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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揭开商标侵权疑云
时间:2023-02-23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专门部署“严格公正司法”,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近年来,河北省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党和人民更高要求,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对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实时、全面监督,进一步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将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真正落实、做实。

【高阳县检察院】

揭开商标侵权疑云

“今年国内外订单需求量相比往年增加了几倍,正月初六各车间就已经开足马力了。”2月3日,正值春节过后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河北省高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到某纺织品公司进行回访。企业负责人蒋某介绍了生产经营情况,感谢检察机关监督撤案,维护了企业权益。

这家纺织品公司系规模以上企业,年生产总值5000余万元,常年与国内外知名企业、航空公司开展合作,信誉状况良好。2022年9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该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

“我们公司是受上海一家公司委托,为国外某航空公司代工生产飞机上用的方巾,方巾的商标是上海方面提供的。”9月29日,蒋某到高阳县检察院反映情况,提交了与上海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发货单据、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当时,蒋某公司已完成第一批订单,正加紧生产第二批订单的产品。如果货品不能按时交付,该公司将蒙受巨大损失。

高阳县检察院联系了上海某公司负责人,调取了其与某国际知名航空公司的加工合同,以及其与蒋某公司的委托加工合同等相关证据,证实了蒋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存在委托加工关系。随后,该院要求派驻公安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检察官就案件情况与公安机关沟通,调阅案卷材料。

检察官阅卷发现,认定蒋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主要是依据某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但报案人提供的商标仅由图形构成,而蒋某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图形和字母的组合,鉴定意见仅对两个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元素和表现形式进行了比对,没有对二者关键差异部分进行评价。高阳县检察院决定提前介入,就蒋某及其公司是否具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是否属于定牌加工等问题展开调查。其间,该院向保定市检察院请示汇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查找了大量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答复和判例。

“蒋某公司使用的商标具有合同基础,其接受委托定牌加工,不具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且相关鉴定结论也有争议。”办案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11月23日,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相关企业负责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等召开听证会,详细阐明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得到与会人员认可。随后,检察官对举报人进行了释法说理。

11月24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12月7日,公安机关撤销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