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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工作报告
时间:2014-08-21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4年1月10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童建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3年,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力推进平安河北、法治河北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一、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职能作用,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一)严肃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按照中央、省委关于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部署,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群众举报工作机制,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组织指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351件1932人,立案人数同比上升6.04%,其中,查办大案818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厅级干部9人(含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县处级干部4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23亿余元。突出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发生在重大工程建设、国土资源、金融证券、政府采购等领域中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案件,共立案侦查此类犯罪嫌疑人416人。扎实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进一步深化涉农检察工作,立案侦查征地拆迁、医药购销、支农惠农等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1439人。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165人、单位行贿14人。

  (二)着力加强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的要求,加强市级检察院侦查指挥平台建设,依法查办在土地征用等行政审批,环境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执法以及司法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侵权案件。全年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40件949人,立案人数同比持平。其中立案侦查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147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02人。

  (三)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发挥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在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有比较深刻了解等优势,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加快警示教育基地建设,深入开展专项预防、行业预防和系统预防。全省检察机关已建立警示教育基地192个,全年共开展预防教育8584次,提出预防建议2036件,接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5523次。根据省委关于“四大攻坚战”要落实到企业、园区和项目的要求,完善预防工作机制,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等2800多个重大建设项目开展职务犯罪专项预防;深入企业、园区开展法治宣讲,帮助完善规章制度,积极提供法律咨询,着力增强服务企业、园区发展实效。实施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为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预防对策建议。协助省委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会议专题部署预防工作。开展“送法进军营”巡回法治宣讲活动,加强军地共建工作。

  二、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大力推进平安河北建设

  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打造“首安之区”的重大部署,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积极参与“大平安”格局建设。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依法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3116人,起诉47026人。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从严惩治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突出打击涉黑涉恶、“两抢一盗”、寻衅滋事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等,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嫌疑人119人,提起公诉239人。

  (二)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着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严厉打击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批准逮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1732人,起诉2794人。突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共批准逮捕两类犯罪嫌疑人427人,起诉727人。

  (三)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严格执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前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与公安、法院、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和各种破坏生态建设的刑事犯罪,共批准逮捕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盗伐滥伐林木罪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196件272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此类犯罪案件43件5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0件64人。

  (四)深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检调对接、刑事和解等工作,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引导群众理性、合法、有序地表达诉求,办理群众信访案件7472件次。积极探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推行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推动涉检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对58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亲属提供救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126人,开展社会调查1897人次,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深化诉讼监督工作,积极推进法治河北建设

  深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认真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一)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深入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54件287人,纠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2422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1766件,纠正漏捕犯罪嫌疑人2926人,纠正漏诉1929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351件次。加强审判活动监督,严格落实公诉人出庭、量刑建议等制度,注重对量刑畸轻畸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案件的监督,依法提出刑事抗诉504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887件次。积极履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责,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完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证据审查与认定、案件质量分析、办案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二)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坚持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司法权威并重,树立依法监督、居中监督、规范监督等民事诉讼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机制,按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和支持起诉等监督方式,稳步开展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依法提出民事行政抗诉214件、再审检察建议926件,办理支持起诉819件,对立案审查后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的1233件案件当事人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三)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把监所检察工作作为保障人权、维护法律严肃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监督纠正监管场所混管混押、体罚虐待、违规使用戒具和禁闭等违法监管行为1276件次;深化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872件次;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纠正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违法情况1627人次;加强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集中清理久押不决案件50件105人;查办司法人员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35件44人。

  四、强化自身监督制约,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完善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着力提升执法公信。

  (一)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组织学习高检院制定的《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教育全省检察人员切实增强人权保障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真正做到按程序执法、依规则办案,努力让规范执法成为每个检察人员的自觉行动和行为习惯。

  (二)深化内部监督制约。全面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执法办案集中管理监督机制,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执法工作的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的违规违法情形。健全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充分发挥检委会集体决策把关作用。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对易发多发问题的执法岗位加强防控,着力防止发生违法办案行为。

  (三)深化检务公开。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开通省检察院官方微博,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共有4500余名机关干部、企业职工、在校学生、媒体记者走进检察机关,增强了执法办案透明度。全面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各级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244件,对其中的11件提出了不同意意见,检察机关认真研究后全部采纳。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律师在诉讼中的制约,更加广泛地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升整体素质能力

  牢牢把握队伍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地位,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一)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省检察院注重突出检察特色,创新载体和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领导干部正风肃纪、机关处室提质提效等5个专项工作。认真抓好克服“四风”问题十二件实事,修订完善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以实际成效检验活动成果。

  (二)扎实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紧紧围绕干部素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实施、信息化应用等内容,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和专项业务培训,共组织培训110期。举办三级检察院参加的“河北检察讲堂”视频讲座,邀请知名专家、学者授课,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北科技大学等院校开展检校合作,努力提高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注重发挥高层次人才示范带动作用,47人被评为全国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积极探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落实职业保障制度,大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提高检察队伍职业化水平。

  (三)切实加强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从严治检,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狠抓责任落实。严肃开展省院机关纪律作风整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深入开展检务督察和执法执纪检查,及时纠正执法不公不廉问题,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18人。

  (四)不断巩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与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实行一院一策,努力解决影响基层检察工作开展的办案力量、经费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努力建设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的基层检察院。全省检察机关共有120多个先进集体和240多名先进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张秉文荣获全国“最美检察官”称号,蠡县人民检察院荣获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

  各位代表:

  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把检察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认真贯彻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制定实施《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实效性,着力为“四大攻坚战”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执法司法环境。

  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惩治危害民生犯罪力度,抓住教育实践活动的契机,在检察工作中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健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制定实施《河北省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指导意见》,切实做到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努力把执法过程变成联系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权益的过程。

  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人大各项决议和省人大常委会视察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时提出的审议意见,扎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全省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省委和高检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省检察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全省检察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的有:一是检察职能为大局服务发挥得还不够充分、有效,检察工作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树得不够牢,法律监督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办案质量和效果都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检察队伍整体素质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高层次、专家型、骨干型人才相对缺乏。三是自身监督制约和反腐倡廉建设仍需加强,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廉洁的现象依然存在,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四是基层基础工作相对薄弱,基层检察院建设发展不平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滞后,执法办案科技含量低,一些检察院队伍老龄化和提前离职离岗占编问题严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下大力气解决。

  各位代表: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和反腐倡廉的新期待,紧紧围绕省委和高检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政治建检、业务立检、公信树检、素质兴检、科技强检,全面正确履行各项检察职责,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大力提升各项工作水平,全力推进平安河北、法治河北建设,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着力服务全省“四大攻坚战”,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围绕我省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治理环境污染等重大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坚决打击制假售假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惩治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促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经济活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犯罪活动,严肃查办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的案件,加大对涉及生态环境案件的诉讼监督力度,促进全省绿色崛起。

  二是严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审议意见,突出打击重点,完善工作措施,有案必查、有罪必究,突出查办一批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和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始终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更加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建议,促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三是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法治保障作用,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危害民生民利的犯罪活动,确保社会安宁有序、人民安居乐业。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依法妥善处理好群众诉求。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突出整治治安乱点地区,促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四是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着力维护司法公正。继续抓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工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要求,切实加大对执法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力度,加强对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是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指导市县两级院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升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能力水平。加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机制,推动检察人才整体上层次、上水平。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各项规章禁令,始终保持对自身腐败问题的“零容忍”,保证检察队伍清正廉洁。

  六是落实各项改革措施,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省委和高检院的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各项检察改革,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健全检察权规范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健全检察人员职业准入制度,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积极探索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办案责任制和检察队伍管理机制,努力开创全省检察工作新局面。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省检察机关将在省委和高检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奋进崛起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一:

  有关用语说明

  1.检调对接(见报告第4页第20行)。指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先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

  2.刑事和解(见报告第4页第20行)。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

  3.诉访分离(见报告第5页第2行)。作为涉法涉诉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明确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刑事被害人或亲属提供救助(见报告第5页第4行)。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个部门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缓解经济困难。

  5.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5页第6行)。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增条款,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违背法定的义务,即作不起诉处理的制度。

  6.犯罪记录封存(见报告第5页第7行)。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一项规定,指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消除先前定罪记录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的消极影响,避免人生早期实施的犯罪给其留下终生印记,并因此对其之后的人生道路产生持续的负面影响。

  7.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见报告第5页第15行)。指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确保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8.量刑建议(见报告第5页第20行)。指检察机关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依法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从而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

  9.非法证据排除(见报告第6页第1行)。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内容,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以下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二)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

  10.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6页第1行)。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内容,指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予以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机关。

  11.支持起诉(见报告第6页第9行)。指检察机关对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支持受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2.人民监督员制度(见报告第7页第22行)。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在全国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七种情况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迅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附件二:

  2013年检察工作有关数据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