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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4-10-23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落实高检院、省委和省院党组关于检务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的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检务公开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1.深刻认识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检务公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检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检察机关的一场自我革命。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把检务公开当做当前推进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杀手锏”、规范检察权力的“铁笼子”、爱护检察干警的“安全阀”,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高检院、省委和省院党组的决策部署上来,使认识再提高,思路再清晰,步伐再加快,不断增强做好检务公开工作的自觉性,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赢公信,以公开提素质的目的。市、县两级院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思想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检察人员参与检务公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增强与人民群众互动,密切检民关系。 

  二、以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为重点,准确把握检务公开范围 

  2.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查询主体限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内容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强制措施、处理结果等程序性信息。高检院研发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可以畅通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渠道,在原有辅助式查询的基础上实现自助式查询。案件办理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的主要职能部门。案件办理部门要规范使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填报案件程序性信息,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将案件办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上传至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并依据即将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办理查询业务。 

  3.法律文书公开。各级检察机关制定的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赔偿决定书以及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应当在本级检察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待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在全国正式运行后,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以及设在本级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大厅内的电脑或电子触摸屏上公开法律文书。案件办理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是法律文书公开的主要职能部门。案件办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文书公开的有关规定确定拟公开的法律文书并遵循高检院规定的法律文书格式,提高文书质量,尤其是增强公开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性;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确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案件管理部门要对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的法律文书进行形式审查和发布。 

  4.重要案件信息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包括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社会关注的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其他重要案件信息等。案件办理部门、宣传部门是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主要职能部门。案件办理部门负责重要案件信息的界定、采集以及审核;宣传部门负责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等网络平台发布重要案件信息,以及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通讯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 

  5.建立、健全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控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涉检信访终结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有较大影响的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暂缓起诉、刑事和解等案件,拟作不立案、撤案处理的自侦案件,提起抗诉的案件以及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各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监所部门、公诉部门、反贪部门、反渎部门以及民行部门可以探索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或其他社会人士参与,积极尝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的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综合性内容公开。综合性内容包括法定权力、部门职能及工作流程、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办案期限、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重大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办公室、研究室、宣传部门是综合性内容公开的主要职能部门。办公室、研究室负责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收集、整理、汇总、审核各类综合性公开内容;宣传部门负责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发布综合性内容。 

  三、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创新检务公开形式 

  7.注重发挥网上平台作用。要用好互联网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机短信平台等新兴传播工具,充分发挥信息发布、在线交流、咨询服务、政策解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变单项公开为双向互动,着力打造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检务公开网络。各级检察机关宣传部门要着力加强官方网站建设,按照省院《关于统一建设和改版升级全省检察机关互联网门户网站的通知》和《关于全省检察机关互联网门户网站集群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加紧投入官方网站集群建设,尽快完成官方网站的搭建和改造升级工作。省院、各市院宣传部门还要注重发挥微博、微信平台的作用,构建更加开放、动态的公开平台。各级检察机关官方网站应当与高检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条件具备的地方也可以通过微信平台与高检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实现执法办案信息的多渠道共享,方便群众查询。各级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监察部门、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要明确分工,做好网上控告举报申诉、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实名举报、检察长信箱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信息的受理和答复工作,确保与公众互动功能的实现,提高多渠道服务群众的水平。 

  8.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传统媒体的良性互动,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报本院查办职务犯罪和批捕公诉、诉讼监督案件等工作情况,发布重大工作部署、专项行动、重要会议、重要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事件进行回应。 

  9.完善检务公开场所建设。各级检察机关要因地制宜,尽快完成检务公开大厅建设,逐步把对外接待、检务宣传、业务咨询、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律师接待、视频接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案件信息查询、12309举报电话等工作整合在检务公开场所,配置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硬件设施,推行“一站式”服务。省院“公开办”要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提出并研制相对统一的大厅公开内容。 

  四、以提升检务公开水平为中心,加强工作保障 

  10.加强组织保障。省、市两级院要加强对下指导,形成上下合力;“公开办”、案件管理部门、案件办理部门、办公室、研究室、宣传部门、技术部门、政工人事以及计财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部门合力。 

  11.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处置机制。案件办理部门对拟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严格审查把关。宣传部门要加强涉检舆情动态监控和预警,对可能因公开而引起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要全面收集、研判检务信息公开引发的社会舆情,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12.建立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深化检务公开,必须严格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和保密纪律要求,依法公开检务信息。保密部门要依据法律和高检院规定,完善保密规则,明确各类检务信息定密标准;要加大对各部门的培训力度,提高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要加强保密检查和管理。 

  13.加强培训工作。要加大对参与检务公开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培训,“公开办”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明确检务公开工作的内容、思路和目标;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熟练使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监督、指导相关部门运用软件平台开展工作;案件办理部门工作人员要提高规范执法水平,严格执行执法办案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增强法律文书说理能力;宣传部门工作人员要提高网络平台的运用能力、新闻发布水平以及舆情应对能力。 

  14.加强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微博、微信、互联网等多元化途径宣传各级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开展情况以及检察工作部署、成果;要借助传统平台加大对各级检察机关新媒体平台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新媒体平台、使用新媒体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强化社会监督、服务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 

  15.加强理论研究。研究室要加强对检务公开相关理论、争议性问题和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公开办”要认真总结提炼推广各地在推进检务公开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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