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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公布8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18-05-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诉讼程序典型案例

  1、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王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3年初至2016年9月,石家庄晋州市人张某某、王某某在晋州市东里庄镇北寺村,租地建厂合伙经营化工厂,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苦味酸和P酸,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用泵抽至厂区东侧渗坑内。2016年9月8日,该厂发生爆炸,导致渗坑内部分废酸液燃烧,严重污染环境。为防止爆炸引发次生灾害,晋州市环保局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对废液进行取样成分检测,检测认定为强腐蚀性危险废物,后根据该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处置方案,委托其对爆炸现场101.9吨废酸及渗坑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垫付处置费用108.014万元。

  诉讼过程:2018年1月3日,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晋州市环境保护局垫付的处置废酸费用108.014万元。1月24日,晋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3月30日,晋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等分别判决张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同时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晋州市环境保护局处置废酸的费用108.014万元。目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意义:本案系我省首例判决生效的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标志着个人污染而政府买单的时代已经过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依照刑诉法、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污染环境犯罪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打出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组合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职能作用,有利于更大程度地惩治违法犯罪、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间,郭某在其位于保定市莲池区东百楼村家中院内加工皮革,将加工皮革产生的大量污水,未经任何环保处理,通过自建下水管道及污水井,排放到村污水管网中。经鉴定,其排放的污水中铬浓度超过国家标准31.7倍。郭某排放的污水对污水井周边土壤造成污染,并威胁到污水最终流向地的水质。

  诉讼过程:2016年3月30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某对自建污水井无害化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31400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量化值19267.51元,承担鉴定评估费20000元。4月24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该院院长担任审判长,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莲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郭某支付无害化处置费用31400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量化值19267.51元及鉴定费20000元。目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意义:本案系当庭宣告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庭审和宣判活动,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彰显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三项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起到了起诉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2年7月至10月间,张某某未办理征占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在邢台县龙泉寺乡赵罗村西柳不沟处采挖长石矿及修建存放矿石场地过程中,非法占用并毁坏大量林地。经鉴定,张某某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4亩,其中防护林地面积5.6亩,宜林地面积8.4亩。根据林业部门出具的《关于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现场林地恢复植被费用的概算》所建议的郝式造林法恢复被破坏的14亩林地,所需总费用38422元。

  诉讼过程:2018年4月17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对其非法占用、毁坏的14亩林地自行修复,恢复原状;如果被告张某某不履行自行修复义务,则按照林业部门建议的郝式造林法承担支付恢复植被费用38422元。5月14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该院刑庭庭长担任审判长,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长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邢台市各县区院检察人员40余人观摩本案庭审。被告张某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自行修复被毁林地。本案尚未判决。

  案件意义:本案庭审中,被告张某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自行修复被毁林地,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本案张某某毁坏的林地为防护林和宜林地区域,张某某的行为改变原来地貌,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判处其刑事犯罪的同时,要求其恢复破坏的林地或者承担修复费用,促进了当地生态的恢复。

  4、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诉聂某某、万某某、赵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多年来,聂某某在租住房内生产名为复方关节炎胶囊、定喘胶囊的假药,并伪造商标及食药批号,欺骗广大人民群众,共计销售假药复方关节炎胶囊51257瓶、定喘胶囊26047瓶,及未注明名称的假药22040瓶,上述共计99344瓶,销售金额达1757599.4元,销售涉及28个省(区、市)。万某某多次从聂某某处订购复方关节炎胶囊、定喘胶囊,销售量达3000多瓶,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赵某某多次从聂某某处订购复方关节炎胶囊、定喘胶囊大约1250瓶,销售金额达26250元。上述三人所生产、销售的假药,除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收回223瓶外,经销售后流入市场未收回的假药有99121瓶。

  诉讼过程:2018年3月29日,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并声明所售药品为假药,召回消费者手中的未服用假药,支付会计审计费用损失,并按各被告销售数额的百分之五十进行惩罚性赔偿。5月4日,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及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同志观摩,本案尚未判决。

  案件意义:本案系我省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由检察机关提起并开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被告生产、销售假药数量大,销售范围广,销售对象人数众多,危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在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了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最大限度追究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其行为作出全方位惩罚,既有力震慑了犯罪,也很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5、督促高碑店市白沟镇人民政府、保定市环保局白沟分局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8日,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白沟河东岸高桥村河段、小营村河段、辘轳把村河段河道内堆放着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垃圾,垃圾总量3万余方,不仅污染了白沟河水体,而且堵塞河道影响泄洪,更大的危害是,汛期将至,河道内垃圾极易被洪水冲入白洋淀,污染白洋淀水域。经调查核实,白沟镇人民政府及保定市环保局白沟分局对此应尽而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

  诉前程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向白沟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白沟镇人民政府对白沟河河道内的建筑、生活垃圾进行清理,恢复河道的自然生态;同时对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处理固体废物的情况进行整改。同日,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向保定市环保局白沟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限期对污染河道水质的建筑、固体、工业废弃物及生活垃圾进行清理;研究制定白沟镇建筑、固体、工业废弃物及生活垃圾处置的长效机制,对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倾倒垃圾物的情况进行有效管控,防止类似的污染情况再次发生。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收到检察建议后,白沟镇人民政府、保定市环保局白沟分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积极研究部署整改落实工作。白沟镇人民政府将河道清理工作任务按白沟河区段分解,层层落实到村级河长,由河长办公室安排专业队伍集中清理,期间共出动人员80余人次,出动挖掘机80辆次、十轮运输车等40余辆次,出动清运垃圾车辆8000余车次,截至5月10日,共计清理各类垃圾2.6万方,完成检察建议工作进度90%,安装围挡约200米。保定市环保局白沟分局成立了由分局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中队长为成员的河道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大了河道垃圾清运工作监督及违法倾倒垃圾监管力度,由监察中队不间断对积存垃圾清理情况进行监察,同时与白沟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形成联查机制,傍水村街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监督和保洁,严禁村民、企业向河道内倾倒垃圾,一经发现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5月2日下午,白沟镇人民政府、保定市环保局白沟分局与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座谈会,白沟镇政府有关领导、环保分局局长分别就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说明。截止目前,河堤全线网络监控系统正在筹建中,白沟河道日常保洁纳入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范围,目前正在组织农村垃圾清理市场化的招标工作。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激发了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守护绿水青山、服务雄安新区建设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变被动履职为积极作为,形成工作合力,有利促进了当地生态文明建设。

  6、督促新乐市农林畜牧局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新乐市邯邰镇203省道与京石高铁交汇处桥下,大面积堆积着使用过的农业地膜、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柴草等,南北绵延长约6公里,东西宽约20米,现场农业地膜有大面积焚烧痕迹,且有较大异味。农业地膜未及回收造成了对土地的直接污染。在焚烧时产生的有毒气体、颗粒物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在遭遇大风天气时会造成大量漂浮物、悬浮物威胁沿线高铁运行安全。根据《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地膜的回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诉前程序:2018年4月3日,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向新乐市农林畜牧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规定制定废弃地膜回收方案,责令责任人对辖区内高铁沿线已经倾撒、丢弃的农业地膜进行回收,对农业生产垃圾进行清理。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收到检察建议后,新乐市农林畜牧局组织清洁车辆对2000余立方农业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并制定、印发《新乐市农林畜牧局废旧农膜、塑料育苗壳等农业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指导意见》,健全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机制。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解决了农业生产垃圾对周围环境的损害及垃圾可能产生的轻体漂浮物对高铁运行安全的威胁,有效的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7、督促迁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非法占地罚款的情形,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是迁安市的重点钢铁企业,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多次非法占用土地建厂或扩建。2003年4月份非法占地1429.5031亩、2011年4月份非法占地140.153亩、2011年6月份非法占地184.824亩、2011年9月份非法占地1113.851亩。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的上述非法占地行为均及时作出了拆除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截至2017年7月1日,该公司的非法占地行为仍未予以纠正,相关罚款亦未缴纳到位。

  诉前程序:2017年8月31日,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向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积极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纠正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存在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将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落实到位,维护国家利益。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收到检察建议后,迁安市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派出专人负责该公司的处罚款追缴等工作。截至2017年10月30日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对检察建议作出回复时,该局已足额追缴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拖欠的非法占地罚款3889.1577万元,同时承诺尽快协助该公司办理相关土地手续。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重大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

  8、督促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份,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7年11月6日,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下花园分局与张家口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下花园分局将编号为2017-2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4338万元出让给张家口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张家口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款,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6日之前。由于10月27日张家口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家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花园分中心缴纳了1085万元保证金,合同签订后,该款即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截至2017年12月18日,张家口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了1085万元,仍欠缴3253万元。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下花园分局未依法予以追缴。

  诉前程序:2017年12月18日,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向下花园区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履行职责,追缴张家口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的3253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收到检察建议后,下花园区国土资源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安排部署追缴工作,于2017年12月18日收到检察建议的当天,即向张家口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出让金催缴通知单。2018年1月12日,张家口某科技有限公司补缴1500万元,并承诺余款将在近期内全部交齐。随后,张家口市两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本案的跟进监督工作,并引起下花园区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区国土资源局尽快追缴剩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应的滞纳金。2018年2月6日,张家口某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剩余国有土地出让金1753万元以及滞纳金164.186万元,至此,本案通过诉前程序共计追缴3417.186万元,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