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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15-04-21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一、邯郸市曲周县检察院监督两起污染环境案 

  曲周县检察院在专项监督活动中,结合本县实际,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本县“小电镀厂”破坏环境问题突出为监督重点,针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两起污染环境案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公安机关接收案件后有案不立的问题予以全程监督,最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对当地污染环境案件频发现象起到了威慑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 

  温荣珍污染环境案: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曲周县河南疃镇窑自头村村民温荣珍在其家里经营电镀加工厂,将含镍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无任何防漏措施的渗坑内,经环保部门检测渗坑水样镍浓度为22.2mg/L,严重超过了国家标准。 

  朱振英污染环境案: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曲周县河南疃镇马兰头村村民朱振英在本村丝绵加工厂内加工电镀产品,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加工厂院渗坑内。经环保部门检测渗坑废水中重金属锌的浓度为1210mg/L,严重超过了国家标准。 

  诉讼过程:曲周县检察院在专项活动中发现县环保局尚未将两起案件向公安局移交后,分别于2014年3月13日、3月25日向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对两起案件均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县检察院又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对两起案件于2014年4月4日立案侦查。2014年8月31日,温荣珍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9月19日,朱振英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二、保定市雄县检察院监督移送王永平污染环境案 

  案件事实:2013年6月至8月间,王永平在雄县亚古城村一民房院内非法加工电镀空调支架,并将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物未采取任何措施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渗坑中。经对该加工点电镀槽和排入渗坑中的废水采样检验,认定其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六价铬、锌等有毒物质,对地下水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监督过程:在专项活动过程中,雄县检察院牵头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还加强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对雄县环保局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查阅时发现,王永平涉嫌污染环境案,雄县环保局只是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雄县检察院遂于2013年8月20日向雄县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8月23日雄县环保局将此案移送至雄县公安局,雄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 

  环保部门由于受传统执法观念影响,仍然沿用旧的法律法规,对本案同以往查处的此类案件一样,只是以行政处罚结案。雄县检察院了解到该情况后,并未简单监督结案,而是向雄县环保局详细说明了监督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本案中王永平利用暗管将有毒物质直接排放到渗坑中的行为完全符合该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且渗坑、镀锌槽中的废水经环保部门监测含有六价铬、锌等有毒物质。最终,王永平因犯污染环境罪被雄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大量小电镀、印染作坊违法排污现象尤为突出。这些小作坊大多隐秘在农村民房内偷偷生产,不易被发觉,污水没有经任何处理,便直接排放,危害极大。各级政府对该种情况高度重视,提出要“严打小电镀污染犯罪,重拳出击污染治理”。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这些小作坊的违法人员大多仅被行政处罚,污染成本很低,处罚后又继续生产。雄县检察院一方面从办案实际出发,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根据案件情况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为环保部门今后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指导。另一方面从服务和保障社会大局出发,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根本宗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对治理污染中“顶风作案”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三、石家庄市晋州检察院监督移送两起污染环境案 

  2014 年5月间,晋州市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2014年5月15日凌晨,谷辛须、马建秋二人驾驶牌号为JK585挂的罐车,在石家庄双鸽食品厂南侧二干渠附近一渗坑内排放强酸腐蚀性液体11.47吨。2014年5月19日,周帅驾驶车牌号为A75059的罐车,在石家庄潇洒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一渗坑内排放强酸腐蚀性液体共14.34吨。 

  两起案件经晋州环保部门初步检验,排放液体属PH值为0的强酸腐蚀性液体,但其以检测结果未经省级环保部门认证为由暂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晋州检察院认为,县级环保部门的初步检测结果已做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若不及时移送将会造成重要证据灭失,遂向环保部门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环保局于当日将该案移送晋州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四、张家口市沽源县检察院立案监督史海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件事实:2013年7月,史海军以承包荒山为名,与沽源县小河子乡大厂村签订了租赁荒坡合同,向沽源县国土局办理了10亩临时占地手续,之后大肆滥挖沽源县小河子乡大厂村后沟自然村东山荒坡林地土石料,将所取土石方卖给张承高速施工方用于垫路基。经鉴定,史海军非法占地共329.57亩,其中林地326.95亩,非林地2.62亩,林地植被已被破坏,不能继续作为林地使用。 

  诉讼过程:沽源县检察院得知此案信息后,经深入实地调查,初步估算被破坏农用地约二、三百亩,当地植被破坏严重,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遂于2014年4月22日向沽源县森林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沽源县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4月27日以“所属林地有待林业部门的鉴定结果出来后才可认定”为由向沽源县检察院作出说明。沽源县检察院认为沽源县森林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于2014年7月31日向沽源县森林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决定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沽源县森林公安局的行为予以纠正,并督促沽源县森林公安局及时对史海军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立案侦查。期间,市院主管检察长和侦监处长多次到沽源县进行督导,为县院办案排除干扰和阻力。2014年8月12日沽源县森林公安局以沽森公(刑治)立字【2014】0001号对史海军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立案侦查。目前,犯罪嫌疑人史海军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2015年1月,沽源县检察院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沽源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周宪文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五、保定市蠡县检察院监督移送七起滥伐林木案 

  蠡县检察院结合本县实际情况,针对2014年入春以来运输新伐林木车辆明显增多的现象,将乱砍滥伐林木犯罪纳入监督视野,一是去林业部门调查了解本年度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发现2014年以来林业局基本没有受理过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二是到林木种植较为集中的乡镇进行实地了解,发现确有成片林木被砍伐现象。针对上述情况,蠡县检察院及时与林业部门进行沟通,一起研究对策,用半个月的时间,由林业部门派员对全县进行拉网式排查,共发现15处林地被砍伐,且均未办理采伐许可证。 

  蠡县检察院在认真筛选的基础上,监督林业部门对达到立案标准的7起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蠡县辛兴镇北宗村村西3.7亩林地被伐,经测算材积20.8立方米。2.蠡县辛兴镇南宗村村西4.68亩林地被伐,经测算材积42立方米。3.蠡县辛兴镇南宗村村北4.86亩林地被伐,经测算材积49立方米。4.蠡县胡村村北9.5亩林地被伐,经测算材积47立方米。5.蠡县胡村砖窑西侧4.6亩林地被伐,经测算材积26立方米。6.蠡县林曲路桑园段南侧5.9亩林地被伐,经测算材积54立方米。7.蠡县桑园双建编织厂东侧5.6亩林地被伐,经测算材积30立方米。 

  六、保定市唐县检察院监督移送刘会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案件事实:2014年4月,刘会珍在保定市唐县都亭乡北都亭村家中非法收购60余只死羊和病羊,屠宰销售20余只,获利1600元左右。经鉴定,刘会珍收购的死羊和病羊大肠杆菌超标,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监督过程:在专项活动中,唐县检察院认真走访每一家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摸排线索、查阅案卷。2014年4月20日在查阅唐县商务局执法案卷时发现刘会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唐县人民检察院遂于2014年4月21日向唐县商务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唐县商务局于次日将此案移送唐县公安局,唐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立案后,唐县公安局和商务局双方均不愿承担鉴定费用,致使鉴定意见迟迟未做出。为推进案件的顺利办理,从快追诉和打击犯罪,唐县人民检察院从中协调,跟踪催办、监督此案,又于2014年4月29日向唐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很快解决了鉴定意见问题。2014年5月27日,唐县检察院对刘会珍批准逮捕。2014年9月15日刘会珍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唐县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唐县检察院从实际出发,抓住本地食品生产和销售问题高发和频发领域的“牛鼻子”,通过走村入户及时摸排线索,查阅执法机关案卷全面了解案情,快速、有效地监督移送案件线索,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快捕犯罪嫌疑人,办案过程中注重强化同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和协作,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唐县检察院对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查办此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次成功尝试,为今后监督立案其他犯罪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照。 

  七、邢台市临城县检察院立案监督六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3年8月,在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上,临城县农业局向县检察院反映:在临城县境内销售的豆芽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该院遂将该线索移交县公安局,公安机关认为,一是认定“毒豆芽”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二是自己没有行政履职职权,无权对“毒豆芽”生产者进行检查;三是抽查样品易腐,鉴定期间较长,给查处工作带来难度;四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临城县院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豆芽进行鉴定,临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遂于2013年9月11日对临城县早市的豆芽作坊进行突击检查,分别在王贵才、陈二增、代振文、耿川平、王瑞华、张国平等6家作坊提取绿豆芽500克及添加剂。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检测,王贵才等6家作坊生产的豆芽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此后,县检察院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对6起案件立案侦查。最终,王贵才等6人分别被县法院判处8至9个月有期徒刑。 

  王贵才等六人在自家作坊生产豆芽并在临城县域内销售,经营时间最长达十年之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临城县检察院通过行使立案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形成打击合力,有效避免了有案不移,有罪不究现象的发生,给生产销售食品行业起到滤化作用,对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八、保定市高碑店检察院立案监督王中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件事实:自2012年5月份起,王中华在白沟镇第一街自家作坊内生产豆芽过程中非法添加禁止用于食品添加剂的“无根豆芽素”,每天约产100斤。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保定分中心检验,“无根豆芽素”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 

  诉讼过程:高碑店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白沟公安分局仅对王中华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没有刑事立案,遂于2014年5月4日向白沟公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白沟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后,高碑店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遂于2014年5月6日发出《通知立案书》,白沟公安分局于当日决定立案。王中华于2014年5月20日被高碑店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后于2014年11月19日被高碑店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均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号公告)中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成为人民群众的重大期盼。该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打击危害民生领域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对危害民生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 

  九、邢台市邢台县检察院监督移送代建忠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2007年10月至2014年2月,代建忠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长期从河南购进万通筋骨胶囊、风湿骨痛宁、六味地黄丸、三十六味帝皇丸、前列舒康丸、二十六味帝皇丸、六十六味帝皇丸、中药伟哥、美国伟哥、美国蓝金、美国黑金等药品、保健品,向心长、皇寺、浆水、宋家庄、张安北等48家药房销售,非法获利15万元左右。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 

  诉讼过程:2014年3月,邢台县院在查阅邢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卷宗时发现,代建忠的行为已涉嫌销售假药罪,遂建议县食药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县食药局在规定期限内并未移送,该院遂于2014年3月18日向食药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县食药局于当日将案件移送邢台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检察院当即派侦监科干警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到各地药房收集完善证据。2014年4月17日,邢台县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代建忠。2014年12月21日,代建忠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十、沧州市沧县检察院立案监督苗云生销售假药案 

  苗云生自2008年秋开始从他人处购进假哮喘药20余千克,后在家中自行分包并通过邮寄方式销售给通过手机联络好的客户。2012年10月20日,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当场查扣苗云生尚未销售的假药0.8千克。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月将该案移送沧县公安局后,县公安局始终未立案侦查。沧县检察院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后,于2014年8月5日向沧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沧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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