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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以百草枯为原料生产假农药 三人获罪并被判三倍惩罚性赔偿
时间:2022-08-12  作者:肖俊林 马鲁娜 温红丽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林某甲、马某承担因其欺诈行为而导致的针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增加赔偿金额120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林某乙承担因其欺诈行为而导致的针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增加赔偿金额91.578万元。上述款项由公益诉讼起诉人行唐县检察院收取后依法处理。”这是河北省行唐县法院近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该县检察院对伪劣农药经营者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林某甲和马某在明知百草枯水剂已被禁止在国内销售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购买百草枯水剂,并购买农药包装瓶、农药包装箱、农药商标等物品,委托当地小作坊生产以百草枯为原料的假农药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约为40万元。同一时间段,林某乙以同样手段生产假农药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30余万元。

  因林某甲等人销售的多箱假农药被行唐县群众购买,对农药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该县农业农村局发现相关线索后,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联合该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查扣了物流公司车辆上的97箱农药。经检测,被查扣农药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百草枯成分,被判定为假农药。林某甲等3人听说其通过物流运输的假农药被公安机关查扣后,主动到行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初步调查取证,行唐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该县检察院提请对林某甲等3人批准逮捕。

召开检察官联席会研讨案情。

  2021年5月16日,行唐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该案涉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深入开展阅卷和证据梳理工作,经审查认为林某甲等3人生产假农药并针对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林某甲等人委托物流公司向农药购买者收取货款,物流公司负责人笔录中提到的林某甲等人银行卡的交易流水应调取;公安机关调取的物流信息单时间跨度太短,不能反映林某甲等人对外销售农药的全部情况,应扩大调取时间段……”行唐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经阅卷发现,该案证据相对单薄,林某甲等人的销售金额还未查清,遂提出了6条补充侦查意见移交该院刑事检察部门。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将上述意见全部列入《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并送达公安机关。2021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完善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行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益诉讼检察干警查看该案被扣押物品。

  2021年11月,围绕该案刑事部分如何认定林某甲等人的犯罪金额及公益诉讼部分是否提出惩罚性赔偿、如何确定具体赔偿金额等问题,行唐县检察院先后两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研究,最终决定,根据相互印证的作坊主和物流公司司机的证言,结合作坊主和物流公司司机的记账、微信收款记录及该案中公安机关调取的物流信息单,综合认定林某甲等人犯罪金额。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提出以林某甲等3人销售假农药的金额为基数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并层报河北省检察院,获得省检察院支持。

  2021年12月15日,行唐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林某甲等3人提起公诉。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报经河北省检察院批准后于次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3人承担扣押在案的假农药的处理费用并承担消费者支付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11万余元。

  日前,行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县检察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提出的对3名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全部得到采纳。3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延伸阅读】

我国已禁止生产销售百草枯

  百草枯是一种快速灭生性除草剂,对人毒性极大,致死量一般为10ml,且无特效解毒药。

  早在2012年,原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质检总局就联合颁布了第1745号公告,对百草枯水剂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百草枯,并从2016年7月1日起,禁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2018年9月25日,国内登记在百草枯可溶胶剂上的登记证到期,但以前生产的百草枯胶剂在有效期内(2年)可以经营、使用,也就是可以经营、使用到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规定具有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和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的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才能生产百草枯产品。而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生产的百草枯产品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境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