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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周工作制度
时间:2014-08-21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河北省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周工作制度

(2013年9月17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宣传工作,保障举报宣传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宣传周活动主题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确定。

  第三条 举报宣传周时间为每年六月最后一周,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举报宣传的内容: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和受理、审查、分流、交办举报线索,以及督办、答复等工作,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举报人保护。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

  (三)举报奖励。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依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人员暂行办法》确定。

  每年度举报宣传主题内容按高检院要求确定。

  第五条 举报宣传活动的形式:

  (一)设点宣传。各市院、基层院要设立宣传点,张贴挂图,散发资料,接受群众咨询和当面举报。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及开展专项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通报检察机关完善举报制度,加强举报人保护的有关情况。

  (三)利用媒体宣传。各级检察机关可以制作举报宣传节目,在受众面较多的媒体上予以播出或刊登,广泛宣传举报宣传周活动的主题和内容。

  第六条 举报宣传活动的组织: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分工合作。各级检察机关均要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控申部门牵头,当年度举报宣传主题内容涉及部门配合的活动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在“举报宣传周”准备阶段及活动期间的职责分工作出统一部署和安排。

  (二)制定周密方案,加强后勤保障。在举报宣传周活动前期筹备阶段,各市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订详实的“举报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真正做到思想高度重视、组织落实到位、准备工作充分。

  举报宣传周具体安排、部署和宣传活动情况的汇集由举报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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