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专门部署“严格公正司法”,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近年来,河北省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党和人民更高要求,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对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实时、全面监督,进一步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将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真正落实、做实。
【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
4万元现金是不是毒资?
1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在丰润区中医院强制医疗病房中的秦某收到判决后,表示服判。该案的成功办理,是丰润区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结出的又一硕果。
2022年7月,丰润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下称侦监协作办)收到区公安分局的一份提前介入邀请函。公安机关反映,在办理秦某贩卖毒品案时,由于公安干警不是在毒品交易第一现场将秦某抓获,秦某拒不供认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辩称其到案发酒店房间内是去收购废品,至于身上带的4万元现金,那是为做生意从银行支取的。案件侦办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收到邀请函,侦监协作办第一时间指定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介入侦查。在检警联席会议上,检察官和公安干警围绕侦查方向进行集中研判。办案检察官认为,侦查应该重点围绕与秦某进行毒品交易的王某供述的交易过程展开。如果能找到证明王某用于购买毒品的4万元现金,与抓获秦某时搜出的4万元现金的同一性证据,秦某的辩解就会不攻自破。据此,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制发了引导侦查取证函。
办案检察官向银行工作人员了解自动取款机的工作原理,得知因检验真伪和清点需要,自动取款机会记录每张取款纸币的冠字号。检察官立即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联系,建议从银行调取王某取款4万元现金的冠字号信息,并与从秦某身上搜出的现金逐一比对,同时调取王某从自动取款机取款的录像证据。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进行了比对,确认从秦某身上搜出的钱款就是王某从银行支取后支付给秦某的毒资。公安机关再次讯问秦某,面对铁一般的证据,秦某的心理防线全面瓦解,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被批准逮捕后,秦某因患心律失常、心房颤动、甲亢等疾病多次外出看守所就医,看守所两次向公安机关发函建议对秦某变更强制措施。考虑到秦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0余克,情节严重,且有多次犯罪前科,系累犯,也没有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公安机关存有疑虑。侦监协作办了解情况后召集检警会商,确定由检察机关制发对秦某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建议函,并选定在丰润区中医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样既保证了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又实现了对秦某生命安全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