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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小案”见真情 倾心解民忧
时间:2022-09-13  作者:韩雅萍 尚宇航  新闻来源:河北法制报 【字号: | |

  近日,河北雄安新区雄县检察院对审查的一起轻伤害刑事案件适用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该案通过听证会、跟进赔偿落实、开展异地协作等多项工作,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彻底清除矛盾隐患。这是雄安新区探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首例案件。

  2021年6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未成年人)、杨某某(未成年人)等人与刘某某在打篮球过程中发生冲突,经鉴定,刘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愿,雄县检察院拟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我们认罪认罚,我们愿意赔偿,但对方提出的要求实在是不合理,我们没法赔”“对方虽是孩子,但是我受伤严重,目前的赔偿数额我不能接受……”因赔偿金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民事赔偿陷入僵局,且矛盾积聚。

  办案检察官介绍,通过仔细梳理案件事实细节、与当事人沟通发现,缺乏信任和可靠保障是赔偿难的症结,于是向被害人细致阐释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内容及其后果,最终打消了被害人的赔偿疑虑,王某某、杨某某的父母各向雄县公证处缴纳提存保证金,雄县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被害一方签署《收到保证金确认书》。8月22日,雄县检察院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依法对王某某、杨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为保障被害人权益,雄县检察院后续主动联系刘某某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衔接好各项司法流程,当事人出具了谅解书。至此,本案中全部纠纷得以化解,隐患得以消除。

  据了“感谢检察院的帮助,我苦苦寻求了将近一年,是检察院的办案监督帮我找到了砍树的人,并得到了满意赔偿。”近日,河北省永清县某村村民徐某来到永清县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达感谢之情。

  

  承办检察官对被砍伐林木的范围进行实地查看。

  8月9日,经永清县公安局商请,永清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办理陈某、杨某等3人涉嫌滥伐林木一案。就该案公益损害部分,该院检察官对被砍伐林木的范围进行实地查看时,了解到该案实际涉案林地边界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体现的边界不一致,决定进一步调查取证。经依法询问该林地承包人以及村党支部书记得知,该村村民徐某承包林地中树木也被砍了二十余棵(涉案标的其中一部分)。徐某称,发现地里树木被砍伐后,曾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但因不属该办案组接警而未并案处理,一直求偿无果。获悉该线索后,承办检察官审阅卷宗,组织展开调查核实工作,核查现场图、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视频中发现,徐某被砍的二十余棵树木已被计入涉案标的,在充分研究论证陈某等3人的超范围砍伐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犯罪(指认地边有误差)后,承办检察官向辖区派出所发出《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同时监督建议该派出所将徐某报案材料与陈某等3人涉嫌滥伐林木一案并案,并在处置该案公益损害修复过程中,及时解决了徐某追偿“丢失”树木的难题。

  

  承办检察官在村委会详细了解有关情况。

  8月16日,案件承办检察官受辖区派出所商请参与赔偿和解会,报案人徐某、涉案林地所在村干部、犯罪嫌疑人陈某等3人以及涉案林权所有人的代理人、负责指认地边的黄某参加,并充分发表各自观点。陈某等3人称是由于黄某指认地边误差才导致砍伐该公司流转的土地上的树木时超范围砍伐了徐某的树。黄某提出将获利退赔给徐某。在承办检察官和警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就赔偿数额、受损公益修复达成一致,并签订和解书。黄某当场履行协议内容,向徐某支付了被砍树木的赔偿款。村干部表示,将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补种方案,徐某表示用受偿部分款项代为补种自己承包地上的树木,受损公益修复得到落实。

  历时近一年之久的“小案”,终于在检察力量的帮助下,得到推进、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