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燕赵山海·公益检察”护航美丽河北建设专项监督。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及最高检、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决策部署,强化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助力全省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充分展现专项监督工作成效,值此专项监督开展一周年之际,省检察院发布了10件专项监督典型案例。
目录
1.青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2.文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3.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取用地下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4.承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5.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危害漳河防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6.隆尧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泜河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7.井陉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山东某能源有限公司等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邯郸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倾倒污泥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9.枣强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耕地“非粮化”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10.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河北梨濒危野生植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青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青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县院)结合当地机箱制造业集群实际,针对部分企业喷涂、喷漆过程中违规排放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质”,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癌性)造成大气污染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排查,推动完成问题整改,提升了县域空气质量。
2023年9月,青县院开展大气污染环境线索集中摸排,发现多处无证作业喷涂、喷漆作坊。依法对相关行政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查处违法排放污染大气企业25家,依法取缔无证喷涂、喷漆作坊11处,“散乱污”企业实现了动态清零,县域空气质量在全市排名提升4位。11月初,青县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回头看”,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通过该案办理,督促职能部门以点带面,开展行业综合治理,推动大气污染问题有效整改,并以法治之力优化当地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生的超标排放尾气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全面清查、系统整治,促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合规排放。同时,推动地方出台整治方案,形成长效保护机制。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部分物流企业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注册登记与实际运营数量不一致、未喷码上牌、未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平台等问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立案调查并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文安县政府高度重视,制定出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治理,共完成313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登记编码,检查设备1100余台,抽测尾气803台,实现非道路移动机械常态化监管。
通过办案,推动当地政府开展系统性行业性治理,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三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抽取地下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冀州区院)发现冀州区某养殖公司非法开采地下水,用于规模养殖环境洗消、牲畜饮水、运输车辆洗消、生活用水等,破坏了国家水资源。
冀州区院依法立案并向当地乡政府制发检察建议,针对乡政府整改落实不到位情况,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问题全面整改,同时,帮助企业升级改造水泵压力站,配套铺设输配水管网,修建蓄水池。并与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印发《建立健全地下水资源管理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开展地下水保护专项行动,
通过办案,在治理非法开采地下水违法行为的同时,妥善解决企业用水难题,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帮助完善企业发展的软硬件,以高质效履职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四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老牛河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承德县院)针对占用河道堆放石材破坏水生态环境问题,注重发挥“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对于行政主管部门长期以来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难题,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治理,及时修复受损公益。
2023年3月,承德县水务局将部分石材企业非法占用河道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移送至承德县院,收到线索后,承德县院于2023年4月对当地镇政府立案调查。针对整改不彻底不到位问题,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问题全面整改,解决了多年来县乡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老大难”问题。
检察机关通过以诉促改,强化公益诉讼检察法律监督刚性,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检察监督精准性和科学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五
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危害漳河防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磁县院)针对跨区域河流两地执法不同步导致危害防洪安全久拖不决问题,通过跨区域协作、府检联动、公开听证论证等方式,督促两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河道保护和治理职责,推动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形成内外联动、齐抓共管的河道保护治理长效机制。
2023年5月19日,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岳城水库管理局(以下简称岳城水库管理局)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岳城水库泄洪河道范围内存在1万余棵树木,严重危害漳河防洪安全,且两岸行政机关“清障”工作推行困难案件线索移送磁县院。为有效解决问题,磁县院会同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同步监督,推动问题整改。
通过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凝聚工作合力,破解河道分界、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共护漳河生态文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六
隆尧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泜河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隆尧县院)针对河流两岸监督职责交叉造成河流生态环境受损的问题,发挥“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用,通过召开网络直播公开听证会的形式,厘清监管职责,推动建立“河流两岸”生态环境监管协作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助力河流两岸生态环境保护。
2023年5月,隆尧县院在履职中发现,泜河河道沿线存在大量生活、建筑垃圾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影响泜河泄洪安全,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立案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落实“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开展专项治理,推动问题全面彻底整改。
办案中,通过网络直播公开听证,提高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关注度,搭建良性互动沟通平台,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七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山东某能源有限公司等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井陉县院)针对违法行为人污染环境案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政府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磋商不成的赔偿义务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
2021年6月以来,李某某等人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将来自山东、江苏、陕西等多个省份境内10家企业的6700余吨废硫膏运输至井陉县进行非法填埋。2021年10月,井陉县院提前介入该案,通过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力,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共追回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3亿元,并全部用于对污染现场的修复治理。
办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利用索赔磋商的前置程序,及时追偿损害赔偿金,降低诉讼成本;对磋商未果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偿违法行为人民事侵权责任,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检察的有效衔接。
案例八
邯郸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倾倒污泥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邯郸市检察机关针对部分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处置、随意倾倒污泥的问题,通过大数据分析、融合通讯指挥调度固定证据,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开展行业治理工作,推动污水污泥处理企业依法规范经营。
2023年4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邯郸市院)通过河北省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发现辖区内部分农田上堆积大量污泥,经测算,重量约3万吨,侵占农田150余亩,严重污染土壤环境。邯郸市院对非法倾倒污泥问题直接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治理,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管实施办法》,规范污泥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有效促进了污水处理行业规范和治理。
邯郸市院针对非法处置污泥行为,利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督导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污泥违法处置案件12件,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件,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规范处置。通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全面履行职责,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实现诉源治理。
案例九
枣强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耕地“非粮化”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枣强县院)针对耕地“非粮化”问题,通过“听证+磋商”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以“检察官+特邀检察官助理+司法警察+技术人员”融合履职的立体化办案方式提高调查取证的精准性,确保办案质效。
2023年3月底,枣强县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部分乡镇存在耕地“非粮化”问题,危害国家粮食安全,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推动行政机关出台《枣强县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司法警察+检察技术”办案模式优势,以“科技赋能+实地走访”的方式,依托无人机航拍精准确认并现场取证,督促乡镇对“非粮化”耕地进行整改。与相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田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实现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的“无缝对接”。
办案中,通过“听证+磋商”的方式,凝聚多方合力,推动开展耕地保护专项整治。同时,持续跟进监督,紧盯耕地保护后半篇文章,以检察履职守护国家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案例十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河北梨濒危野生植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昌黎县院)将政协委员建议转化为案件线索,联合行政机关、科研机构建立“濒危植物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创新实践基地”,实现河北梨植物物种保护。
河北梨原产于河北省,是唯一以地域名称命名的梨种,是重要的果树种质资源和珍贵的野生植物资源。近年来由于人为过度干扰、生境破碎化严重等因素,河北梨种群受威胁严重,成为中国极小种群物种之一。2023年1月,昌黎县院针对政协委员“关于关注昌黎县特有濒危植物河北梨的保护工作”的提案,依法立案并向有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对本地野生河北梨编号建档,加强巡查保护。建立了河北梨集中保护区,持续嫁接1600余棵。开展河北梨树种人工繁育,实现种群在野外的可持续生存。
办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与科研机构等建立实践基地,形成长效合作机制,打通濒危植物保护“最后一公里”,恢复河北梨群落原有样貌,保护了生物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