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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5-04-25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案例一

尚某龙等人商标侵权撤案监督及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案

【基本案情】

2020年,望都县一款鞋底上带有“”图案的登山鞋销售异常火爆。2021年10月,曹某申请将“”图案注册为商标。2022年至2024年间,曹某以其商标被侵权为由,向望都县二十多家鞋厂和网店索赔,在温州、上海、成都等地针对望都县十几家网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3年7月,曹某向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商标被侵权,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望都县某丰鞋厂网销部负责人尚某龙、某轩商贸公司法人张某民、某通商贸公司法人徐某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及检察机关自行调查,依法查明尚某龙等3人购买、销售带有“”图案鞋类产品的时间早于曹某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1月11日,公安机关以尚某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批准逮捕。保定望都县检察院依法全面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发现有证据表明尚某龙的行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在先使用”。2024年1月18日,望都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制发了继续侦查提纲。

随后,望都县检察院根据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疑点,依法决定自行开展调查,一是调取了网销平台销售记录等电子证据,查明尚某龙等3人销售带有“”标识鞋类产品的供货商及交易时间。二是依法查明,2019年11月份,案外人何某尧等人开始生产、销售带有“”标识的鞋类产品。同期,尚某龙等3人开始从何某尧等人处购买、销售带有该标识的鞋类产品,当时望都县至少有三十余家企业或网店生产、销售带有该标识的鞋类产品,具有了一定影响。该时间早于曹某申请登记注册的时间。三是尚某龙等3人均表示其生产、销售鞋类产品上的“”标识是为了装饰,不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为此,望都县检察院征求了省、市两级检察院商标领域特邀检察官助理及专家学者的意见,一致认为,曹某申请注册的商标系纯图形商标,发挥识别产品的作用相对较弱。尚某龙等人开始销售带有该标识的鞋类产品时间早于曹某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在先使用”条件,依法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望都县检察院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该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为有效提升检察办案的公开性和公信力,让公正更加可触可感可信,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2024年6月4日,望都县检察院依法召开听证会,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认定意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决定不当,依法应当监督纠正。听证会后,望都县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2024年6月6日,望都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说明书》载明的立案理由不成立,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2024年6月11日,望都县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

望都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举报人曹某以个人身份共申请注册商标121个,均系简单的图形组合。通过大数据检索,发现曹某就该商标在温州、上海、成都等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合现有证据,曹某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注册商标,且存在恶意抄袭、抢注他人使用商标情况,并针对商标使用人反复提起民事诉讼,恶意维权嫌疑较大。保定市、望都县两级检察机关与温州、上海等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就曹某恶意抢注囤积、恶意诉讼情况进行了沟通,通报了各自相关刑事、民事案件办理情况,促使曹某于2024年12月出具承诺书,承诺不再就“”商标向望都县有关的企业、自然人主张权利,撤回全国范围内就该商标与望都县有关的全部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件办结后,望都县检察院积极做好“后半篇文章”,一是围绕“在先使用”认定标准、严厉打击恶意维权、强化商标权保护等方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部采纳,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商标使用管理,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着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二是聚焦提升维权意识、鼓励创新创造等方面,向望都县鞋业协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鞋业协会堵塞漏洞、完善管理,帮助鞋业企业规范商标注册、使用、维权等行为,引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打造望都县制鞋行业整体品牌,助力县域新质生产力发展。三是主动回访涉案企业,聚焦企业知识产权方面司法需求和涉法问题,送法入企,帮助企业健全完善相关制度;针对鞋业行业高发法律风险,编制企业风险手册,提升防范应对风险能力,实现了良好效果。四是引导行业和企业认真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社会责任,望都鞋业协会及部分企业依法就曹某注册的“”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典型意义】

(一)依法扎实履职办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河北省检察机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紧紧扭住法律监督这一根本职责,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扎实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高质效法治服务保障。本案中,望都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主动作为,依法自行开展调查,经核实,认为不应当立案,依法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切实有效地维护了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案件办结后,望都县检察院主动回访涉案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普法教育,帮助企业编制防范经营风险手册,提升应对风险能力,实现了“办理一类案件、帮扶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二)深入推进综合履职,助力企业健康发展。高质效践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是提升办案质效的根本途径。近年来,河北省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在办案中积极开展“一案四查”,同步审查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诉讼线索,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全面审查、同步移送、高效解决,实现最优保护效果。本案中,望都县检察院查明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依法主动作为,查明举报人曹某恶意抢注、恶意诉讼举报等事实,并通报给相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经工作,曹某承诺不再向望都县相关企业、自然人主张权利,撤回全国范围内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取得良好效果;结合望都县制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情况,向鞋业协会制发检察建议,帮助鞋业企业规范商标注册、使用、维权等行为,与本地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联等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三)依法自行开展调查,公平公正助企重生。调查核实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权力,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职权查明刑事犯罪案件事实的主动性权力。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方式,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本案中,望都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经自行调查查明尚某龙等3人销售带有“”标识的鞋类产品早于曹某商标申请时间,其行为符合商标法中的“在先使用”规定。经过检察听证,与会人员均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监督撤案的处理意见。依法监督撤案后,望都县检察院深入涉案企业,围绕增强维权意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让民企得以“新生”,促进了望都鞋业向规范化、品牌化发展。

(四)推进上下一体履职,遏制恶意维权态势。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恶意抢注、囤积商标,通过恶意起诉、虚假诉讼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直接影响了企业发展。检察机关扎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坚决斩断灰色“产业链”,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类企业合法权益,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监督质效。本案中,针对曹某的恶意维权行为,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认真甄别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提起恶意诉讼、破坏正常经营和竞争秩序的行为,查明尚某龙等人行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在先使用”规定,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报经省检察院协调上海、浙江温州等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沟通联络机制,上下联动,协作配合,下好跨区域检察办案一盘棋,有效遏制了滥用诉权恶意起诉举报等不法行为。

案例二

某镇陶瓷协会商标权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

【基本案情】

沧州市运河区某氏茶叶经销处,高新区某记茶铺、某茶茶坊、某祥茶叶经销处以及黄骅市某堂茶庄对外销售标有“某镇”字样的盖碗、茶具。2023年8月15日,某镇陶瓷协会分别将上述5家茶行店铺起诉至沧州市新华区法院,请求判令上述5家茶行店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各1万元。新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误认或混淆,判决驳回某镇陶瓷协会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新华区法院对某镇陶瓷协会与某氏茶叶等5家企业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所作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确有必要进行监督,2024年1月5日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启动监督程序后,新华区检察院通过咨询专业人员、查阅相关判例、现场勘察涉案商品,依法查明地理标志属于证明商标,主要作用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其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决定,不同于一般商标区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界定是否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某镇陶瓷协会的第1299950号注册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以证明标示该商标陶瓷产品的主要原料来源于某镇及周边地域并符合相应的制作工艺等特定品质。某氏茶叶等5家茶行店铺销售的盖碗、茶具底部标有“某镇”字样,完整包含涉案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涉案商品盖碗、茶具亦在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范围内。新华区检察院另查明,某氏茶叶等5家茶行店铺销售的盖碗、茶具原产地并非某镇,亦不存在其他正当使用“某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情形,其行为已经达到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原产地为某镇地区且具有该地区陶瓷产品特有品质,依法构成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新华区检察院于2024年1月23日向新华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其作出的民事判决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作为一般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未精准界定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证明标准,未查明涉案商品是否具备正当使用涉案地理标志的情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新华区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于2024年3月11日裁定再审。2024年6月24日判决某氏茶叶等5家茶行店铺立即停止侵害某镇陶瓷协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分别赔偿某镇陶瓷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1500元。

【典型意义】

(一)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的鲜活载体,是加强区域特色产业保护的重要抓手,依法开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工作,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意义同样重大。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全面落实省委和最高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重点加强民事诉讼监督,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贡献检察力量。新华区检察院依法充分履职,在走访辖区商会、企业过程中,了解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取证困难、法律适用模糊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依法监督审判机关统一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类侵权案件的证明标准和法律适用,在助力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中体现检察担当。

(二)借助外脑智慧,破解法律适用难点。新华区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后,依托检答网司法案例库和裁判文书网平台,通过查阅典型案例和相关判例、咨询特邀检察官助理等方式,精准界定了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一般侵犯商标专用权证明标准和法律适用标准的区别,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监督的质量和实效。该系列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加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司法保护,规范经营者正确使用包含地理标志内容的商品标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做好精准监督。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向有关机构和个人核实案件情况的活动,是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本案中,新华区检察院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全面落实“三个善于”实践要求,打破就案办案、阅卷办案的传统模式,积极作为,通过采取询问当事人及部分店铺消费者、实地勘察、调取涉案茶具原产地信息等措施,增强案件审查亲历性,依法查明涉案侵权商品不具备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某镇”字样的正当情形,并据此作出监督决定,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例三

周某某侵犯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日起,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通过微信从沧州市肃宁县购进无商标标识的服装和假冒的“斐乐”品牌注册商标标识,自行将商标标识烫印在服装上,通过百度视频平台直播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1.6万元。

之后,周某某从山东省一内衣批发市场低价购进了价值2.3万元的假冒“斐乐”“始祖鸟”“耐克”“迪桑特”“北面”品牌袜子,通过其在百度视频平台上注册的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6.6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10月11日,邢台市平乡县公安局对周某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2024年1月22日,向邢台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邢台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不仅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还实施了购进无商标服装后烫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后对外销售的行为,依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针对公安机关仅认定单一罪名且资金混同的情况,依法制发《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对涉案行为和资金认真甄别,精准认定。同时,以该案为切入点,对在办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综合研判,聚焦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知识产权侵权监管问题,同步审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024年3月26日,向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同年4月10日,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反馈全部采纳检察建议。随后,邢台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联合相关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签《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针对侵犯商标权案件日趋跨区域化、链条化、隐蔽化的情况,邢台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与行政部门密切协作,在侵犯商标犯罪多发高发地区进行了深入排查,摸排源头制假线索,深挖出一个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涉及河北、广东等地,涉嫌犯罪人员7名,涉案金额131万余元,涉案假冒注册商标标识285万余个。

2024年3月26日,邢台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于同年6月28日以上述罪名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对犯罪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使用商标”的行为,邢台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某在无商标的同种商品上烫印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进行了实质审查,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实施了给原本没有商标的商品烫印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的行为,依法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如果仅将贴标行为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显然不能完整评价其行为。因此,周某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13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以检察职能深度融合为基石,构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新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围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可能涉及的刑事追诉、民事追责、行政违法以及公益诉讼等方面进行同步审查,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推动一体履职,实现办案理念融合和工作整合。本案中,邢台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一是以案促护,开展零距离检察服务。分析梳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行为特征、企业经营风险点,全面推进“全链条零距离”的检察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新模式,指派检察干警在9家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全方位检察保障。二是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积极探索将刑事、民事合并处理,一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帮助被侵权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三)以共同协作为依托,实现全链条保护。一是链条化打击犯罪,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与公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常态化协作机制,同向发力,针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特点,追溯犯罪源头,深挖犯罪线索,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二是聚焦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涉及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为切入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完善紧密衔接的横向一体履职机制,着力构建全方位一体化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案例四

高某远、郭某伟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高某远等4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谢某来等人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在各自工厂雇佣郭某祥、张某松(另案处理)等人生产假冒“悦泰海龙”牌、“可兰素”牌车用尿素溶液,并向李某国、任某领(均另案处理)等批发商销售,由批发商销售给段某伟(另案处理)等零售商。高某远等人非法经营数额为5万余元至249万余元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6月至8月,涉县公安局先后以高某远等5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涉县检察院提请逮捕。涉县检察院经分析、比对涉案人员微信交易记录后发现,高某远、郭某伟、张某飞存在购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固定渠道,通过进一步梳理涉案人员购入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种类、数量和金额,锁定了谢某来、孙某敏、章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线索,依法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上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情况,成功追捕追诉上述3人;同时,基于高某远、郭某伟等人以制假售假为业、微信账户交易频繁的实际情况,引导公安机关恢复关键人员手机数据,比对微信聊天记录进一步查明涉案人员制假售假情况,依法处理相关人员。

2023年8月15日,涉县公安局以高某远等8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涉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涉县检察院多次联络企业诉讼代表人,就涉案商标注册类别、有效期、商标标识同一性鉴别标准等方面听取意见,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犯罪嫌疑人谢某来、章某等人退赃退赔,帮助被侵权企业挽回损失。2023年9月22日,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县域内该行业经营人员知识产权观念淡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缺失等问题,以“公开听证+宣告送达”方式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排除侵权风险隐患。

涉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经细致核查案件事实后,依法追加高某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动开展释法说理,深入浅出详细阐明假冒侵权犯罪的危害后果,在检察机关耐心细致的工作下,8名犯罪嫌疑人均主动认罪认罚。同时,综合考量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经公开听证,对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犯罪嫌疑人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敏建议宽缓量刑。2023年11月9日,涉县检察院对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综合考量章某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2023年11月27日,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23年11月9日,涉县检察院以高某远等7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2024年2月2日,涉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分别判决7名被告人六年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引导侦查取证,实现全链条打击。涉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职能,引导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扣押涉案人员通信设备,及时恢复电子数据,全面梳理涉案人员聊天记录及交易台账,准确认定高某远等人刑事责任。对于发现的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依法提出继续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查获了实施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谢某来等3人。对于发现的中间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线索16件,依法监督涉县公安局提交邯郸市公安局发起集群战役,移交案发地公安机关处理,确保制造-批发-零售三个环节全链条打击。

(二)强化综合履职,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三个善于”引领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持续加强专业化建设,完善综合履职工作机制,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中,全面开展“一案四查”,统筹履行惩治犯罪、民事监督、行政监督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对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的,同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制发检察意见书予以行政处罚,确保罚当其责;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行业管理问题,以源头治理为切入点,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整章建制,堵塞漏洞,依法充分保障权利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分层处理。全省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深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涉案金额大的行为人依法从严惩处;对涉案金额不大、认罪悔罪态度好、有退赃退赔情节的行为人依法提出宽缓量刑建议;对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行为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切实将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办案的各个环节,全面提升办案质效,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五

罗某甲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起,罗某甲伙同吕某某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在香河县租赁库房,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孚”“壳牌”“嘉实多”“道达尔”等品牌机油,罗某甲负责联系客户,吕某某负责向外发货,销售金额共计46万余元。2023年8月3日被香河县公安局现场扣押未销售机油852箱,经鉴定均系假冒美孚、壳牌、嘉实多、道达尔品牌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人民币104万余元。李某某等5人明知罗某甲所销售的机油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仍从其处购进后加价销售至各地汽修厂,销售金额分别为19万余元至5万余元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香河县公安局立案后,因案情重大且罗某甲、吕某某2人投案前已订立攻守同盟,对犯罪事实供述避重就轻,香河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所扣押手机内聊天记录、物流信息进行提取,并通过梳理资金流水、发货单等深挖是否存在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经工作,公安机关查明下游销售商李某某等5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香河县检察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完善证据指控体系,准确认定销售金额及犯罪所得。认真梳理各犯罪嫌疑人供述与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物流发货单据等证据,依法准确认定各犯罪嫌疑人销售金额和犯罪所得。耐心细致地开展释法说理,促使罗某甲、吕某某转变态度并认罪认罚,其他5名犯罪嫌疑人亦均认罪认罚。二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罗某甲等人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销售金额、社会危害性分层级处理,对销售金额巨大的罗某甲、吕某某依法从严惩处,建议法院判处实刑;对销售金额较大、认罪认罚的李某某等人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的罗某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4年2月27日,香河县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罗某甲等6人提起公诉。同年5月9日,香河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罗某甲等人三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李某某等4人适用缓刑。现判决已生效。

香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罗某乙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遂向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该局于2024年4月9日对罗某乙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罚款的处罚决定。检察机关通过行刑反向衔接的方式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防止当罚不罚。案件办结后,香河县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到香河县汽配城物流中心实地走访调研,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该物流中心经营管理存在的漏洞,制发《检察建议书》。汽配城物流中心全部采纳了检察建议,健全完善了对商户收发货、物流代收货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同时,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协会,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对汽配城物流中心管理人员及商户开展普法教育讲座,帮助企业完善经营制度,引导商户合法经营。

【典型意义】

(一)依法全链条打击销假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危害巨大,对消费者而言,用正品的价格购买到的却是假冒产品甚至是不合格产品,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获得感;对注册商标持有人而言,既挤压了利润空间还可能影响商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从制假源头到销售末端依法全链条打击。本案中,香河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提前介入机制作用,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细查,依法追诉了李某某等5名销售商,切实有效地做到了上下游全链条打击销售假冒品牌机油犯罪行为,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多部门协同联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治理。全省检察机关全面落实最高检、省委工作部署,按照“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的要求,深化与公安、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执法司法机构的协作配合,从“治罪”向“治理”延伸检察职能,着力构建“司法+行政”知识产权大保护模式。本案中,香河县检察院在依法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同时,注重与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在行刑反向衔接、普法宣传等方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协会通力合作,通过多部门联动,健全完善打击和防范涉知识产权犯罪的长效机制,多维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六

颜某等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颜某、刘某、黄某3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晋江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和泉州市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颜某负责进货、销售等主要经营事务,刘某、黄某负责打包发货等具体工作。2022年10月起,颜某自安某(另案处理)、王某处分别购入17.5万元、45.6万元的假冒“阿尔卑斯”品牌糖果与正品“阿尔卑斯”混同销售。刘某、黄某得知颜某购销假冒“阿尔卑斯”品牌糖果的情况后,均同意按照各自分工继续经营。2023年12月5日,颜某购入8.6万元的假冒“阿尔卑斯”品牌糖果发运至多多买菜石家庄中心仓,被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

2024年3月,公安机关进一步工作,将颜某的供货商王某及王某的供货商陈某抓获,并在颜某等人经营的公司仓库内,依法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阿尔卑斯”品牌糖果及大量印有“阿尔卑斯”商标标识的纸箱、包装袋和伪造的合格证等物品,经鉴定,被查扣的假冒“阿尔卑斯”品牌糖果价值27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3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石家庄市藁城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颜某、刘某,藁城区检察院经审查案卷材料并综合考量颜某、刘某各自的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批准逮捕颜某、不批准逮捕刘某,并详细列明《继续侦查提纲》,与公安机关多次会商,分析研判,引导督促公安机关深挖制假源头,根据颜某的供述及资金往来情况,准确锁定了向颜某销售假冒“阿尔卑斯”品牌糖果的陈某和王某,实现了全链条打击。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厘清共犯认定思路,重点核实颜某、刘某、黄某3人在经营活动中的具体分工,查明3人在销售假冒“阿尔卑斯”品牌糖果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据查明的具体情况,对认罪悔罪态度好、作用相对小、社会危险性不大的刘某、黄某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侦查,依法查获颜某的上游供货人王某、陈某。2024年6月,公安机关以颜某等5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藁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藁城区检察院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一是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针对部分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承办检察官耐心开展释法说理,深入浅出阐释认罪认罚有关规定,促使颜某等5人全部自愿认罪悔罪,在提起公诉前均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二是通过联络“阿尔卑斯”商标权利人在国内的代理公司,依法告知商标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并及时通报诉讼进展情况,就涉案商品鉴定、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价格认定等情况听取了商标权利人意见,充分保障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依法稳妥审慎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藁城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按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要求,对案件开展“一案四查”“一案四评估”,经审查认为颜某等5人销售假冒“阿尔卑斯”品牌糖果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审批、公告等程序,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4年6月,藁城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颜某等5人提起公诉,同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1月24日,藁城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颜某等人三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陈某等3人适用缓刑。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深挖上游犯罪源头,实现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持续做优刑事检察,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藁城区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引导侦查机关深挖彻查,深入挖掘犯罪链条中的上下游环节,成功追诉了涉案糖果的上游供货商王某、陈某,实现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二)持续深化综合履职,扎实保障食品安全。糖果是以儿童作为主要消费群体的食品,其安全问题尤为重要。本案中,藁城区检察院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认真落实“一案四查”工作机制,以打击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糖果的行为作为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切入点,经审查发现颜某等5人的行为不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还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法院全部采纳,取得了良好效果,有效遏制了侵权假冒食品的流通,保障了食品安全。

(三)认真落实宽严相济,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本案中,藁城区检察院充分运用系统思维,全面考量颜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对组织策划、起主导作用的颜某、王某依法从严惩处,提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量刑建议。对参与较晚、仅从事辅助工作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陈某、刘某、黄某,依法建议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5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