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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5-03-10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省检察院发布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大办案力度,办理了一批涉妇女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反家庭暴力等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切实保护了妇女权益,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不断深化与妇联等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督促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治宣传教育,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省检察院发布5件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持续加强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实施。

目录

1.枣强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2.张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3.泊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女职工社会保障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4.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反家庭暴力告诫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5.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妇女就业歧视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枣强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一函两书”

【要旨】

针对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走访调查、发放调查问卷、检索维权案件等手段查明案件事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向用人单位提出合法用工倡议,促推县总工会制发“一函两书”,提醒、纠正违法劳动用工行为,依法保护女职工“四期”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衡水市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枣强县院)通过河北省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获取线索,枣强县人民医院存在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女职工法定时长的产假、育儿假和哺乳时间等情形,致使广大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女职工依法享有每个月不少于30元的卫生费、每年至少一次免费妇科检查、法定时长的产假、育儿假、哺乳时间等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月8日,枣强县院向女职工就业比较集中的3家医院、2家大型超市调取其休息休假制度,发现均不同程度存在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情形。2024年1月21日,枣强县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

为进一步掌握全县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现状,2024年1月22日,枣强县院联合县妇联向22-35周岁的女职工发放调查问卷800余份。同时,在检察业务系统内检索近三年办理的女职工维权案件,并从县法院、县人社部门调取近三年女职工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普遍存在未向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未安排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未给予10天育儿假、未严格落实河北省女职工享有产假98+60天(生育三胎产假为98+90天)规定等问题。

2024年1月26日,枣强县院组织“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总工会、县妇联、县人社局及各行业女职工代表20余人召开公开听证会。围绕县域内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损事实,以及如何提升女职工劳动权益进行了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应加大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力度。检察机关依法向县人社部门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加强与工会、妇联等社团组织的协作。2024年3月25日,县人社局回复有关问题已全部整改。检察机关邀请有关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存在问题的10家用工单位重新完善女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对原休产假天数不足及未休育儿假人员给予补休,并补发产假工资;安排女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发放卫生费50000余元,惠及女职工2000余人。检察机关联合工会、妇联对用人单位进行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有效维护了女职工劳动权益。

以此案办理为契机,枣强县院推动县总工会、妇联、人社、应急、卫健等六部门会签《关于建立共同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针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性别歧视、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等九个方面的问题,开展为期3个月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行动,相关部门移送侵害女职工权益线索20余件。专项行动中,枣强县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要求,督促县总工会积极适用“一函两书”纠正违法劳动用工行为,共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4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4份,推动用人单位修订劳动合同5份。

【典型意义】

维护劳动者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的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优势,主动与工会、妇联、人社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通过检察建议、企业合法用工倡议、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等方式,推动形成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合力,形成了多元主体协同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工作格局。

案例二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检护民生 公开听证 协同共治

【要旨】

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安排健康检查等问题,检察机关借助“益心为公”志愿者力量,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精准督促相关部门全面履职,并协同妇联等组织协同共治,构建长效协作机制,切实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基本案情】

张家口市张北县域内五家大型超市企业聘用女职工比例达90%以上,普遍存在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安排健康检查、未制定预防制止女职工遭受性骚扰制度等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的问题,严重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3月15日,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张北县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某超市企业未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案件线索。张北县院通过“线上+线下”问卷调查、现场走访、调取相关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张北县域内五家大型连锁超市十余家门店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未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且未制定预防制止女职工遭受性骚扰制度,侵害了女职工劳动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规定,张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负有监管职责,2024年3月20日,张北县院对县人社局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日,张北县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妇联、县人社局、“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围绕相关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等问题进行论证,形成了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听证意见。并于同日向县人社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女性劳动者集中的用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张北县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整改,责令涉案五家超市企业完成整改。同时在全县开展妇女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已督促用人企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554份,为462名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组织全体女职工学习劳动权益保障法规政策,制定并公示防止女性职场性骚扰制度,发放价值27700元的慰问品,并于5月30日进行书面回复。

2024年6月10日至14日,张北县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调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跟进监督,涉案企业均已经按要求整改到位,已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遂于6月28日终结案件。

为进一步做好协同治理,张北县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意识淡漠等问题,联合县妇联、县人社局组织开展“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进乡村”法治宣传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企业发放相关宣传材料1800余份,接受现场咨询87人次。并与县妇联签订《关于建立妇女权益保障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共同建立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站,开设妇女权益保护“绿色通道”,已收到侵害妇女权益线索10余件,目前已为27名女性提供就业岗位,为5名受害人员提供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13.1万元。

【典型意义】

劳动权益是一项重要的妇女权益,妇女依法享受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本案中,检察机关以“线上+线下”调查为基础,以公开听证为切入点,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以“我管”促“都管”,推动形成检察监督、妇联组织、用人单位等联合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合力,以个案推动完善长效机制,促进协同治理。

案例三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女职工社会保障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社会保险

【要旨】

针对民办幼儿园未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损害妇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检察机关运用数据比对、实地走访等方式固定证据,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责任主体依法进行社保登记及费用缴纳,并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等机制,切实维护女职工社会保障权益。

【基本案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女职工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权益。泊头市辖区内备案民办幼儿园72家,聘用女职工比例高达90%,但部分幼儿园未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律责任,未依法为女性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损害女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1月初,沧州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泊头市院)通过河北省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获取该线索后,向当地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泊头市人社局)、医疗保障局调取私立幼儿园备案台账、幼师信息台账、幼儿园缴纳工伤、养老、失业、医疗(生育)保险数据等,经比对发现,全市15个乡镇、街道办共有民办幼儿园72家,在职女职工798名,其中57家幼儿园近500名女职工没有社会保险登记或未完全参保。泊头市院于2025年1月15日对泊头市人社局立案调查。

立案后,根据数据比对发现的相关线索,泊头市院对市区4家规模较大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发现4家幼儿园共有女职工111人,其中共10人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75人未享受失业保险,74人未享受工伤保险,110人未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其中一所幼儿园未给在园女职工办理任何社会保险,严重损害了女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泊头市院于2025年1月22日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泊头市人社局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就相关问题组织全面排查并落实整改。

泊头市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成立由劳动监察大队、社保中心、调解仲裁等科室组成的工作专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泊头市人社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0余人次,对全市幼儿园女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相关幼儿园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共下达限期参保通知书23份,督促将500余名女职工全部纳入社保登记,并有序开展社会保险费缴纳和补缴工作。同时,联合工会、妇联在全市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题培训,发放宣传资料600余份,切实提高女职工维权意识。

2025年2月25日,泊头市人社局依法书面回复整改情况。泊头市院及时进行整改效果评估,组织女幼师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妇联、教育、工会等部门召开整改效果评估评议会,通过随机走访幼儿园,现场调查相关问题已经解决,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得到有效保护。2025年2月28日,泊头市院依法终结案件。

针对教育系统女职工从业人员较多、占比多,相关部门存在信息壁垒、沟通不畅的问题。泊头市院召集人社、妇联、教育、医保、数据和政务服务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建立办学单位资质、从业人员动态信息、执法信息“黑名单”等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女职工社会保障、平等就业和生命健康等合法权益长效保护。

【典型意义】

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妇女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项权益的基础。检察机关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的行为,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推动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机制,以个案办理完善长效监管,促进行业问题治理。

案例四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反家庭暴力告诫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反家庭暴力 妇女权益保护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要旨】

针对公安机关和属地政府在家庭暴力警情处置、预防干预方面普遍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规范家庭暴力警情处置流程、健全预防救助体系、创新网格化基层治理模式,有效维护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

【基本案情】

辖区公安机关存在对实施家庭暴力人员应告诫未告诫、告诫书未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等不规范问题,属地政府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受害人救助等工作开展不到位,村(居)民委员会对告诫程序及隐患底数掌握不清楚,妇女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0月,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信都区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本院办理的董某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系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公安机关对董某超曾多次进行家暴情况未有效履行告诫职责,于10月24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调取辖区近一年家庭暴力警情记录300余条、公安机关制发的告诫书仅100余份、妇联部门涉家暴来电来访记录20余条,应用“反家暴领域妇女权益保障监督模型”,对“告诫、殴打、怀孕、多次报警、公共场所、持械、通知、查访”等关键词进行碰撞分析,实地走访社区(村)等方式,共发现问题线索46条。查明,公安机关对告诫的标准执行不规范,应告诫未告诫,告诫书未通知村(居)民委员会,未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属地政府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受害人救助等工作开展不到位,村(居)民委员会对告诫程序及隐患底数掌握不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第十七条和《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反家庭暴力的相关职责。11月8日信都区院分别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和属地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规范家暴案件处警机制和告诫流程、属地政府深化反家暴工作的配合协助和基层综合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

2025年1月6日,行政机关完成整改并书面回复,公安机关制定了整改方案,印发了《家庭暴力警情处置规范(试行)》,规范和完善了警情受理、现场处置、告诫程序、跟踪化解等内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培训力度,提升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整改期间新增告诫32次,均履行了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程序和查访制度;属地政府建立了投诉受理、干预、监测评估、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机制,依托“燕赵法律明白人”小程序组织妇女工作干部和60余名网格员开展专题培训3次,推动将家暴风险隐患线索纳入网格员排查报告职责范围,及时化解风险隐患1起。

2025年1月12日,信都区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随机抽查、评估整改后的家庭暴力警情处置情况,确认告诫制度依法全面落实,告诫书已实现100%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一周一查访,彻底解决隐患纠纷。结合近三个月以来的涉家暴警情记录,辖区月均家暴警情下降了32%。1月13日信都区院依法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妇女在家庭、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半边天”作用。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侵害受害妇女的身心健康,极易引发刑事案件,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筛查等方式,精准发现反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全面落实告诫制度,推动公安、属地政府建立联防联控的妇女权益保障机制,打造“科技赋能+网格治理”保护网络,使反家暴防治体系持续优化,共同为妇女权益保障筑牢法治屏障。

案例五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妇女就业歧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平等就业权益 性别歧视 调查问卷

【要旨】

针对用人单位线上违规发布含性别歧视招聘信息的情形,检察机关立足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通过部门对接、问卷发放、批量检索等方式收集线索,以磋商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强化监管,推动开展专项行动,服务保障线下大型招聘,织密妇女权益保护网,优化妇女平等就业环境,保障女性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基本案情】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处以首都为核心的都市群中心带,产业集聚,用工需求旺盛。辖区部分用人单位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印刷机学徒工、打包发货员等岗位招聘信息时,岗位要求中含“需要男士”“男士优先”等歧视性内容,但这些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畴,侵犯了妇女平等就业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3月,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开发区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线索。为进一步搜集线索证据,开发区院与法院、公安等部门沟通对接,广泛收集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案件线索,对各大招聘网站及本地微信招聘平台上发布的2500余条招聘信息进行过滤筛选。同时,在企业、高校等择业人员聚集区域,向女性群体发放近千份调查问卷,充分了解妇女就业形势。

经综合研判,开发区院认为辖区内存在明显或隐性性别歧视招聘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侵害女性平等就业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月6日,开发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开发区人社局)立案调查。

3月15日,开发区院与人社局就本案问题开展磋商。经磋商,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人社局开展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专项行动,进一步畅通妇女平等就业投诉渠道。同时,考虑大型招聘会临近,开发区院提醒人社局做好组织保障,及时发现并制止就业歧视行为,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磋商后,开发区人社局立即着手整改落实,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本辖区招聘信息进行有效过滤,督促用人单位对含性别歧视的信息及时修改、删除,共排查招聘信息4000余条,删除、调整违法信息6条;开展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专项行动,对在辖区举办的春季大型公益人才交流会中的2400余条岗位招聘信息严格审核把关,并在现场设立综合服务处,为8000余人次进场求职择业提供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综合服务保障,严防就业歧视现象出现;畅通规范12333热线和举报接待窗口,安排专人受理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投诉举报。5月30日,开发区人社局向开发区院书面函复整改情况。

2024年6月,开发区院就本案整改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发现涉案网络平台发布的违规招聘内容均已删除,未再次发现明显或隐性性别歧视招聘信息。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用人单位平等就业观念淡薄、法律法规了解不足的问题,开发区院联合人社局开展平等就业法治宣传活动,结合案例现场释法说理,切实提高用人单位平等就业观念和妇女就业维权意识,营造男女平等就业的良好氛围。同时,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立“妇女权益保护”接待窗口,专门受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相关案件线索,多措并举守护妇女切身利益。

【典型意义】

妇女是我国劳动力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针对用人单位发布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招聘信息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开展线上线下专项整治,并通过联合宣传助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不断优化就业环境,服务保障就业供需精准对接,以“小切口”维护“大民生”,更好促进男女平等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