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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检要闻
河北一案例入选最高检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
时间:2021-09-19  作者:  新闻来源: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字号: | |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内蒙古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衡水某压滤机公司、衡水某装修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入选。

  该案的成功办理,生动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实践中深入践行“枫桥经验”,始终坚持人民至上,不断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在检察环节,通过引导当事人和解息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内蒙古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衡水某压滤机公司、衡水某装修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基本案情

  2011年,内蒙古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与衡水某压滤机公司(以下简称压滤机公司)签订《工矿产品承揽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矿业公司向压滤机公司购买压滤机,价款为115万元。后压滤机公司按约交付压滤机。矿业公司给付货款103.2825万元,尚欠11.7175万元余款。2017年,压滤机公司与衡水某装修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对矿业公司享有的债权11.7175万元转让给装修公司,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至矿业公司。此后,矿业公司一直未付款,装修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矿业公司和压滤机公司偿还货款11.7175万元及利息损失6万元。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桃城区法院)一审认为,矿业公司与第三人压滤机公司签订《工矿产品承揽供货合同》后,压滤机公司已按合同履行供货义务,但矿业公司只给付部分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压滤机公司将债权11.7175万元转让给装修公司并通知矿业公司,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矿业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装修公司要求矿业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缺席判决矿业公司给付装修公司11.7175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生效后,矿业公司不服,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审查过程。矿业公司以法院公告送达程序违法致其未能参加诉讼,剥夺其辩论权为由,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桃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桃城区检察院受理本案后,多次当面听取矿业公司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主动向法院了解案件执行进展,并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矿业公司正常经营期间,人民法院径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矿业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致使矿业公司未能参加庭审,客观上限制了矿业公司行使辩论权和上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卷宗中未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该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

  程序违法监督。针对违法公告送达问题,桃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桃城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是建议法院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建议对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在法院审判卷宗中予以记载。桃城区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专门召开会议作了认真研讨,针对《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采取工作措施予以改进。

  和解过程及结果。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检察机关了解到双方有和解意愿,但在给付数额方面,双方心理预期差距较大。和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检察官主动作为,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与当事人“一对一”沟通,结合案件事实、执行情况,从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针对本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耐心的释法说理;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的法律风险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在双方的预期差缩小之际,促成双方坐下来面对面进行交流,并对双方拟达成和解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和解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最终,在检察机关的持续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矿业公司向装修公司偿还货款6.5万元,并于10个工作日内付清。装修公司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矿业公司向检察机关提交撤回监督申请书。桃城区检察院于2019年3月18日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典型意义

  (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应注意把办案与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相结合,通过办案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就本案来说,三方当事人均系民营企业,案件标的较小,但债权债务关系客观存在,简单地提出检察建议纠正法院违法送达行为,不能免除矿业公司的债务,不利于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检察机关引导双方当事人以和解方式结案,减少企业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二)践行“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案件,尤其是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案件,要先进行和解必要性评估。有和解可能的,要制定详细周密的和解方案,以案结事了为导向,全力促成和解。在和解过程中,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从焦点归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向当事人释法说理,让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不愿意继续和解的,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终止和解进程,不得强迫其和解。就本案而言,检察机关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在自愿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同时,检察机关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对人民法院的违法送达行为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