询账号对案件的程序性信息进行时时查询。可以登录门户网站查询、也可以用我们的微信查询。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提供网上查询的信息是正在办理中和办结后三个月以内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案件办结后三个月不再提供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 

  不需要必须到案件所在地检察机关申请。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检察机关提供程序性信息的异地查询。诉讼参与人可以到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异地查询。比如,石家庄桥西区的居民在广东涉案,桥西区的居民就可以到桥西区检察院办理异地查询业务,由桥西区检察院审查查询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审查合格后,在系统内录入申请人相关信息和申请事项,并发送至广东的检察院,由广东的检察院将查询申请人和案件信息进行绑定。 

  《河北日报》记者周远:第一个问题,起诉书、抗诉书在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后做公开,如果起诉书和法院生效判决对事实、证据认定不一致,是否还会公开起诉书、抗诉书?是否会原封不动公开起诉书、抗诉书?第二个问题,我注意到目前公开的很多重要案件信息以侦查、逮捕环节为主,起诉环节信息公开较少,请问原因是什么? 

  肖蘅(省检察院公开办副主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的起诉书、抗诉书属于案件信息公开的范围。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可能会严重影响诉讼进程,或者引发恶意炒作、重大舆情风险的敏感案件等不宜在网上查询的法律文书不予公开。只要经过审查,起诉书、抗诉书中不涉及上述内容,检察机关对法律文书都会予以公开。文书公开之前,检察机关会根据《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工作规则》对文书的内容作出替代处理和屏蔽处理。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等做匿名处理。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机构代码,银行账号等效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根据文书表述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等内容需要做屏蔽处理。 

  对您提出的第二个问题,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正如您所说的,目前我们公布的重要案件信息以侦查、批捕环节为主,起诉环节的相对较少。这一现象的出现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从去年10月份在全国上线运行,在系统内流转的许多案件尚未到达起诉环节。当然,这其中可能也还存在一些主观认识方面的问题,我们会进一步提高案件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程度,着力改进由于主观认识不到位而导致的客观问题,提升案件信息公开的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APP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