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意见,认真整改,并严格依规定粘贴食品标识,让顾客吃得放心。”近日,献县人民检察院对某烘焙店食品标识问题开展“回头看”时,店长对检察官说道。
关注食品安全,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一直是公益诉讼检察关注的民生重点。为深入推进“燕赵山海·公益检察”之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监督,加大农村食品安全监督力度,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今年5月份以来,献县检察院深入辖区乡村蛋糕店开展调研走访。
献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部分蛋糕店在售的一些散装烘培食品存在未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配料表等信息,小餐饮登记证过期、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等情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卫生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认为,标注食品名称等事项,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的有效方式,是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针对这些问题,该院陆续向相关乡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引导经营者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使用,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乡镇立即召开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会议,迅速组织专门执法力量,集中对辖区烘焙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整改,责令对店内散装食品张贴标签、限期办理相关证件,对商家进行宣传教育,对售卖的商品定期进行自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与此同时,相关乡镇还通过现场指导、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让辖区内食品经营者了解熟知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据介绍,今年以来,献县检察院共办理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4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2份,召开听证会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