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是全省检察系统中的“老先进”,曾先后被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全国十佳检察院,连续十届的省级文明单位,今年初又被授予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在上级检察院党组和长安区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长安区检察院新一届党组紧紧围绕省检察院党组提出的“五检”总体工作布局,高点定位,多点发力,奋发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见成效。
落实八项禁令规范办案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并对办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伟新从加强办案规范、确保办案安全方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突出抓好“八项禁令”的落实,确保规范文明执法。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办案人员要做好案件线索管理,严格强制措施适用,保障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处理涉案财物,保障律师会见权利,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防止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严格遵守办案安全纪律。切实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确保公正廉洁执法。要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分管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和监督,开展“八项禁令”的经常性教育和重点教育,做到严守办案纪律高压线,严格落实执法办案说情报告,对于可能影响办案的宴请和财物,坚决做到不拿、不吃、不去,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严格加强风险点监督,预防办案安全隐患。案件管理和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要根据“八项禁令”确定执法办案风险点,从办案细节做起,从苗头性问题抓起,加强对纪律作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及时预防办案安全事故,化解廉政风险。 (张伟)
营造稳定社会环境
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主动施为,采取一系列工作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稳定的社会氛围。
准确把握形势。长安区检察院将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涉检信访工作。检察长张伟新要求各分管院领导切实督促所在部门干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确保涉检信访工作万无一失,努力实现不发生问题。
组织各部门排查信访隐患,逐案落实包案化解责任。对排查出的信访隐患,逐案落实包案领导、包案科室、包案责任人,制定化解方案,做好群众工作。
制定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置信访违法行为及信访极端、群体事件。充实加强接访力量,安排院领导轮流接访;优先办理群众来信,做好初信初访案件办结率,认真做好对来访群众解释引导工作,避免因接访不及时、受理渠道不畅等问题造成越级上访。成立应急小分队,妥善处置突发极端信访行为。 (董艳萍)
出实招加强纪律作风教育
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高度重视纪律作风教育,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基础,以案例教育为警示,以纪律禁令教育为底线,各项学习活动常抓不懈,提高了全院干警的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确保了规范文明执法。
思想政治教育经常化。院党组高度重视加强干警思想政治建设,将其作为纪律作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今年,组织全院干警学习《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分时段安排九个专题的学习内容,每人认真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组织干警观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专题片;组织干警重温入党誓词和检察官誓词等;通过开展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有效地提高了检察队伍的党性修养和自律意识。
案例警示教育经常化。注重案例警示教育,监察科每周一在检察内网公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违反“四风”、违反办案纪律、司法不规范方面的典型案例。目前已通报各种违法违纪案例108件,均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内容、处罚依据和结果进行剖析,进一步加强干警对各项纪律禁令的学习和认识。对于重要案例,及时打印并发送至院领导和办案人员手中,时刻提醒干警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树立法治意识、规范意识、服务意识。 (吴咏梅)
多举措推进检务公开
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认真贯彻《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积极探索检务公开新机制和好办法,有效推动检务公开持续有效开展。目前,该院共公开程序性案件信息 635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43条、公开法律文书123件。门户网站升级改版,设置更加合理科学;新媒体信息、微博发帖数量明显增长,均达到100条以上。
落实岗位责任,组织领导到位。该院党组根据“高标准、快节奏、重落实、争一流”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循序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明确检察长、领导小组、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形成由检察长、主管检务公开工作的副检察长总揽全局、其他副检察长各负其责的良好工作格局,做到检务公开有计划、有目标、有实效。目前各项工作正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大厅新建工程按照市院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白天正常工作,晚上检查施工情况,督促施工进度,两个多月没有休息过一个节假日,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确保大厅完工日期比市院要求整整提前一个月。
强化制度建设,推行措施到位。该院牢牢抓住机制建设这个主线,确保检务公开科学、规范开展。出台《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实施办法》,对检务公开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公开内容、方法、程度、要求、各部门职责、程序等均作出明确规定,确定各部门检务公开工作联系人,确保每项工作有专人负责专人落实。先后完善推出《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涉检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等检务公开专项制度,对检务公开有效途径进行积极探索,进一步规范内部执法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网络管理与网络信息队伍建设,制定《检察门户网站管理办法》、《检察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度,防止建管脱节、建而不管问题发生;成立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管理、网络舆情引导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挑选具有较强网络专业知识和交流能力的干警参与网络平台运行管理;通过专题培训、考察调研、赴上级院学习等方式,对全院干警进行新媒体平台应用、新闻、信息、网络通信技术等知识的培训,加强新媒体条件下检务公开能力建设。
严格监督考核,督促检查到位。采取多种方式对检务公开工作实行全程控制、全程监督。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各相关部门沟通检务公开工作在实际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坚持实行日总结、周通报、月例会制度,加大对检务公开工作调度力度。任务未按期完成的,责任人进行原因分析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纠正检务公开工作在运行中出现的偏差。截至目前,共组织自查3次,发布检务公开通报6期,召开推进会8次,解决新媒体平台应用不畅、案件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10项,大大提高了检务公开工作的覆盖面。 (王璞)
提高举报线索成案率
今年以来,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控告举报中心以线索管理为载体,大力加强举报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举报线索规范化管理,提高了线索利用效率。截至目前,共受理群众举报 13件,自首1件,其中分流自侦部门6件,自侦部门立案2件;经检察长批准初核6件,存查2件;初核后移送立案4件,自侦部门立案2件,举报线索成案率大为提高。
制定工作规范。该院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结合实际,制订《长安区检察院举报工作规范》,对举报线索受理、审查处理、初核、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等活动进行规范。设立专门的举报线索管理室,对举报线索由专人登记录入、专人管理。
优先办理群众来信。作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优先处理群众来信试点院,长安检察院优先办理群众来信——属于本院管辖的,适当分流;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做好对来信群众的解释答复。今年以来共收到群众来信18件,移送各部门10件,因不属管辖而做解释答复8件,件件有答复,激发了群众的举报热情,赢得举报群众对检察机关信任。
“三长”集体评估。对举报线索实行科长、主管检察长、检察长三级集体分析、审查制度,对每个举报线索从举报内容、署名形式、动机目的等方面深入分析,决定线索是否分流及初核,确保线索的有效利用价值。
强化线索意识。提高发现线索意识,在接访中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在控申接待过程中,诚心对待每位信访者的提问、咨询,认真听取其陈述,对来访者的陈述进行分析梳理,从中搜集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移送反贪局立案侦查的何某受贿线索就是在审查控告人申请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的。
把握初核技巧,提高线索成案率。对决定初核案件,首先明确初核任务,拟定初核方案,确定初核重点。为确保初核质量,将初核线索交由控申部门有侦查经验的干警负责办理。在初核过程中,要求办案人员准确把握、灵活掌握初核程度,避免因初核不到位、线索不清,难以实现“稳、准、狠”打击犯罪的目的,也避免因初核过度而丧失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步苏梅)
探索集中出庭公诉机制
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了由长安检察院提起公诉的8起刑事案件。这8起案件均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简单、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其中盗窃案3件、危险驾驶案5件。长安法院由同一合议庭审理,长安检察院由公诉科长于书峰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庭审采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形式,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做到简略但关键要素不漏;在出示证据上,力求将主要内容展示给被告人,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在不到两个小时时间内,8起案件审理完毕。
今年以来,长安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案件大量增加,人少案多矛盾更加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长安检察院与法院沟通,确定联合探索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的机制。集中审理中,由同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以减轻其他办案人的出庭负担。此次集中审理的探索,效果突出,庭审效率提高明显。 (朱园园)
依法办结申请国家赔偿案
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依法办结了赔偿申请人曹某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并执行到位。
曹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2014年12月18日曹某申请国家赔偿。长安检察院严格依照《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规定,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进行受理、立案、审查、听取赔偿人意见、进行赔偿协商。经长安区检察院、石家庄市检察院依法审查,作出向赔偿请求人曹某支付456天赔偿金共计91514.64元,并给予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赔偿决定。
该赔偿决定生效后,曹某提出赔偿支付申请。长安区检察院受理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区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并主动协调督促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赔偿款,于今年7月29日向曹某支付国家赔偿金共计101514.64元。至此,该国家赔偿申请案件圆满办结。
申请人曹某对长安检察院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规范的办案程序表示认可,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金鑫)