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开放日”制度
(2013年9月17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求公信,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察开放日”是指每年固定日期,依法集中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保密事项的工作内容,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面对面沟通交流,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充分地了解、理解和监督、支持检察工作。
第三条 “检察开放日”坚持严格依法、及时充分、接受监督、改革创新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等事项外,凡能够公开的都要公开。
第四条 “检察开放日”开放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察机关的基本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流程;
(三)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
(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科学发展的情况;
(五)各项检察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六)检察机关执法为民便民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七)自觉接受监督和加强自身监督的情况;
(八)其他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检察开放日”要选择开放的合适地点,采取制作展板、印发材料、设立咨询台、播放宣传片、现场讲解、组织参观等形式,面向社会开放。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参加,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深入检察机关,进一步拉近检民距离,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监督。
第六条 “检察开放日”要根据各地的工作实际,研究确定开放的主题和范围,积极创新形式和载体,确保体现特点,突出亮点,注重效果。
第七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察开放日”活动。
第八条 办公室为“检察开放日”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具体协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参与,注重质量,讲求效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使“检察开放日”切实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检察工作的窗口,展示检察机关形象的平台。
第九条 “检察开放日”的开放内容,实行部门分工、主管院领导负责制,各部门根据“检察开放日”的主题和分工安排,拟定公开的内容、形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进行公开。
需要由机关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公开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并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主,起草公开的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把关。
第十条 “检察开放日”活动期间,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及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汇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