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近日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还向被不起诉人同步送达了一份《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审查告知书》,并对被不起诉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防范了行政争议发生。
吴某夫妇经介绍,收购了一辆被盗电动车,二人明知电动车系盗窃所得,为贪图便宜,仍以800元的价格收购。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6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退还给被害人。2024年9月,该案被移送桥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桥东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吴某夫妇的行为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考虑到二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检察部门随后依据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随后便发生了本文开头那一幕。
据了解,此前,该院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发现,部分被不起诉人在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提出疑问:检察机关明明已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何行政机关还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这一片面认知存在引发行政争议的风险。
为解决上述问题,增强被不起诉人对行政处罚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桥东区检察院探索建立了“行刑反向衔接告知”机制,制定了统一规范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审查告知书》,在对被不起诉人宣告不起诉决定时,同步告知检察机关将对其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对其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其全面正确认识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积极纠正被不起诉人“不刑即不罚”的片面认知。
“这份告知书,能够让被不起诉人明白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关系,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应义务。”桥东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