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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4-12-13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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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例二:孙某、王某盗窃案

案例三:刘某某等4人与某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例四: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河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案

案例五:督促整治假冒牛肉干销售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关键词】

假药认定 生产销售假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了辽宁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委托廊坊某印刷有限公司、武汉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制作辽宁某药业有限公司外包装盒、加工有补气血功效的裸丸,由廊坊某印刷有限公司组装“全鹿大补丸”4526盒,除1316盒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外,其余全部售出。经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全鹿大补丸”为假药。经认定,4526盒“全鹿大补丸”货值人民币1493580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4年4月3日,保定高新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补充相关证据,对涉案药品性质重新认定。保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重新认定涉案“全鹿大补丸”属于《药品管理法》第98条规定的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为假药。经审查,李某某假冒辽宁某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生产与外包装标注成份完全不符的“全鹿大补丸”,涉案药品货值149万余元,销售金额70余万元。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12月9日,保定高新区法院以李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8.3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制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还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安全风险。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保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证据最终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为案件准确定性提供了依据。检察机关通过该案的办理,有力震慑了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老年群体药品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制作药品安全系列普法视频,通过多种媒体等渠道,用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向老年群体开展法治宣传,引导老年人看病到正规医院,用药去正规药房,切实守护老年人幸福晚年生活。

案例二:

孙某、王某盗窃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家庭教育指导 台球厅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7日凌晨,孙某(16周岁)与王某(15周岁)共盗窃两家二手手机店内40部旧手机、1310元现金等财物,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87元。2024年1月6日,根据孙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检察机关对孙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2024年7月1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孙某不起诉。

【检察履职情况】

2023年12月8日,公安机关以孙某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孙某自幼跟随祖父母生活,父母对其疏于关心教育,因失管失教,孙某已长达一年存在变相赌博、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孙某案发时就读高二,在沉迷台球厅之前表现良好,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系其在台球厅结识社会不良青年并参与赌球,后因欠赌债才铤而走险。案发后,孙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深挖未成年人犯罪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通过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召开交流座谈会,邀请行政执法单位、志愿者、家长代表等公开听证,在履职协作、督促监管方面达成共识。2024年1月6日,检察机关对孙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为帮助孙某“迷途知返”,监督家庭教育“归位”,检察机关向孙某父母制发了《家庭教育指导令》。为改善台球经营场所经营环境,2023年7月,检察机关向县教体部门制发加强台球厅监管的诉前检察建议。2023年10月,检察机关联合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制定《关于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规范台球经营场所未成年人限入的实施意见》,对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进入时段、各监管部门主体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孙某重返校园后,其父母监护意识增强,家庭关心教育到位,后孙某顺利参加高考并被大学录取。在台球经营场所监管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排查治理专项活动,22家经营场所均在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限入及禁赌等警示标志,5家台球经营场所停业整顿,辖区无新增未成年人涉台球厅违法犯罪案件。

【典型意义】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一方面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和条件,并分析涉罪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家庭原因,提供科学家庭教育指导方法,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另一方面,延伸检察履职触角,面对台球经营场所行业定性不明确、监管主体职责交叉、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以专题研讨、公开听证凝聚共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及会签机制等方式,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协同发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案例三:

刘某某等4人与某粮食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服务“三农” 支持起诉 司法救助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间,刘某某等4名农民先后将收获的18650斤玉米出售给某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粮食公司),并将粮款31335元存入该公司。某粮食公司口头承诺可随时取款且支付利息,分别出具了收据。2023 年11月,刘某某等4名农民相继要求某粮食公司支付粮款,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经多次索要粮款未果。

【检察履职情况】

深州市司法局向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转交本案线索。2024年3月,刘某某等4人向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步审查后,予以受理。深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查阅资料、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多次实地走访,查明:刘某某等4人均系农民,平均年龄达61岁,法律知识水平低,诉讼能力较弱。粮款为4名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某粮食公司拖欠粮款,导致家庭医疗、孩子教育费用拮据。另查明:刘某某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女儿为智力残疾人员。

2024年3月13日,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州市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粮款是刘某某等4人主要收入来源,某粮食公司拖欠农民粮款,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刘某某等4人提出的给付粮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法院立案后,检察机关与当地司法局、法院沟通,为刘某某等4人申请了法律援助,法院同意暂缓收取本案的诉讼费。检察官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与法官、援助律师联合开展调解,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引导合同双方达成和解。2024年5月8日,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刘某某家庭生活困难现状,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其发放救助款3000元;调取近三年来涉粮案件进行分析,就粮食流通监管环节存在的盲区和风险隐患,向深州市粮食行业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联合行政机关,通过运用新媒体和送法进乡村等形式,加强以案释法,广泛凝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共识。

【典型意义】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检察机关扎实开展服务“三农”检察工作,运用“支持起诉+N”工作法,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为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法律援助、减缓诉讼费等法律支持的基础上,与承办法官、援助律师联合调解,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以粮款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贫困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同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粮食流通监管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向粮食管理部门制发社会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为保障粮食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四: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与河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诉讼执行 怠于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李某等23人向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投诉:其23人在河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经调查后,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责令某科技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274769.00元的决定。某科技公司不服,先后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港法院)、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诉,均被驳回。2023年3月30日,公积金中心向海港法院申请执行。某科技公司又先后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申请,再次被驳回,海港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恢复执行。

【检察履职情况】

2024年1月,李某等23人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港区院)提交相关材料。海港区院审查后启动监督程序。海港区院调取了执行卷宗、行政生效裁判卷宗、行政执法卷宗,开展“一案三查”,并询问了相关当事人。了解到李某等23人确属某科技公司员工,并于2013年左右相继离职,在职期间,某科技公司一直未给该23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后李某等23人向公积金中心投诉。海港法院于2023年11月3日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某科技公司没有履行缴费义务。截至2024年1月24日,海港法院未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本案,海港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某科技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海港法院未采取有效执行措施。2024年1月24日,海港区院向海港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维护李某等23人合法权益。2024年1月29日,海港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向某科技公司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同时海港区院联合相关部门多次找到某科技公司负责人,讲情理、释法理,公司负责人最终表示会履行生效判决。2024年4月9日,公积金中心出具了执行案款收款信息确认书,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督促人民法院积极履行执行行为,有效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充分的释法说理工作,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保障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督促整治假冒牛肉干销售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食品安全 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张家口市张北县草原天路2019年被交通运输部评为“最有诗意的路”。近年来,草原天路沿线部分商户存在以猪肉干、鸭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肉干产品质量安全不达标,销售肉干产品未明码标价等问题,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检察履职情况】

2024年6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北县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草原天路商家售卖假牛肉干的案件线索。经初步调查研判,于2024年7月3日立案,通过实地踏查、抽样快速检测、查阅进货台账、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依法查明草原天路沿线部分商家存在将猪肉干、鸭肉干冒充牛肉干进行售卖,且未明码标价;散装售卖的肉干未标注相关产品信息,无法提供产品检测报告等问题。进一步调查发现肉干生产厂家生产加工环境恶劣,未定期对产品进行检测,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7月9日,张北县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草原天路管理处、市场监管局、文旅局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厘清行政机关职责,研究通过“精准寻源、部门合力、四长联动、长效治理”四位一体的治理措施,确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履行整改职责,并于当日公开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同时,张北县院向县委、县政府进行专题汇报,推动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相关行政机关共计开展联合执法15次,处理违法违规行为11起,处理消费者投诉13件,罚款14700元,取缔流动商贩175个;督促经营户签订《涉旅经营单位守法诚信经营公开承诺书》208份,并全部明示所售肉干成分及价格;对肉干食品加工厂生产加工环境进行全面整改,确保消费者购买肉干等商品的质量。9月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回复张北县院。9月30日,张北县院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进行现场评估验收,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典型意义】

旅游景区商家不规范经营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不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借助“益心为公”志愿者力量,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向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等方式,推动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规范当地旅游市场,保障食品安全,促进完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在激发保护市场活力的同时全面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